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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地使用权放弃年限承诺书

    1.土地使用权期限50年,出让其中的10年土地使用权,到期后收回,怎么

    可以租给其他人,双方签订租赁合同就可以,租赁期限10年

    土地使用权只能所有权利国家或者集体出让

    使用权人没权利出让,可以出租或者转让,转让就双方签订土地使用权转入协议,去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使用权人变更,变更后使用权人就改变,将来是否能取回使用权双方外协商

    《合同法》

    第二百一十四条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2.关于土地使用权期限的问题

    国有土地使用权年限

    计算起算年限时间:

    自取得该地的土地使用权之时算起。新建商品房,是建房所用的土地的土地使用权取得之时算起;房改房的产权土地使用年限起算时间以该地块地上房屋参加房改之后第一个缴纳土地出让金的之日算起。

    各类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年限:

    住宅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年限为70年;工业、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等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年限为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具体的土地使用权,要看房屋所占土地的《国有土地出让协议书》或《合同》里面所注明是什么用地,及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年限。

    房屋建筑的使用年限与土地使用权年限的概念,不完全相同,一般都是实际的土地使用权的年限小于或等于房屋建筑物或构筑物的使用年限。

    举例子(1)住宅用地:开发商可能2000年就已经从国土部门购买了住宅用地,土地使用权年限为70年,其国有土地出让协议或合同合同是在2000年签订,那么土地使用权的时间为2000年-2070年,但是开发商由于各种原因,他到2008年才开始建设商品房,到2009年完工,并于2010年交房,办理房屋所有权证,这时2010年,这房屋所占的土地,名义上土地使用权还是70年,但实际的土地使用权的有效年限是从2010年到2070年,只有60年。

    举例子(2)商业用地:在上海浦东,有许多的土地被开发商在上世纪90年代从国土局取得,但没有开发,假设开发商在1995年买的一商业用地,土地使用权年限为40年,并于1995年签订国有土地出让协议或合同,其土地使用权年限时间为1995年-2035年,开发商由于各种原因,他到2008年才开始建设,到2009年完工,并于2010年交房,办理房屋所有权证,这时2010年,这商业房屋所占的土地,名义上土地使用权还是40年,但实际的土地使用权的有效年限是从2010年到2035年,只有25年。

    这就是,在上海,特别在深圳,目前有许多的二手房的土地的名义土地使用权是商业40年,工业等50年,住宅70年,而实际实际上,根本就没有几年啦,你比如在深圳,有上世纪80年代中期(例如1985年)的政府出让的商业土地,40年,到现在2010年,实际的有效土地使用权,是1985+40=2025年,2025-2010=15年,

    但是,它的房价还是和实际有效图使用权为40年的土地上面新建的房屋一个房价,这也是价格虚高哦,

    这些希望你能有所了解掌握,谢谢采纳!

    3.土地归还协议书

    出借方:(以下简称甲方)

    借用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为了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如下协议:

    一、甲方将位从神潭坝桥边途径枫树角沿小溪至驼背树下的一部分地方借给乙方开设一条宽四米的道路,(开设路宽四米的误差应控制在50%内),乙方所开设的道路甲乙双方有同等的使用权。

    二、借用期限为年,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止。由于乙方开设道路造成甲方的损失,乙方给予甲方人民币元作为补偿。(补偿款不含税金)

    三、乙方借用本宗土地必须进行合法经营,不得从事违法违纪行为,否则甲方有权收回土地使用权,终止合同。

    四、乙方不得擅自转借本宗土地的使用权,如需进行转借应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否则甲方有权收回土地使用权,终止合同。(医疗纠纷协议书)

    五、乙方在借用期间因生产经营所发生的所有事故及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乙方承担责任,与甲方无关。该土地平整及建筑物报批等有关事项有乙方自行处理,费用由乙方承担。

    六、合同约定的借用期限界满或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协议后10日内,乙方应向甲方办理交接手续,交接时乙方应保证工作人员撤离、将属于自己的设备腾清,并将借用范围内的垃圾杂物等清理干净。

    七、在借用期限内,因不可抗拒的原因,致使双方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八、争议解决方式:本协议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当地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双方协商一致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二、其它约定事项:

    甲方(盖章)

    年月日

    乙方(盖章或签字)

    年月日

    4.出让土地使用权改变土地用途,应如何办理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17条和第43条的规定,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出让方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此外,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第16条的规定,供地时要将土地用途、容积率等使用条件的约定写入土地使用合同,土地使用权人不按照约定条件使用土地的,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此,土地使用者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经批准改变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进行了具体规定,根据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不同分两种情况处理: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明确约定土地使用者改变土地用途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或者法律法规或行政规定明确改变土地用途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应当由市、县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对出让土地使用权人给予相应补偿,补偿金额根据余期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格确定)后,依法重新公开供应。

    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没有约定、法律法规、行政规定也没有明确规定的,土地使用者应当按规定报经出让方(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批准后应当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即对原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出让年期、出让金额等进行相应调整,重新核定。 出让年限的确定应根据情况具体确定:(1)城市规划对土地使用有特殊限制或土地使用者有特殊要求的,土地使用年限可以按照原用途土地剩余使用年限甚至更短期限确定;(2)没有特殊限制的,为便于土地利用,一般情况下都应当按照新的土地用途重新核定土地使用年限,但不得超过法定最高土地出让年限。

    土地用途和出让年限确定后,即可根据新旧土地用途、出让年限和批准时的土地市场价格水平确定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额。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额=批准时的新用途、新出让年期下的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原用途在批准改变用途时的剩余年期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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