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税补附加税情况说明
1.缴纳增值税的情况说明怎么写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22条第(1)项规定,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22条第(2)项规定,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的,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持有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应当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如果你公司外出销售货物,需要按规定向主管国税局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如果你公司不是外出销售货物,而仅仅是发货到工程所在地,就不需要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如果你公司属于第二种情况,对方国税局让你公司提供情况说明,可按以下格式写:
XXX国税局:
我公司是从事 (主要经营范围)的企业,主管国税机关为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22条第(1)项规定,增值税在 国税局(主管国税局)申报缴纳。我公司销往你地的XX项目的 (机器设备名称),已做销售处理,并依法申报纳税。以上情况属实。特此说明!
XXX公司(公章)
年 月 日
2.如何填写地税附加税申报表
填写地税附加税申报表步骤:
1、登录网上办税服务平台,输入自己的用户名、密码、验证码登录,如图:
2、登录后选择附加税申报表。点击申报按钮,如图:
3、填写附加税申报表,点击申报,如图:
扩展资料: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规定:
自2016年2月1日起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扩大。
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附加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