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合规交易承诺书
1.区块链上交易所法律合规
1. 区块链token不进行融资,只在内部进行功能性流通,是否合法?
答:合法。根据2017年9月4日中国证监会网站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网信办 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商总局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明确要求“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从事代币发行融资活动”,其目的是禁止借区块链进行非法融资活动,而不是禁止发代币、发token。如果由技术产生的代币或者token不是用于融资活动,而是用于其他一些业务功能,则是合法的。事实上,我国政策也是鼓励区块链技术以及创新应用的,如杭州、上海、深圳、济南、合肥等各城市都出台过多个区块链鼓励性政策。中央层面也多次出台相关政策,引导与鼓励区块链技术的发展与应用。
2. 发行区块链代币批发给“私募机构”,再由私募机构进行多级分销,这样合法吗?
答:按照目前法律法规,这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现在的实际情况很多是这样的,区块链的项目方设立海外基金会,服务器和公司管理都在海外,但在发币这个问题上,他们采取的是直接批发给私募机构,再由机构卖给不同的普通用户,在一些地区出现了一级、二级、三级等多级分销商,有重大法律风险。
按照目前的法律,可能会涉嫌违反两条法律。一是非法经营,因为这种借区块链进行融资的行为没有得到金融主管部门的允许。二是可能会涉嫌传销,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和公安部联合出台的法律意见书,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应当对组织者、领导者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token和代币融资的区别,我们需要清楚的明白,区块链的token一旦以各种形式进入交易所,则token就不再是所谓的功能性通证,而成为了金融产品,供普通大众来炒作。既然成为了供炒作的金融产品,价格的涨落或剧烈震动就在所难免,一旦出现价值大幅度缩水,则很容易引发大面积恐慌,进行引发维权、群体性事件,进而带来各类风险。
即使代币的项目方完全不管市值、放任代币被其他人自由炒作,这样也很难被内地法律所容忍。更何况项目方千辛万苦把自家代币上交易所后,需要付出很多财力、人力、物力上的成本,所以几乎没有代币的项目方不在乎币值,项目方的手都会伸得很长。
3. 代币的交易所开设在境外,但是token融资活动在国内进行,违背相关法律吗?
答:是有法律风险的。这个问题与问题2的内在逻辑是一样的,只要相关融资活动发生在中国内地,
2.非上市公众公司合规可到交易所上市吗
非上市公众公司到交易所上市,应当遵守相关规定。
向特定对象发行或者转让后股东可以超过200人。 与征求意见稿相比,《办法》调整了定向发行对象范围和人数限制,核心员工纳入发行对象范围,修改了小额融资豁免标准,12个月内发行股票累计融资额低于公司净资产的20%可豁免核准;明确《办法》施行前股东超过200人的股份公司纳入监管范围。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办法》确定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的范围,提出了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明确了公开转让、定向转让、定向发行的申请程序。《办法》的发布标志着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纳入法制轨道。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下一步证监会将尽快推出相关配套规则,包括公开转让、定向发行、定向转让、投资者准入门槛等方面,力争在明年1月1日《办法》正式施行前基本完成。 与征求意见稿相比,《办法》就以下几个方面的监管规定做了调整: 一是修改了公司准入条件。
考虑到股权明晰是公众公司监管的一个重要基础,《办法》第三条增加“股权明晰”作为准入条件。同时,鉴于“主营业务明确”的规定难以用一个确切的标准衡量,删除了相关要求。
二是调整了定向发行对象范围和人数限制。考虑到科技型、创新型企业往往需要通过相应的激励和约束机制留住核心人员等内部员工,根据征求意见过程中社会各界的建议,《办法》将核心员工纳入发行对象范围,并规定了核心员工的认定程序。
在确定发行对象数量时,除公司股东外,其他发行对象合计不得超过35人。 三是修改了小额融资豁免标准。
在公开征求意见过程中,市场各方普遍认为“1000万元”的豁免标准偏低。考虑到非上市公众公司个体情况差异较大,将小额融资豁免标准由绝对值改为相对值,规定“12个月内发行股票累计融资额低于公司净资产的20%的”,豁免核准。
四是增加了打击内幕交易行为的监管要求。打击内幕交易是维护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措施之一,为了完善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事项,在“法律责任”一章中增加了有关内幕交易查处的规定。
五是明确了非上市公众公司到交易所上市的要求。在征求意见过程中,市场各方普遍担心公司申请成为非上市公众公司后,未来能否到交易所上市。
因此,《办法》第六十条明确,非上市公众公司到交易所上市应当遵守相关规定。 六是适当增加了非上市公众公司并购重组的原则性要求。
为了规范非上市公众公司并购重组行为,在《办法》中适当增加了有关公司治理、信息披露、聘请相关中介机构出具专业意见、防控内幕交易等原则性要求,并明确非上市公众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按照“定向发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七是明确本办法施行前股东超过200人的股份公司纳入监管范围。
在征求意见的过程中,市场各方建议明确将此前股东已超过200人的股份公司纳入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的处理办法。为此,《办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本办法施行前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股份有限公司,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规范,并经中国证监会确认后,可以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申请核准。
” 点击进入:2012年第四次证券从业资格考试报名入口。
3.交易所合规金融牌照有哪些
金融牌照,即金融机构许可证,是批准金融机构开展业务的正式文件,凡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必须先取得与之对应的金融机构许可证。
在我国,金融牌照的种类多达25个,主要包括:银行、保险、券商、基金、信托、第三方支付、征信等,由央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及其他机构分别审批。央行审批1.第三方支付主要业务:网络支付、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银行卡收单主要法律:(1)《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2)《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0〕第17号)2.征信主要业务:征信业务主要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3)《征信业管理条例》(4)《征信机构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3)第1号)银监会审批3.银行主要业务:储蓄、信贷等业务主要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4.信托(暂停发放)主要业务:各类信托业务、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等主要法律:(1)《信托公司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07]第2号)(2)《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5年第6号)(3)《中国银监会信托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5年第5号)修订/修改情况: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07年第13号)自2015年6月15日起废止。
5.金融租赁主要业务:融资租赁、同业拆借、向金融机构借款、租赁物品残值变卖及处理业务等主要法律:(1)《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4年第3号)修订/修改情况:原《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年第1号)自2014年3月13日废止。6.货币经纪主要业务:促进衍生品交易、债券交易等经纪服务主要法律:(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5年第6号)修订/修改情况: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银监会令2007年第13号)废止。
7.贷款公司主要业务:各项贷款、贷款项下的结算、票据贴现主要法律:(1)《贷款公司管理规定》(银监发[2009]76号)修订/修改情况:《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银监发〔2009〕6号)自2009年8月11日起废止。8.消费金融主要业务:发放以消费为目的的贷款主要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3)《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3年第2号)修订/修改情况:原《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09年第3号)自2014年1月1日起废止。
9.财务公司主要业务:财务管理服务主要法律:(1)《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修订)(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年第8号)证监会审批10.券商主要业务:证券承销与保荐、经纪、自营、直投、证券投资活动、证券资产管理及融资融券等主要法律:(1)《证券法》(2)《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已于2014年修订)修订/修改情况:2017年3月8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召开第二次全体会议,会议表示今年将修改证券法。11.公募基金主要业务:公募基金、机构业务主要法律:(1)《证券投资基金法》(2015年修正)(2)《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2012年9月20日证监会令第84号)(3)《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暂行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10号)修订/修改情况: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号)自2012年11月1日起废止。
12.期货主要业务:期货业务主要法律:(1)《期货交易管理条例》(2)《期货公司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10号)修订/修改情况:自2014年10月29日起,以下三个法规废止:2007年4月9日发布的《期货公司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3号)、2011年11月3日发布的《期货营业部管理规定(试行)》(证监会公告[2011]33号)、2012年5月10日发布的《关于期货公司变更注册资本或股权有关问题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2]11号)。13.基金销售主要业务: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主要法律:(1)《证券投资资金销售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91号)修订/修改情况:《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72号)自2013年6月1日废止。
14.基金销售支付主要业务:货币资金转移服务主要法律:(1)《证券投资资金销售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91号)修订/修改情况:《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72号)自2013年6月1日废止。15.基金子公司主要业务: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基金销售等主要法律:(1)《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2)《证券投资资金销售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91号)修订/修改情况:《证券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