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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安全生产事故情况作如下说明

    1.企业无安全生产事故说明

    一般情况下,你必须先到企业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或工业园区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办)去申请,属地政府安办查询核实贵单位无事故后,会给你开个证明,还后再拿到当地县级安监局去,安监局会再次对已受理的事故进行核对,然后给你开证明。

    如果你的企业,当地安监部门熟悉,也可以直接到安监局要求开证明。有一点需要说明的是,生产安全事故的概念较为广泛,小工伤也属于生产安全事故,但这类事故一般不会报安监部门,安监部门也无法查证,所以安监部门一般只会给你开从某某年以来未发生致人死亡生产安全事故的证明。

    2.什么情况会构成生产安全事故

    (1) 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人身财产损害事故可能构成生产安全事故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生产 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

    据此规定,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于生产经 营活动中,其引发原因一般是企业的管理问题,如企业的设施设备问题、企业安全教育培训问题等。 如不是发生于生产经营活动中,如职工在职工宿舍内发生事故或者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事故、或者职工在经营场所内 打架斗殴,则不会构成生产安全事故。

    (2) 国家对生产安全事故进行等级划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安全生产事故 可分为以下几个等级:第一,特别重大事故,即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 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二,重大事故,即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 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三,较大事故,即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 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四,一般事故,即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企业将面临行政甚至刑事处罚第一,行政处罚。对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企业所面临的行政处罚包 括罚款、暂扣或者吊销证照。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重大事 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 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事故 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

    第二,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关于重大劳动安全 事故罪的规定,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原因

    造成安全事故的原因主要包括四个方面,分别是

    :1.人的不安全行为。例如:麻痹侥幸心理,工作蛮干,在“不可能意识”的行为中,发生了安全事故;不正确佩戴或使用安全防护用品等原因;

    2.物的不安全状态。例如:机械、电气设备带“病”作业;_机械、电气等设备在设计上不科学,形成安全隐患;防护、保险、警示等装置缺乏或有缺陷等。

    3.管理上的缺陷。例如:有些管理者在思想上对安全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将其视为可有可无,日常以麻木的心态和消极的行为,对待安全工作,安全法律责任意识极为淡薄等。

    4.环境上的原因。

    4.企业安全生产情况自我鉴定怎么写

    企业安全生产情况自我鉴定:

    以教育为本,文修武练,提高全员安全意识和战斗力。在安全生产及其活动的实践过程中,我们体会到除领导重视负责是必不可少外,以下两个方面是安全生产的重中之重。

    1、安全知识、认识和观念。安全生产事关职工生命和企业财产安全、事关社会稳定,只有全员懂得安全知识,提高安全对生产要重性的认识,只有集中力量抓安全生产,坚持安全第一,使职工和管理人员都牢牢树立起安全意识,真正警醒起来,才能真正保障企业生产的安全运行。

    2、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在企业内部,各部门、各生产车间班组也要按照各自分工坚守岗位,切实负起安全责任,并实行按制度奖罚分明,对检查出的隐患整改及时到位。实践证明,安全生产责任制能切实做到防患于未然,对于生产事故的发生能起到明显的遏制作用。

    据以上体会,为了提高全员安全文化知识和安全防范技能,强化安全意识和安全制度责任化理念,在对全体员工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教育基础上把握安全生产月活动创造的有利条件,适时举办安全生产知识培训和防火安全练兵活动。六月中旬,公司将2002年全国安全生产月全员教育学习资料分发给每个员工学习,活动领导小组具体指导,并根据公司实际,按“安全生产月”全员教育考试卷中选题,组织全体员工进行笔试答题,填写答题卡。安全理论知识学习,丰富了全体员工的安全知识,武装了头脑,有的员工还深有体会地说:学习使我们开阔了眼界,过去不知道的安全范围和隐患涵义等知识,现在在学习中得到了补充。全体员工决心在工作生产的实践中,具体应用新学到的安全知识。下旬,公司根据全员理论学习的基础,专门请安全主管部门的专家来公司给员工讲解安全知识的应用,并抽出半天的时间,举办了全员现场实物消防练兵活动,活动按车间分组、竞赛练兵,使员工懂得和掌握了正确操作灭火器和水龙栓的技术。通过安全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练兵活动,全体员工既懂得安全的重要性,又?实际操作,提高了安全防范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

    这次全国首次安全生产月活动进入总结阶段,但安全活动是一项长期的工作,公司领导对这项工作十分重视,不论过去和现在,公司在安全问题上投入了大量的精力、人力和财力,从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建立安全网络组织、配装安全设施、制订安全制度,到培训员工安全知识、组织安全演习,组建义务消防骨干队,不断检查、发现、整改安全隐患,赢得了安全生产连续七年无事故的好成绩。公司将以这次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为新的起点,进一步加强对安全工作的领导,加大安全生产监管力度,严格执行各项制度,严格遵守劳动安全操作规章,促进安全工作更上一层楼,为公司的生产建设进一步创造良好的安全环境。

    5.安全生产事故定义

    一、概念及其构成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的规定,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即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劳动者作为生产力中的决定性因素,对经济、社会的发展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必须注重对劳动者安全和健康的保护。我国政府历来坚持安全第一的生产方针,重视生产安全和安全生产。早在1956年,国务院就公布了《工厂安全卫生规程》,规定了工厂的安全技术和劳动卫生方面的基本要求。1963年就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发布了《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几项规定》。以后,还针对某些特殊问题、特殊行业公布了一系列具体规定,主要有《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关于防止沥青中毒的办法》、《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工业企业工人照明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关于加强防尘防毒工作的决定》、《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矿山安全条例》和《矿山安全法》等。尽管国家三令五申要求厂矿等企业、事业单位严把安全关,把安全施工、安全生产、安全作业作为劳动中的头等大事来抓,但是,目前仍有不少用人单位,只顾埋头挣钱,置劳动者的健康、安全于不顾,对事故隐患不及时排除,在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情况下,强行生产作业,以致频频发生劳动安全事故,严重侵犯劳动者的人身权利,给国家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特别是近年来一些新兴行业的兴起,高空、高压、易燃易爆、高速公路等事故的发生率一直居高不下。因此,针对这些情况,必须运用刑法武器与侵犯劳动安全的行为作坚决的斗争,以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厂矿等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单位职工提出后,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构成本罪,在客观方面必须具备以下三个相互关联的要件: (1)厂矿等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存在事故隐患。所谓劳动安全设施,是指为了防止和消除在产过程中的伤亡事故,防止生产设备遭到破坏,用以保障劳动者安全的技术设备、设施和各种用品。主要有:一是防护装置,即用屏护方法使人体与生产中危险部分相隔离的装置;二是保险装置,即能自动消除生产中由于设备事故和部件损害而引起的人身事故危害的装置,如安全阀、自动跳闸、卷扬限制器等;三是信号装置,即应用信号警告、预防危险的装置,如信号灯、电器指示灯等;四是危险牌示和识别标志,即危险告示标志和借助醒目颜色或图形判断是否安全的标志。劳动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即符合国家立法机关、生产主管部门制定、颁布的一系列保障安全生产、保护劳动者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中规定的标准。事故隐患是指由于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而潜藏着的发生事故的苗头、祸患,仅限于劳动安全设施方面的事故隐患。如未给在有危害健康的气体、蒸气或者粉尘的场所操作的工人发口罩、防护眼镜和防毒面具的;未给在有噪音、强光辐射热和飞溅火花碎片、刨屑的场所操作的工人发护耳器、防护眼镜、面具或帽盔的;未给从事电器操作的人发绝缘革化、绝缘手套的;未给在高空作业的工人配备安全带的;机器设备的危险部分未安装防护装置的;压力机械的施压部分未安装安全装置的;电气设备和线路的绝缘性能不佳,电器设备未设必要的可熔保险器或自动开关的;车间或者工作地点所含游离二氧化硅10%以上的粉尘高于每立方米2毫克,对散发有害健康的蒸气、气体的设备未严加紧闭的等。厂矿企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存在事故隐患是发生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的直接原因,也是构成本罪的前提条件;如果重大事故的发生并不是由于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而是由于其他原因如有人故意破坏、放火等引起的,则不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2)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这里的有关部门是指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对劳动安全具有行政管理责任的其他部门。本罪的构成必须以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为条件。如果有关部门或单位职工没有提出事故隐患,行为人因而没有采取措施的,不成立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这里的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既包括对事故隐患视而不见,不采取任何排除隐患的措施;也包括对生产安全不重视,敷衍塞责,虽然对事故隐患采取了一些措施,但这些措施并没有真正落实或者虽然落实,但由于采取的措施不得力或不正确,而并不足以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仍然存在。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的行为是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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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安全生产法》对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作了哪些规定

    《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做的规定如下:第七十六条 国家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能力建设,在重点行业、领域建立应急救援基地和应急救援队伍,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提高应急救援的专业化水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全国统一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相关行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第七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第七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第七十九条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第八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第八十一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第八十二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负责人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参与事故抢救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服从统一指挥,加强协同联动,采取有效的应急救援措施,并根据事故救援的需要采取警戒、疏散等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次生灾害的发生,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事故抢救过程中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或者减少对环境造成的危害,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支持、配合事故抢救,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第八十三条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事故调查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

    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及时全面落实整改措施,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第八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除了应当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外,还应当查明对安全生产的有关事项负有审查批准和监督职责的行政部门的责任,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第八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第八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并定期向社会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而制定。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新版安全生产法于2016年修订。

    修正时间(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法规内容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生产经营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 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7.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条对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的规 定为:"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 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 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 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上报." 本条是关于发生伤亡事故时的报告义务的规定. 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是及时组织抢救的基础,也是认真进 行调查分清责任的基础. 因此, 施工单位在发生安全事故时, 不能隐瞒事故情况. 对于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我国《安全生产法》,《建筑法》,《企业职 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等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作了相应的规定.同时《特 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1989 年国务院令第 34 号)和《工程建设重大 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 (1989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 3 号)也对生产 安全事故作了相应的规定.比如《安全生产法》第七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 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 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不得隐瞒不报, 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 毁灭有关证据." 《建筑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施工中发生事故时,建筑施 工企业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 有关部门报告."《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第五条规定:"伤亡事 故发生后,负伤者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或者逐级报告企业负责 人."第六条规定:"企业负责人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 立即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劳动部门, 公安部门, 人民检察院, 工会. " 第七条规定:"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接到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 立即按系统逐级上报;死亡事故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 门;重大死亡事故报至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劳动部门." 根据本条的规定,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 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的安全 生产工作负有综合监督管理的职能,因此,其必须了解企业事故的情况.同时, 有关调查处理的工作也需要由其来组织,所以施工单位应当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的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部门, 对建设安全生产实行的是统一的监督管理,因此,各个行业的建设施工中出现了 安全事故,都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对于专业工程的施工中出现生产安 全事故的,由于有关的专业主管部门也承担着对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职能, 因此,专业工程出现安全事故,还需要向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六十二条:"特种设备发生事故,事故发 生单位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 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 报."条例规定在特种设备发生事故时,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报告.这是因为特种设备的事故救援和调查处理专业性,技术性更强,因此,由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部门组织有关救援和调查处理更方便一些.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还规定了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单位发生安 全事故时的报告义务主体.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 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因此,一旦发生安全事故,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负起及时报告的义务.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程序: (1)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的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 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的规定, 告制度为: 告制度为: 1)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或者逐级 报告企业负责人. 2)企业负责人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企业 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劳动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工会. 3)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接到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 系统逐级上报;死亡事故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重 大死亡事故报至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劳动部门. 4)发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的企业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 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2)依据《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的规定,工程建设重 依据《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的规定, 大事故的报告制度为: 大事故的报告制度为: 1)重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

    安全生产事故情况作如下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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