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院怎么发言稿
1.法律在我心中演讲稿
法律在我心中 我们知道,法官就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人员。
依概念理解,法官只是法律适用的机器和工具,而不是所谓的“官”。 从表面上看,法院审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似乎可以以“四不”带过,即裁判不公、久拖不决、执行不力、形象不佳。
深层次的原因呢?应是法官没有把法律作为自己的上司。法院的人都清楚,每名法官的头上可谓是“电网”密布,纪律处分、错案追究、工作差错追究,再加上“不准”、“禁令”、“严禁”、“规范”什么的,在这种环境下,大家都在兢兢业业地工作着,也在认认真真地提升着自己的业务知识。
但当一名称职、合格的法官,仅精通法律是不够的,还要学会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真正忠诚于法律。 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是公正司法的一个必要的前提和条件,但并不是具备了一定法律知识的法官必然会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必然会公正司法,秉公办案。
一个法官的执法理念如何,与其具不具备对神圣法律忠诚的品格是息息相关的。 我们多数公民也许还不能从更深的意义上去认识法律的神圣,但作为一名法官,在公正审判、执行每一件个案的同时,必须时刻保持着对法律的信仰与忠诚。
法官的作为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生命、财产、自由、安全。对法律忠诚是法官的天职!其作出的判决应是法官的灵魂和良心净化、过滤后对是非曲直的正确评断。
社会公众一直将目光聚焦于法官身上这一事实,便说明了司法公正对国家、对公民的重要性。要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司法公正,法官之责系于大半。
二十一世纪,中国需要什么样的法官?需要的是道德(社会道德和职业道德)高尚、业务精通、忠诚于法律的法官。 忠诚于法律的法官,首先应对法律无限敬仰和信仰。
信仰法律的人,他的道德一定是高尚的。出于对法律的忠诚和信仰,他对法律一定是充满浓厚兴趣的,这兴趣可促使他勤奋学习,所以他应当是业务精通的。
法官可以不是法学家,但他必须是道德家、是操守模范、是奉法先锋。这些,都需要他忠诚于法律。
时下,大家都在忙着对法官的职业道德下定义,我认为法官的职业道德应是爱岗敬业、忠诚于法律。其它诸如公平、正义什么的,只是其表象,因司法公正不是一个事实,而是一项任务,是一项给法官的头脑和心灵规定的任务。
对法律忠诚是法官的天职。只有培养出信仰法律、捍卫法律的法官,国家的法律才能根植于人心。
只有培养出一大批忠诚于法律的法官,并使之成为法官群体主导力量,公正与效率才能得以实现,才能真正树立起法律的绝对权威,全社会才能形成自觉守法的良好风气。除此,我们别无选择。
2.法律在我心中演讲稿
法律在我心中
我们知道,法官就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人员。依概念理解,法官只是法律适用的机器和工具,而不是所谓的“官”。
从表面上看,法院审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似乎可以以“四不”带过,即裁判不公、久拖不决、执行不力、形象不佳。深层次的原因呢?应是法官没有把法律作为自己的上司。法院的人都清楚,每名法官的头上可谓是“电网”密布,纪律处分、错案追究、工作差错追究,再加上“不准”、“禁令”、“严禁”、“规范”什么的,在这种环境下,大家都在兢兢业业地工作着,也在认认真真地提升着自己的业务知识。
但当一名称职、合格的法官,仅精通法律是不够的,还要学会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真正忠诚于法律。
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是公正司法的一个必要的前提和条件,但并不是具备了一定法律知识的法官必然会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必然会公正司法,秉公办案。一个法官的执法理念如何,与其具不具备对神圣法律忠诚的品格是息息相关的。
我们多数公民也许还不能从更深的意义上去认识法律的神圣,但作为一名法官,在公正审判、执行每一件个案的同时,必须时刻保持着对法律的信仰与忠诚。法官的作为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生命、财产、自由、安全。对法律忠诚是法官的天职!其作出的判决应是法官的灵魂和良心净化、过滤后对是非曲直的正确评断。社会公众一直将目光聚焦于法官身上这一事实,便说明了司法公正对国家、对公民的重要性。要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司法公正,法官之责系于大半。
二十一世纪,中国需要什么样的法官?需要的是道德(社会道德和职业道德)高尚、业务精通、忠诚于法律的法官。
忠诚于法律的法官,首先应对法律无限敬仰和信仰。信仰法律的人,他的道德一定是高尚的。出于对法律的忠诚和信仰,他对法律一定是充满浓厚兴趣的,这兴趣可促使他勤奋学习,所以他应当是业务精通的。法官可以不是法学家,但他必须是道德家、是操守模范、是奉法先锋。这些,都需要他忠诚于法律。
时下,大家都在忙着对法官的职业道德下定义,我认为法官的职业道德应是爱岗敬业、忠诚于法律。其它诸如公平、正义什么的,只是其表象,因司法公正不是一个事实,而是一项任务,是一项给法官的头脑和心灵规定的任务。
对法律忠诚是法官的天职。只有培养出信仰法律、捍卫法律的法官,国家的法律才能根植于人心。只有培养出一大批忠诚于法律的法官,并使之成为法官群体主导力量,公正与效率才能得以实现,才能真正树立起法律的绝对权威,全社会才能形成自觉守法的良好风气。除此,我们别无选择!
3."法律在我身边"演讲稿 怎么写
希望你能用上:一切人类理性的发展都依赖于法律! 一切人类法律的发展都来源于生活!各位老师,同学们:你们好!今天我以支教老师的身份,给大家谈一谈法律方面的问题,希望同学们进一步提高法制观念,在学法,知法,守法上有所帮助,做一名遵纪守法的好学生,同时更是抛砖引玉.结合有些年来学习法律的一些体会和认识,和大家谈一谈这方面的问题,同时,由于本人的学识和能力所限,加上时间有限,准备不足,有不当之处,敬请批评指正.我今天讲的题目是《法律与生活》——一切人类理性的发展都依赖于法律!一切人类法律的发展都来源于生活!在我们国家的宪法中规定,1999年宪法修正案: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充分发挥法治的重要作用,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增强全社会法制意识.因此,作为普及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精神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和重要保障.先哲卢俊曾喟叹:"人生而自由,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其实所谓枷锁在很大程度上是法律的隐喻.如果人间没有了法律的规则,将出现两种极端的局面,一者实现共产主义,社会的资源按需分配,届时国家,监狱,军队,警察等一系列暴力机构将不复存在,当然法律也因为失去了保障其实行的强制力而逐渐消亡.整个社会进入一种理想化的状态,个人的情感与道德的约束超越法律,达到完美的境界.其二种情况有可能世界将混乱一片,人们的基本权利,如生命,财产,健康,性自由等等都得不到保障,整个社会因为规则的缺失而最后崩溃,人类也将随之走向灭亡.较之二者,也许在现阶段看来,第二种状态具有出现的盖然性.由是观之,吾国吾民依然无法摆脱社会规则之清朗.法律是规则和原则统一.法律首先是规则.法律总是表现为一条一条的规则,规则是法律最基本的表现形式.但是,由于规则本身具有滞后性,有限性等弱点,因而,规则要和原则结合起来,要深入探究法律背后共同的东西,这样才能全面充分地掌握法律.第四,法律应该是百科全书.学习法律不仅仅需要学习法律规则方面的知识,而且需要掌握和这些法律规则有关的非常丰富的广博的知识.人的任何知识,任何经验,对他的法律理解和法律执法都大有裨益.法律是人的行为规则,法律要规范人的行为.我觉得就有必要首先研究这个"人"是什么 经济学把"人"假定为"经济人",伦理学把"人"假定为"道德人",法律对"人"也有一个假定.我认为,法律对人的假定是"坏人".霍布斯说过一句很有名的话:"如果你要了解法律,一定要从坏人的角度去看待法律,而不要从好人的角度去看待法律".这就是霍姆斯著名的"坏人理论".法律作为人的行为规则,必然要涉及到对人性的基本假定,法律的"坏人理论"把人性假定为恶,具有重要的意义.正是因为人性恶,是坏人,会做坏事,为了禁止坏人做坏事,让坏人做不成坏事,所以才需要制定各种法律规则.如人会背信弃义,所以要规定诚实信用;会出尔反尔,所以要签订合同;会损人利己,所以要规定损害赔偿;会杀人越货,所以要罚当其罪,等等.从这个角度看,人性恶是法律的基础,也是法律的渊源,有坏人才有法律,从根本上说,法律就是一套对付坏人的规则制度.另一方面,正是因为有针对人性恶,禁止坏人做坏事的各种法律规则,如背信弃义,会遭到"上帝"的惩罚;违反合同,要承担违约责任;损人利己,要损害赔偿;杀人越货,会罚当其罪;等等.既然如此,人们就不背信弃义,不违反合同,不损人利己,不杀人越货了,结果人们弃恶从善,坏人变好人.可见,法律是克服人性恶的工具,法律催人向善,正是因为有了法律,人们才成为好人.如果法律把人性假定为善,把人看作好人,不会背信弃义,那还讲什么诚实信用;不会出尔反尔,那就用不着签订合同了;不会损人利己,那就谈不上损害赔偿;不会杀人越货,那还规定刑法干什么 等等,一句话,如果人是好人,就不需要法律规则了.好人虽然也会有矛盾纠纷,但只是小打小闹,严重不到法律上来,好人不需要法律,法律是对好人的不敬.从这个角度看,人性善的假定,好人理论,往往会导致法律虚无主义.另一方面,正是因为假定人性善,好人不会做坏事,用不着法律规则,法律也没有规定,因而人们背信弃义,不受"上帝"惩罚;违反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损人利己,不损害赔偿;杀人越货,不罚当其罪;等等.既然如此,人们何不背信弃义,违反合同,损人利己,杀人越货呢 结果人们弃善从恶,好人变坏人,这正是所谓的"圣人不死,大盗不止".如果没有法律,每个人都可能是坏人.小到个人私事,实践"坏人理论"还是"好人理论"大有不同.如果相信人性恶,有坏人,会做坏事,因而提高警惕,谨防坏人,就不会上当受骗,就不会有那么多问题了.相反,在现实生活中,许多问题都是因为信以为人性善,误以为是好人,好人没事,轻信于人,放松警惕,结果上当受骗.所以在人们的日常交往中,要区分善恶,识别好坏,"先小人后君子"而不是"先君子后小人",害人之心不可有,但防人之心不可无,这是生活的态度,也是法律的态度.善良的人们往往缺乏法。
4.法制在心中发言稿300字
敬爱的老师、亲爱的同学们:大家好! 我今天演讲的题目是《法律在我心中》。
首先,我想问大家一个问题:在你们心中什么是法律?老师说,法律是明媚的阳光。阳光照耀之处,耕地、河流、森林、草原、湿地、野生动物等等都有相应的法律保护着,法律的保护使天更蓝、草更绿、水更清,大自然更加和谐。妈妈说,法律是一件安全的外套。人从一生下来开始,法律就对幼儿、小孩受教育、婚姻、生命财产不受侵害、社会医疗保障、老年抚养等等都作了明确的规定,法律的保护让我们快乐地成长,安全地拥有,幸福地生活。
爸爸说,法律是行动的指针。像我们开口不能骂人,伸手不能打人一样,我们的言行都要受到法律的约束,同时也受到法律的保护。大人们每做一项工作,每签订一个合约,都要涉及到很多法律条款,法律使我的保护们的社会运行有序,和谐相处,健康发展。
哦,原来法律并不遥远,它就像空气、水、或面包一样,时时刻刻在我们身边,须臾不曾离开。当有人故意毁坏公共场所的座椅,打碎路灯时;当有人骗取他人财物,甚至偷窃时;当有人走路不靠右侧通行,随意破坏交通规则时;当有人破坏草坪、花卉,随意污染环境时;当有人私自拆毁他人信件,污蔑他人时;当有人携带易燃易爆品乘车坐船时 这些不都是我们身边的违法行为吗?这其中有你吗?有你的家人吗?
法律对于我们青少年而言,还只是一只模糊的蝴蝶,有时候违犯法律了还毫不知情。那些犯罪的人为什么犯了罪,罪在哪里都不知道,这是缺乏法律意识的一种表现。 我们青少年首先要懂法、知法、守法,还要爱护法,多看一些法律方面的书籍,为自己的人生道路撑上一把健康的雨伞。
邓小平爷爷曾说:法制教育要从娃娃抓起。的确,我们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是祖国的希望,如果我们不从小培养法律意识,养成学法、知法、守法、用法、护法的好习7a686964616fe59b9ee7ad9431333337623431惯,那么依法治国将永远是一句空话!古人说的好:“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我们千万不要因小错而酿成终生大错,成为社会的罪人啊!只要我们心中有法,你就会明白:什么事情可做,什么事情不可做,什么样的行为是受法律保护的,什么样的行为是法律所禁止的。
亲爱的同学们,我想大家已经清楚了,法律是一柄双刃剑,他既惩治坏人,也约束自己,他既赋予你权利,也让你肩负责任,它无时不在,无处不在,它就在我们身边,它就在我们心中。
我的演讲完毕,谢谢大家!
5.开厅那天,法院法官的第一个问题会怎么问,开场白会怎么说
法院开庭审理民事案件,主审法官宣布:
今天 市 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二)庭在这里公开(或不公开) 开庭审理原告 诉被告 纠纷一案,由审判员 ,也就是我担任审判长,和审判员(或人民陪审员) 依法组成合议庭,现在宣布开庭,
宣布法庭纪律,
当事人的权利(申请回避、申请证人出庭作证、最后陈述)义务(遵守法庭纪律、履行调解判决义务),
发问:是否听清,是否申请回避,
首先进行法庭调查,由原告宣读起诉状,
被告进行答辩,
法庭归纳本案争议焦点:
原告提交证据,被告进行质证,
被告提交证据,原告进行质证,
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先由原告发表意见,
被告发表意见,
法庭辩论结束,进行最后陈述,由原告发言,被告发言,
宣布休庭,宣判时间另行通知,
看笔录签字。
6.麻烦大家谁能告诉我在法院上认罪之后自己怎么陈述,怎么说让法官
最后陈述权是刑事被告人在庭审中所享有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
其理论基础主要在于立法对刑事被告人弱势地位的特别关注以及对言词原则的体现。最后陈述程序的设置,有助于法官更好地发现案件真实,同时还凸显了对被告人人格的尊重,又可以对旁听民众有一种特殊的教育功能。
在性质上最后陈述权主要是辩护权,此外还体现为一种情感宣泄权。 最后陈述权-理论基础 被告最后陈述权 在刑事审判的过程中,诉讼机制的正常运行离不开控方与辩方在力量对比上的相对均衡,在中国刑事诉讼机制转型的今天尤应如此。
因为,力量相对平衡是形成对抗的前提所在。不过,为大家所达成共识的是,代表国家参与诉讼的检察官和被告人一方在参与诉讼的能力上存在着先天的严重不平等。
有人就曾形象地将刑事诉讼描述成是检察官代表强大的国家向弱小的被告人发动的一场战争。控方掌握着国家强制力,可以实施各种强制措施,而被告人似乎仅是被强制的对象。
因此,各国不得不在立法上纷纷采取方略以平衡控辩双方的诉讼地位,其中一个很重要的方略便是赋予被告人一系列特殊的程序保障或特权,以使其在参与能力和诉讼地位方面逐步接近或赶上他的检察官“对手”,使控辩双方能够形成对抗之势。被告人被赋予的特权可以分为两类——实体上的权利和程序上的权利,前者譬如对无罪推定和疑罪从无原则的规定,后者譬如一些国家对被告人沉默权的规定。
可以认为,被告人在庭审中被赋予最后陈述权也是这种特权在程序上的一个体现。这一点在与民事诉讼的对比中也可得到验证:民事诉讼中两造的天生平等注定了民事被告人不能享有特殊的最后陈述权。
另外,被告人最后陈述权的行使必须以当庭口头陈述为唯一的形式,任何书面等其他形式都不能替代口头陈述。因此,最后陈述权又被认为是言词原则的当然体现。
所谓言词原则,是指法庭审理案件必须以言词陈述的方式即口语形式进行。公开的直接言词审理取代秘密的间接的书面审理,是诉讼制度走向现代文明的一个重大发展。
除法律有特别规定者外,凡是未经当庭以言词方式调查的证据材料,不得作为裁判的依据。因此,书面辩护词等任何书面材料的提交不能成为剥夺或限制被告人最后陈述权的理由。
可见,作为现代审判原则之一的言词原则也是被告人最后陈述权的一个理论基础。 最后陈述权-功能 法庭审判的最后陈述权 其一,作为法庭审理过程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有助于法官发现案件真实。
在具体的刑事案件中,被告人往往是最了解案情者,因此其陈述对案件的审理有着举足轻重的价值。而被告人的最后陈述,又常常能够最集中、最明显地表现出被告人的主观个性特点。
通过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被告人的最后陈述较之其以前的各种陈述,往往有新的内容。因此,被告人的最后陈述对于法官作出正确的判决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如果在被告人的最后陈述中发现了新的证据或者其他新的情况,法官应当进一步采取措施而不是径行休庭。最高人民法院在其所作的司法解释中就规定:“被告人在最后陈述中提出了新的事实、证据,合议庭认为可能影响正确裁判的,应当恢复法庭调查;如果被告人提出新的辩解理由,合议庭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恢复法庭辩论。”
其二,最后陈述程序可以突显对被告人人格尊严的尊重。如果说前述一方面是出于能够准确地惩罚犯罪的考虑的话,那么这里可以认为是出于保障被告人人权的考虑。
随着法治进程的不断推进,人们对程序的关注也日渐强烈,过去那种程序法是实体法的附庸的观点已经不再是学术界甚或实务界的主流观点。人们意识到程序有其自身的内在价值,并且这种价值又是多元的。
其中程序能够体现当事人做人之尊严的价值引起了充分注意。“诉讼法规定的程序保障体制强调了当事人的人格尊严和法律关系主体地位,体现了公正、民主和法制的观念,使诉讼具有理性活动的形象。”
不管被告人的最后陈述对最终的裁判结果有无实质的影响,最后陈述程序还是可以让被告人内心压抑已久的情感得到一定的释放。虽然被告人的主体地位已得到确立,但谁也不能否认在刑事诉讼程序中被告人是处于一种比较尴尬的境地,这种境地难免会对其心理产生一些负面影响。
因此,为被告人设置一个释放情感的平台并非毫无必要。当然,在最后陈述中被告人并非可以毫无边际、言无不尽,还是要受到一定的限制,对此下文将作专门论述。
其三,被告人的最后陈述还具有一定的教育功能,即以个案的形式向旁听民众宣示法律以及劝诫民众切勿违法犯罪。本来,教育功能应当说是整个庭审乃至整个刑事诉讼的一个功能。
但是,被告人最后陈述往往会带有更为浓烈更为直接的教育色彩。被告人会从自己的切身体验出发,情感丰富地向人们展示其内心感受,具有一种“最后的临别赠言”的性质。
有一些陈述可能与认定案件事实毫无关系,所以在其他程序中可能并无机会做出。而各国立法对被告人最后陈述的限制一般都是“与本案有关”或者“不离题”,这类陈述虽说与认定事实无关,但应当说是还是“与本案有关”的,也是“不离题”的。
况且这类陈述还会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