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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请保险复效情况说明

    1.人寿保险申请复效要具备哪些条件

    一般而言,申请复效要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不得超过复效申请的保留期限,一般标准保险合同条款规定的复效申请期限是合同失效之日起的2至3年之间,并期间不曾退保或把保险单变为定期寿险;

    第二:被保险人必须符合可保条件。在原保单失效期间,被保险人的条件可能发生变化,特别是失效期较长的保单。因此,在申请复效时,被保险人需要向保险人提供体格检验书和可保证明,以说明被保险人的投保条件没有发生实质性的变化。保险人可根据此来决定是否同意复效;

    第三:投保人必须一次性补缴失效期间所欠缴的保险费和利息,扣除应分配的红利,并归还所有保险单质押贷款。

    一般而言,相较于重新订立一个新的保险合同,复效原合同将是投保人的更优选择。因为,相对于原订保险合同时的情况,被保险人的年龄已经增加,健康状况也有可能有所下降,甚至保险公司已停止销售原有业务类型。这也意味着,投保人可能会支付较高的成本来购买或已经购买不到原有保单类型。因此,复效条款事实上是给予投保人在申请复效和重新投保之间的选择权,如果想要继续投保,又没有超过复效期的投保人,建议使用复效条款进行复效。

    2.保险合同的复效和解除如何理解

    第五十九条 依照前条规定合同效力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协达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解除合同,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条文释义】本条是关于保险合同复效和解除的规定。

    (一)所谓保险合同复效,是指保险合同的效力中止以后重新恢复其效力。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缴付首期保险费后,在宽期限届满仍未续缴已到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即告中止。但中止仅是契约的暂时停止效力,并不是终止。终止则是完全失效。投保人在合同效力中止后一定期限内和一定条件下仍然有权申请恢复契约的效力。

    需要注意的一点是,复效和重新投保人是不同的。复效是保留原来保险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不变,如保险责任、保险金额等,都按原合同规定办理。而重新投保是一切都重新开始。对投保人来说,如果保单失效后再重新投保是很不合算的。因为随着被保险人年龄的增长,费率通常也要提高。正因为如此,在情况下,投保人愿意申请复效,而不愿意重新投保。

    (二)合同复效的条件

    根据本条第一款规定,如果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合同没有特别约定的话,投保人在60天的宽限期届满后仍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恢复合同效力需满足以下四个条件:

    1、申请复效的时间。任何民事法律权利,都有时效限制,投保人申请恢复保单效力的权利也应有时效限制。根据本条第一款规定,人身保险合同申请复效的时间为2年,超过这个期限就不能复效,保单终止,保险人向受益人支付保单上的现金价值或退还已缴保费。

    2、被保险人要符合可保条件。在保单失效期间,被保险人的条件,如健康状况、生活环境、职业等都有可能发生变化。如果是失效期较长的保单,在申请复效时,被保险人需要向保险人提供体格检验书和可保证明,说明上述情况。保险人可据此决定是否同意复效。之所以做出这样的规定,是因为健康状况已经恶化的人比仍然健康的人更希望复效,如不加以控制,就有可能使大量健康状况不好的人通过复效得到保险,由此出现逆选择。如果是失效时间较短的保单,保险人一般只要求被保险人填写健康声明书,说明身体健康状况在保单失效以后没有发生实质变化即可。

    3、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复效时保险费与原保险合同保持一致,停效期间连续计算在内,投保人要一次性交清停效期间以及合同效力中止前未交的保险费,否则不能获得此期间的保障。

    4、保险人与投保人达成协议。如果投保人欲恢复保险合同的效力,必须经过与保险人协商,就保险合同复效条件达成共识,才能复效,否则就不能复效。

    (三)合同解除的条件

    根据本条第一款规定,如果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合同没有特别约定的话,投保人在60天的宽限期届满后仍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若投保人欲恢复保险合同的效力,但在2年内未与保险人达成协议,则保险人有权终止合同。也就是说,合同解除的具体条件是:合同的效力已经中止;保险人与投保人未就合同复效达成协议;双方未达成协议的状态持续至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2年以后。上述三个要件同时具备的情况下,保险人有权终止合同。

    根据本条第二款规定,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后,根据投保人是否已交足2年保险费,产生不同的法律效果:

    1、如果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则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现金价值,是指带有储蓄性的人身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保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时,不附加利息,因为对此保险人无过错而投保人有过错。

    2、如果投保人未交足2年保险费,保险人应当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费。同理,在这种情况下,保险人也不附加利息。

    3.保险单上复效是什么意思

    比如说一份寿险保单,缴费期往往长达十年、二十年,漫长的缴纳期,有些保户免不了因种种原因不能及时缴费,导致保单“断缴”、失效。

    保险复效是让失效保单可以利用复效功能“起死回生”,但要注意某些特定条件。据了解, 复效是指在保险合同中断两年期限内,保户与保险公司对恢复保险合同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的协议。如果两年后还没有向保险公司申请复效,保单就将彻底“死亡”。

    保险复效条件:

    1、被保险人必须提供使保险人感到满意的可保性证据。"可保性证据"的含义要比"健康状况良好"更广,其中包括职业变化、投保人的经济情况及其他保险等。

    2、必须补缴拖欠的保险费及其利息。

    3、必须归还所有保险单质押贷款。不曾退保或把保险单变换为定期寿险,保险单所有人行使复效权利较之重新取得一份新的保险单有利。

    扩展资料:

    保险单简称“保单”。保险人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的书面证明。

    保险单必须明确、完整地记载有关保险双方的权利义务,保单上主要载有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名称、保险标的、保险金额、保险费、保险期限、赔偿或给付的责任范围以及其他规定事项。

    保险单根据投保人的申请,由保险人签署,交由被保险人收执,保险单是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遭受意外事故而发生损失时,向保险人索赔的主要凭证,同时也是保险人收取保险费的依据。

    参考资料:保险合同失效与复效

    申请保险复效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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