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页>范文 > 范文
  • 追偿抚养费情况说明

    1.关于追索抚养费案件

    本案中,肖日光与高树枝于2001年8月9日经民政部门调解离婚,经双方约定,肖广辉由高树枝抚养,肖日光每月给付300元抚养费,直到肖广辉18岁。按照肖日光和高树枝的约定,肖日光已如实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按月支付抚养费到肖广辉十八周岁。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由此可以看出,肖日光已依法履行了法定的义务。

    而肖广辉属于成年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生活,其父肖日光没有法定义务再为其支持抚养费。《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此条规定是只有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那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规定的对 “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的解释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而肖广辉现在的情况就不具备法律规定的情形了,他已完成高中学历教育,没有丧失劳动能力,客观上也不属于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人。因此再要求其父肖日光支付大学的学习和生活费就没有法律依据。在这种情形下,法院应驳回其要求。

    从另外的角度讲,如果肖日光给付肖广辉成年后的生活费及学费,则不涉及到抚养费的领域。因为双方是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应视为赠与,即肖日光为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赠与受赠人(肖广辉)。然后肖广辉将其用于学费和生活费。须将其与抚养费区别开来。

    2.民法总则追索抚养费是怎么规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章 离 婚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一、子女的抚养费具体有哪几项?

    根据最高司法解释,子女的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 、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二、法院根据什么标准确定抚养费?

    在离婚案件中,人民法院在确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时,一般是根据以下三大标准来确定。

    1、子女的实际需要。

    2、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

    3、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三、抚养费具体数额如何确定?

    根据司法解释,夫妻双方离婚后,孩子的抚养费可按以下标准支付;

    1、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2、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3、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四、抚养费应怎么给付?

    1、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

    2、暂时不具备条件的,可以按月或定期给付,也可按收益季度或年度给付。

    3.非婚生子女抚养费如何追偿

    非婚生子女抚养费追偿如下: 1、若对方承认亲子关系,可就抚养费先协商,协商不成的,起诉到法院; 2、若对方不承认亲子关系的,到法院起诉认定亲子关系,请求支付抚养费。

    非婚生子女的往往首先要解决的是亲子关系的确认问题,而且由于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在非婚生子女的入户程序上要求出具亲子鉴定结论,因此,即使在非直接抚养方自认的情况下,亲子鉴定仍然是非婚生子女无法绕过的一关。尤其在生父既不承认亲子关系,又拒绝作亲子鉴定的情况下,非婚生子女必须举证证明双方可能存在亲子关系,只有在此前提下,对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才可以推定非婚生子女一方的主张成立。

    “可能存在”亲子关系的证据有以下几种: (1)非婚生子女生母的证言; (2)出生医学证明; (3)父母双方同居的事实(这个证据往往不容易取到)或双方之间存在生育可能的密切关系的事实。

    追偿抚养费情况说明

    发表评论

    登录后才能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