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页>范文 > 范文
  • 伤残鉴定承诺书

    1.工伤等级鉴定承诺书

    不是什么承诺书

    发生工伤,先申请工伤认定,治疗稳定后,再向人社局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伤残鉴定。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列入专家库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医疗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掌握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知识;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

    第二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六条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2.我该伤残鉴定了,老板叫写个保证书,否则不协助办理伤残鉴定,请问

    主张的途径主要有:先与用人单位协商;

    协商不成,到劳动行政部门举报、投诉;

    到用人单位所属劳动部门申请仲裁。

    劳动者可以主张的权利有:要求用人单位与其订立劳动合同;若劳动者不愿继续订立劳动合同,可以解除合同关系并有权要求用人单位补足工资差额;要求用人单位向其支付相应条件下的双倍工资;支付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缴纳社会保险。同时有权要求用人单位依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可以根据上述规定主张自己的权利。而且,根据法律规定,在用人单位工作已经10年以上,可以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用人单位工作一年以上而未签订劳动合同,应视为已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祝你早日康复!加油!

    3.工伤鉴定必须写承诺书有法律效力吗

    鉴定机构是出于好心但太机械操作了,他们是想为你鉴上高级别的等级,但这确实危险系数太大,也不能操作。完全可以按伤情病理来科学合理操作,不取出也应就高级别来作,在鉴定结论中进行判定并说明理由依据,也不是不可以的。

    要求也承诺主要是规避他们的责任,怕你对鉴定不服为他们带来麻烦,写承诺没有法定的要求,也没有工伤鉴定须本人承诺的法定依据。这样的承诺是一种合同关系,自我有约束作用。担涉及生命健权的承诺与免责任条款都是无效法律行为,不受法律约束。

    4.工伤认定承诺书有效吗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 对于追索劳动报酬、养老金、医疗费以及工伤保险待遇、经济补偿金、培训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等案件,给付数额不当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变更。

    行使变更权,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当事人达成的协议只要符合以上法律司法解释的情形,人民法院就应当予以支持当事人的变更请求。 即使用人单位按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劳动者达成了协议,如果赔偿金额低于法定工伤待遇标准的,用人单位给劳动者的赔偿不足弥补因伤害所造成的损失时,法律应赋于劳动者撤销或变更协议的权利,但在申请变更或撤销前协议是有效的。

    5.签定《自愿放弃伤残鉴定协议》是否有用

    应当无效。

    无论是人身损百害民事赔偿,还是工伤保险,伤残鉴定(劳动能力鉴定)是确定赔偿标准(计算工伤保险待遇)的基础和前提条件,不进行鉴定,就不能正确适用法律计算赔偿额度。因此,签订《自愿放弃度伤残鉴定协议》与法律规定相悖,属于无效协议,当事人可以反悔。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南2012》3、劳动者受到工伤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达成赔偿协议后,劳动者又提起仲裁和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知待遇赔付的,对该协议的效力应当区分情况处理: (1)如果该赔偿协议是在劳动者已认定工伤和评定伤残等级的前提下签订,且不存在欺道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认定有效;但是如果劳动者能举证证明该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等情形,符合合同变更或撤销情形的,可视情况作内出处理。 (2)如果该赔偿协议是在劳动者未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定工伤和评定伤残等级的情形下签订的,且劳动者实际所获补偿明显低于容法定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可以变更或撤销补偿协议,裁决用人单位补充双方协议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差额部分。

    发表评论

    登录后才能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