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设电梯情况说明
1.关于北京市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的若干指导意见
关于印发《关于北京市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的若干指导意见》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为完善我市既有多层住宅的使用功能,提高既有多层住宅居民的居住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现制定印发《关于北京市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的若干指导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关于北京市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的若干指导意见 为完善我市既有多层住宅的使用功能,提高既有多层住宅居民的居住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已建成投入使用,且未设电梯的城镇多层住宅,符合本意见条件的,可申请增设电梯。 申请增设电梯,须经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提出安全性、适用性、经济性意见。
二、本市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工作,遵循业主自愿、利益协调、安全可靠、政策支持的原则,资金以自筹为主、社会其他资金为辅。三、住宅增设电梯,应当经用地权属单位同意后,由本楼业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共同决定。
同时,应征得因增设电梯后受到采光、通风和噪声直接影响的本单元业主的同意。四、同意增设电梯的业主应当达成以下方案:(一)增设电梯工程费用筹集方案;(二)电梯运行维修费用(电费、维修保养费、更新费、管理费)分担方案。
(三)电梯运行维护保养委托方案;业主可以共同决定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对电梯进行运行管理,并由物业服务企业与有资质的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单位签订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对电梯进行日常维护保养。业主也可以共同决定直接委托有资质的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对电梯进行运行管理和日常维护保养。
以上方案应当形成书面协议。五、住宅增设电梯后的建筑间距、建筑日照、消防安全、建筑平面设计、结构安全等应当满足相关规范标准要求。
六、住宅增设电梯所需资金,以业主自筹为主;房改房原售房单位同意的,可以使用房改售房款。七、住宅增设电梯的,应当按照本指导意见第九条至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取得相关审批手续。
八、同意增设电梯的业主、其书面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单位,可作为申请人申请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九、住宅增设电梯,如原报建时已预留了电梯井的,不需要办理规划审批。
未预留电梯井的,应当办理规划审批。 办理规划许可前,申请人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设计单位编制建设工程设计图纸,并履行征求相关业主意见的工作。
增设电梯项目的施工图设计审查工作,按现行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程序执行。十、申请人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确定施工和监理单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安全、质量监督注册手续,领取施工许可证。
十一、申请人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到消防监督机关进行消防设计备案。十二、增设电梯施工前,电梯安装施工单位应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电梯施工开工告知、并在安装完工后申报监督检验;电梯经监督检验合格后,申请人应当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十三、增设电梯工程竣工后,申请人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手续,并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及时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建设档案,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十四、电梯安装施工过程中,电梯安装单位应当遵守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要求,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十五、既有住宅因增设电梯增加的部分,其产权属于该楼全体业主共有。
该楼业主将住房转让时,应当将增设电梯运行维修费分担协议告知受让人。受让人自受让之日起,承担协议约定的原业主的权利和义务。
十六、规划、建设、质量技术监督、消防等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工程涉及的相关审批事项,应当按照简化、便民的原则,予以积极支持。 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工程规划、建设的行政审批由房屋所在区(县)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其他行政审批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权限办理。
十七、区县政府应当积极开展和推进本市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工作,规划、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工程,要结合旧城改造,量力据实安排,积极有序推进。
--------------------------------------------------------------------------------------------------------------------------------------------------------------------------------------------------------------------------------------------------------------关于对《关于北京市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的若干指导意见》有关条文的说明来源: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 日期:2011-07-04 《关于北京市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的若干指导意见》(京建发[2010]590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颁布后,有市民提出,第三条关于“住宅增设电梯……应征得因增设电梯后受到采光、通风和噪声直接影响的本单元业主的同意”的规定属于“一票否决”,阻碍了协商机制,不利于推进改造工作。经研究,现就该条文说明如下:随着北京经济的快。
2.南京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实施办法
9月30日,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了《南京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实施办法》。
具体办理流程如下:办理地点及电话如下:南京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实施办法,细则如下: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发展,完善既有住宅的使用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南京市电梯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既有住宅是指已建成投入使用、具有合法权属证明、未列入房屋征收改造计划、且未设电梯的四层以上(含本数,下同。不含地下室)非单一产权住宅。
第三条 区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统筹协调和管理工作。房产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编制补贴资金计划。
规划部门负责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规划管理工作。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施工监管工作。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安全管理、监督检验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按照资金补贴计划拨付资金。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人防部门负责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涉及人防工程的相关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政策宣传、业务指导、矛盾协调等工作。第四条 原房改售房单位、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予以协助和协调。
第五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当经本幢或本单元房屋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还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业主的同意,并就下列事项达成书面协议:(一)增设电梯工程费用的预算及分摊方案;(二)电梯运行、保养、维修等费用的分摊方案;(三)确定电梯使用单位。
自行管理的,出资增设电梯的全体业主为使用单位。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为使用单位;(四)对权益受损业主的资金补偿方案。
经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符合建筑设计、结构安全、电梯救援通道、消防安全和特种设备等相关规范、标准的设计方案。第六条 业主可根据所在楼层、面积等因素分摊资金,分摊比例由出资的全体业主协商确定;出资增设电梯的业主可按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既有住宅原建设单位可以出资增设电梯。
第七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当尽量减少对相邻业主通风、采光、日照、通行等不利影响;造成不利影响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第八条 本幢或本单元出资增设电梯的全体业主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项目的建设者(以下称为建设者),承担相应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九条 建设者自行办理或者委托代理人办理增设电梯的相关手续。建设者可以在本幢或本单元中推选1—2名业主为代理人,也可选择原产权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服务机构为代理人。
建设者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当签订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条 建设者应在拟增设电梯所在物业区域显著位置及本幢(本单元)主要出入口就业主同意增设电梯的书面意见和设计方案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日。对公示情况,由建设者形成公示报告。
公示期内收到书面异议的,建设者应当与异议人充分协商,并在公示报告中载明与异议人的协商情况。第十一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建设者应当向规划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并提供下列材料:(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书;(二)本单元业主身份证、房屋权属证明复印件;(三)代理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四)增设电梯住宅建筑、结构施工图及地质勘查报告;(五)符合国家设计规范的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六)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书面协议;(七)公示报告以及与异议人协商情况说明;(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建设者应当按规定向城乡建设部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并提供下列材料:(一)建设工程申请表;(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施工合同、方案(含工程质量安全技术措施)及资质证书;(四)监理合同、方案及资质证书;(以上回答发布于2016-12-08,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更多房产资讯,政策解读,专家解读,点击查看。
3.老住宅加装电梯需要全体业主同意么
不需要,三分之二人同e799bee5baa6e997aee7ad94e4b893e5b19e31333431363663意即可。以成都为例:
根据《关于促进既有住宅自主增设电梯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
二、实施条件
(一)本市城镇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已建成投入使用、具有合法权属证明以及未设电梯的多层既有住宅,且增设电梯在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
(二)既有住宅自主增设电梯应当经本单元、本幢或本小区房屋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其他业主无异议。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还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的业主同意。
(三)已列入房屋征收范围和计划的住宅,不适用本意见。
扩展资料
根据《关于促进既有住宅自主增设电梯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
日常使用管理及维护
既有住宅自主增设电梯后,电梯归本单元相关业主共有,不再变更各分户业主的产权面积、用地面积。相关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时,应当将增设电梯运行维修费分担协议内容告知受让人。受让人自该房屋转移登记之日起,承担协议约定的原业主的权利和义务。
增设电梯相关业主应当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单位为电梯使用单位。受托人应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义务,做好日常安全使用管理和维护工作。鼓励购买电梯安全责任保险。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成都-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既有住宅自主增设电梯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
4.如何推行老旧住宅楼加装电梯和改造
旧楼加装电梯的流程
1、申请
由电梯产权人e799bee5baa6e997aee7ad94e58685e5aeb931333363366233或受其委托的电梯管理单位召开业主大会, 对所使用电梯是否改造更新、三分之一资金缴付、电梯改造更新后的物业管理形式 (自治管理或聘请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和建立房屋大修基金等达成一致意见后, 向当地街道办事处提出三无老旧住宅电梯改造更新申请, 并填写《三无老旧住宅电梯改造更新申请表》。
2、受理确认
受理和确认。经当地街道办事处确认并签署意见后报送所在区县国土房管部门对其是否属于无房屋大俢基金进行确认。
3、安全评估
安全评估。由所在区县质监部门对辖区内受理申请和确认的需要改造更新的三无老旧住宅电梯统一联系重庆市特种设备质量安全检测研究院进行安全评估。
4、制定方案
制定方案。经安全评估需要进行改造更新的三无老旧住宅电梯,由电梯产权人申请有资质的电梯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单位制定"三无老旧住宅电梯改造更新方案"。
5、方案评审
方案评审。由当地街道办事处牵头,组织电梯产权人和所在区县建设、财政、国土房管、质监部门对 "三无老旧住宅电梯改造更新方案"是否满足消除安全隐患和投资的合理性进行评审。评审后的确定最终方案应在所涉楼宇的明显位置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日。
6、招投标
由当地街道办事处组织电梯产权人,通过招投标或议标的方式,确定三无老旧住宅电梯改造更新的施工单位。并由电梯产权人与确定的电梯改造更新施工单位签订改造更新合同。七、组织施工。由三无老旧住宅电梯改造更新施工单位负责依法办理施工手续,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组织实施电梯改造更新工程。
7、监督检查
由电梯产权人或电梯产权人委托电梯改造更新施工单位向重庆市特种设备质量安全检测研究院申请监督检验。九、综合验收。由当地街道办事处牵头,组织电梯产权人和所在区县质监部门和国土房管部门进行综合验收。
8、注册登记
由电梯产权人委托电梯改造更新施工单位将改造更新的电梯资料报送所在区质监部门办理重新注册登记。由所在区质监部门建立三无老旧住宅电梯改造更新的档案和台账。
9、资金支付
在完成上述改造任务及验收、登记程序并收齐电梯产权人出资的三分之一改造更新资金后,由当地街道办事处向所在区县财政部门申请市、区县两级财政补贴资金。同时,将改造更新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在所涉楼宇的明显位置予以公开公示。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由市质监局按相关区县改造更新工作进度统一向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申请,由市财政局划拨给相关区县财政局。
以前媒体报道有建过的,前提是所有业主要同意,然后审批。
5.老楼加装电梯须哪些手续
老楼加装电梯审批手续很复杂,涉及规划、国土、质监、消防等多个部门。
《关于公开征求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指导意见》明确了需要提供的材料:
1、三分之二住户的签字。
2、每位住户的房产证。
3、设计院图纸。
4、委托书。
5、电梯公司营业执照。
6、安装维修资质。
7、设计单位资质。
《意见》还简化了审批手续,原来所需的日照分析图、噪音测试等都不再需要提供。
扩展资料:
符合条件的楼房加装电梯,可以采用楼内和楼外改造两种方式。一般电梯需要2.5米*2.5米的井道面积,有些楼房有预留电梯井道,可以直接安装,工程相对容易,成本也较低。对于没有预留井道的老楼,可以选择将电梯井道建在外墙外,工程量多了一道,但难度也并不大。
虽然不存在技术上的障碍,但加装电梯也并非易事,最主要的是安全问题。如果是钢筋混凝土居民楼,又没有预留电梯井,需要另凿电梯井,这样的私自改装不能保证安全,风险太高。而外部加装电梯,一般需要砌墙或者增加钢柱来固定电梯导轨,工程中的每一个环节都很重要,一个环节一旦出现问题,都有可能造成安全隐患。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相关文件已出台3个月 但老旧小区加装电梯依然难
6.关于推进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的实施意见
各区(县)建设交通委、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试点工作建设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适用于符合《本市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的指导意见》规定条件的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试点项目)的申请和审批。
二、本通知所指申请人为该住宅所属小区业主委员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所在地居民委员会,直管公房和系统公房由房屋所有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或其委托的项目实施单位。
三、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的建设管理工作分为项目报建、备案(设计方案咨询)、施工许可(项目报监)和竣工验收备案四个环节,具体流程如下:
(一)项目报建。申请人在取得房管部门的项目实施计划批文后,可向所在区(县)建设管理部门办理报建手续。
(二)备案(设计方案咨询)。申请人在依法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和施工单位后,签订设计和施工,并由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在网上填报并办理备案。
设计单位在进行设计过程中,应遵循:
1、对于加装电梯采用独立结构设计、结构与既有多层住宅完全脱开的项目,其新建部分按照新建抗震标准设计。
2、对于加装的电梯与既有多层住宅结构相连,作为整体设计的项目,既有多层住宅应按照抗震鉴定标准进行性能鉴定,根据鉴定结果,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申请人可委托第三方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对设计方案结构安全性进行专项咨询。
(三)施工许可(项目报监)。具备施工条件后,申请人应到区(县)建设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并同步办理增设电梯工程项目土建部分的报监手续。
(四)竣工验收备案。加装电梯工程建设完成后,由区(县)房管部门组织申请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建设管理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等共同完成综合验收,申请人向区(县)房管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四、在项目报建阶段,申请人应提供以下资料:
1、《上海市建设工程报建表(增设电梯工程)》(网上填报);
2、经房管部门审核的项目实施计划;
3、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含申请人或实施单位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
五、在施工许可(含项目报监)阶段,申请人应提供以下资料:
1、《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报监表》(网上填报);
2、《建设工程质量人员从业资格审查表》(网上);
3、《施工许可申请表》(网上填报);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5、设计单位出具的承诺书或第三方出具的设计方案咨询报告;
6、申请人与增设电梯所在幢房屋的全体业主分别签订的增设电梯改造协议。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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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老楼加装电梯须哪些手续
老楼加装电梯审批手续很复杂,涉及规划、国土、质监、消防等多个部门。
《关于公开征求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指导意见》明确了需要提供的材料: 1、三分之二住户的签字。 2、每位住户的房产证。
3、设计院图纸。 4、委托书。
5、电梯公司营业执照。 6、安装维修资质。
7、设计单位资质。 《意见》还简化了审批手续,原来所需的日照分析图、噪音测试等都不再需要提供。
扩展资料: 符合条件的楼房加装电梯,可以采用楼内和楼外改造两种方式。一般电梯需要2.5米*2.5米的井道面积,有些楼房有预留电梯井道,可以直接安装,工程相对容易,成本也较低。
对于没有预留井道的老楼,可以选择将电梯井道建在外墙外,工程量多了一道,但难度也并不大。 虽然不存在技术上的障碍,但加装电梯也并非易事,最主要的是安全问题。
如果是钢筋混凝土居民楼,又没有预留电梯井,需要另凿电梯井,这样的私自改装不能保证安全,风险太高。而外部加装电梯,一般需要砌墙或者增加钢柱来固定电梯导轨,工程中的每一个环节都很重要,一个环节一旦出现问题,都有可能造成安全隐患。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相关文件已出台3个月 但老旧小区加装电梯依然难。
8.旧楼加装电梯这个项目可以做吗
行试行法,修订草案给出了业主分摊比例的官方参考标准,并对何为严重遮挡作出了界定。
政府该不该管?业主间有分歧要协商解决现行的《广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试行法》于2012年颁布实施,将于2016年7月1日试行期届满。试行三年多,全市已批准增设电梯工程1300余宗。
修订草案规定,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意向和建筑设计方案应当充分听取拟增设电梯所在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内业主的意见,并应当经本幢或本单元房屋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增设电梯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还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的业主同意。
围绕旧楼加装电梯,业主间出现分歧,政府该不该管?修订草案说明中称:政府无权针对属于需要通过民事法律法规规范的民事补偿或赔偿以及需要通过当事人协商确定的费用分摊制定标准。修订草案规定,业主认为因增设电梯侵犯其所有权和相邻权等民事权益而提出补偿等要求的,由业主之间协商解决。
街道调解委、相关行政部门应当应业主请求,依照组织调解,促使相关业主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业主之间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依法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
费用怎么分摊?分摊比例有了官方参考标准不过,较现行试行法,修订草案多了不少便民指引。在资金筹措方面,修订草案规定有业主分摊、动用物业维修基金、业主个人公积金、社会投资等五种渠道,但首次针对业主间分摊比例给出了官方版的参考标准。
修订草案规定业主应当协商约定出资分摊比例,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以参照以下分摊比例确定出资、维护和养护分摊:以第三层为参数1,第二层为0.5,第一层为0,从第四层开始每增加一个楼层提高0.1个系数,即第四层1.1,第五层1.2,第六层1.3,并依此类推出资比例;同一楼层各户的出资比例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该层建筑总面积的比例确定。旧楼加装电梯纠纷中,重要原因即高低层业主对“严重遮挡”理解不一。
修订草案附带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技术规程》对此作出界定:增设电梯方案的梯井(或连廊)与本交通单元内住宅或相邻住宅主要使用房间(卧室或起居室)窗户的正投影净距小于6米,可视为严重遮挡。新旧法有何不同?资料不用重复提交较现行法相比,修订草案在意向阶段即规定,同意增设电梯的业主除了应就资金筹措、与不同意业主补偿等达成书面协议外,还应确定电梯使用管理者,并配备至少1名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电梯安全管理员。
具体可委托物管或专业维保公司等,业主未委托的,应当协商约定其中1名业主为使用管理者,其他业主承担连带安全管理责任。同时,修订草案本着便民原则规定,申请人已提供过的材料,可不必重复提交。
此外,修订草案还规定,新增的电梯井和连廊的尺度以满足基本交通需要为准,不得以增设电梯为名增加非交通必要的使用面积。具体规定如下:电梯井占地尺寸不超过2.5米*2.5米;交通连廊净宽不超过1.2米(与电梯井直接等宽相连的连廊除外);电梯井若需占用现状通道,应确保剩余的通道宽度(可通过改造方式实现)不小于1.5米(仅供人行和非机动车通行),供机动车通行不小于4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