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税务机关的的情况说明
发布者:张同明2020-04-20
1.缴纳增值税的情况说明怎么写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22条第(1)项规定,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22条第(2)项规定,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的,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持有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应当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如果你公司外出销售货物,需要按规定向主管国税局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如果你公司不是外出销售货物,而仅仅是发货到工程所在地,就不需要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如果你公司属于第二种情况,对方国税局让你公司提供情况说明,可按以下格式写:
XXX国税局:
我公司是从事 (主要经营范围)的企业,主管国税机关为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22条第(1)项规定,增值税在 国税局(主管国税局)申报缴纳。我公司销往你地的XX项目的 (机器设备名称),已做销售处理,并依法申报纳税。以上情况属实。特此说明!
XXX公司(公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