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货期限承诺书
1.供货时间应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书面承诺怎么写
供货时间保证承诺书
致:(招标方名称)
本承诺书作为我方对贵公司 招标项目(招标编号: )所提供的供货时间保证证明。我方郑重承诺:
若中标,我方将严格按招标文件要求,按照招标确定的统一单价和指定的供货地点按时按质按量进行供货,满足贵方技术标准及设备使用要求,如所供产品出现不及时情况,由我方承担相应责任并接受贵公司作出的处理。
本保证书自开标日起180日内有效,如我方中标则至合同有效期满为止有效。
投标人全称(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2.保证交货期的承诺书怎么写呢
供应商按质按量准时交货保证书
为了更好的服务于客户加强国际市场的竟争力达到双赢之目的我司要求供应商务必做到按质、按量、准时交货承诺给我司的品质和交期须说到做到。
为此对供应商交货要求如下
1、所有供应商接到我公司订单时务必按交期备料生产按要求的交货期交货如果有交货排程的按交货排程的时间和数量交货同时签回订单
2、如接到订单时交期达不成的需及时提出并书面回复可达成的交期经双方协商认可并签回订单按确认的时间及数量交货如没有签回视其默认订单交期
3、供应商一经承诺的L/T时间、产能、交期务必依承诺按质、按量、准时交货如在生产过程中有任何问题必须提前两天提出并经采购部认可后可按新的交期及数量交货
4、如果未按我公司的材质要求如塑胶、五金的原材料、图纸要求或品质要求交货的导致品质异常而引起的生产选别费用、停工待料工时、客户验退货重工、延期被迫造成的空运费、客户取消订单以及其它引起的连带损失均由供应商承担我司将统计所产生的损失金额以书面形式交供应商签回后交财务在当月货款中扣除
5、如果未能按排程的时间和数量交货或未按订单交期及数量交货且没有事先提出其异常并经采购部接受者造成的停工待料工时、延期被造成的空运费及相关的其它损失均由供应商承担我司将统计所产生的损失金额以书面形式交供应商签回后交会计部在当月货款中扣除
6、a. 停工待料工时的计算方法生产线条数X每条生产线的人数X停线时间 小时X每小时 时工价25元/小时扣款金额 b. 品质异常生产选别费用计算方法生产线条数X每生产线的人数X选别时间小时X每小时工价25元/小时扣款金额 c. 空运费按航空公司的挂牌价X出货数量扣款金额 d. 导致客人取消订单的订单数量X产品售价X 1.13退税13扣款金额. e. 品质异常引起客人验退重工的生产线条数X每条生产人数X重工时间小时X每小时 工价25元/小时另外加上重工时所产生废价值
金额扣款金额如因此引起的空运费或客户罚款需一并计入扣款金额
7、以上即日起严格执行。
3.质保协议书
最低0.27元/天开通百度文库会员,可在文库查看完整内容> 原发布者:Saburai 质量保证协议甲方:(以下简称甲方)乙方:(以下简称乙方)本协议以双方签定的采购订单为基础,就甲方从乙方采购的零件或商品有关乙方质量、供应保证、“三包”服务签订如下协议。
一、目的本协议对于乙方供给甲方的产品,制定了与产品质量有关质量保证准则,以防止双方在解决产品质量问题方面而产生纠纷,谋求产品质量的提高及售后服务工作的完善为宗旨。二、遵守法律、法规1、乙方为甲方提供的产品应遵守相关的最新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2、乙方以接收甲方正式的采购订单为标准,如果乙方判甲方的采购订单、相关技术文件与最新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相矛盾,要立即向甲方报告、协商。三、质量保证的对象乙方为甲方提供的所有产品均作为质量保证的对象。
四、产品质量保证1、为了确保订货产品满足甲方质量要求,乙方应通过对订货产品的开发、设计、物资采购、制造、检查、保管、运输等全过程的质量监控,确立经济且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2、乙方对重要原物料(重要物料签订协议时提供给甲方确认)进行严格的进货检验和批次管理;3、乙方交付给甲方的产品性能必须满足双方签定的有关产品图纸、技术协议及相关标准等方面的规定和规格要求;4、甲方提出的任何质量投诉,乙方应立即采取更正行动予以改进,并在24小时内反馈给甲方;5、乙方的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例行试验(含国家机构的第三方试验),实验结果为。
4.质量保证承诺书范本
供货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简称甲方) 进货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简称乙方) 一、甲方义务 1.甲方应为具有《药品经营(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及具有履行合同能力的法定企业,并应提供加盖经章的“一证一照”复印件给乙方。
2.甲方所供药品必须符合国家药品法律、法规的规定。 3.甲方应提供所销药品每个批号的检验报告书。
4.甲方所供药品整件包装应具有合格证。 5.进口药品应提供《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及《进口药品注册证》复印件,并加盖甲方质管机构原印章。
二、乙方义务 1.乙方提供加盖经章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以证明本身的法定资格。 2.到货验收合格后,乙方按规定期限付款。
三、协议说明 1.甲方提供的商品质量不符合规定,乙方有权拒收,并暂时代管,甲方应积极处理善后工作。在药品有效期内:甲方对其所销药品质量负责,如果质量不合格,甲方应承担全部经济损失,但由于因乙方储藏不当而造成质量问题,由乙方承担损失。
2.本协议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一方违约,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当地人民法院裁决。 3.本协议一式_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留________份。
本协议适用于电话购货、合同购货。 4.本协议有效期________年。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日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5.产品质量保证书范文
一、质量验收 本工程已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进行了竣工验收条件具备、验收合格,并在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进行备案(江苏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清单附后) 二、保修期限 在保修期内,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土建工程及水、暖、电等设施发生质量问题按表1规定的范围和期限进行保修,并承担所需费用。
(自行拆、移、改、增造成的质量问题不在保修内) 保修项目保修期限 1、屋面、外墙面、渗水漏水。三年 2、厨房、地下室、厕浴间渗水漏水。
一年 3、水泥地面空鼓、裂缝、起砂。一年 4、内墙抹灰起皮、空鼓、瓷砖脱落、外墙粉刷自动脱落。
一年 5、门窗、壁厨开关不良、缝隙过大或过小。一年 6、卫生间、厨房地面积水。
一年 7、各种通水管道、截门漏水、通气孔或烟道不通。六个月 8、电气箱、盘和线路设备给排水管道设备工程质量。
六个月 9、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在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内 10、国家对住宅工程另有规定的按国家规定。
三、保修处理 我们自收到客户保修要求后,本着“急用户之所急”的态度,对影响使用的项目随报随修,其它项目在三日内与用户商定时间保证按期完成。 对紧急问题可组织抢修。
对因气候等因素无法在10日内彻底保修者,先进行保证生活条件的措施性处理,一旦具备条件,立即组织处理,并向客户说明解释清楚。 四、保修起始日期 自入住通知单通知入住日期开始计算。
五、保修范围内的问题 对因自然灾害,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损害,对购房者拆、改、修和使用不当而造成的质量问题不在保修范围内。 六、其它 对超过规定期限或超出保修范围者,在力所能及条件下,可进行维修服务,按规定收取成本费和较优惠的人工费。
七、监督投诉 凡有关工程人员对保修工作推脱、拖拉、敷衍处理,不负责任、为难用户者,客户可向物业公司、直至本公司投诉。 投诉电话:********* 投诉部门:********* 八、物业管理 本公司已委托___________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本商品住宅保修,保修时,请客户直接与该物业管理公司联系。
联系电话:******** 联系人:**********。
6.合同法中如果供货时授权以到期能否供货
合同的履行 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六十一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第六十三条 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
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十五条 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十六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
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第六十八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十九条 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
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十条 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
第七十一条 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七十二条 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七十三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七十四条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七十五条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第七十六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第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二)合同解除; (三)债务相互抵销; (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五)债权人免除债务; (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二条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九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
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
7.合同法中如果供货时授权以到期能否供货
合同的履行 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六十一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第六十三条 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
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十五条 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十六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
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第六十八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十九条 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
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十条 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
第七十一条 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七十二条 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七十三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七十四条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七十五条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第七十六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第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二)合同解除; (三)债务相互抵销; (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五)债权人免除债务; (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二条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九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
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