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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的公告情况说明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介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对土地拥有所有权的经济组织,产生于上世纪五十年代初的农业合作化运动。它是为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改造,在自然乡村范围内,由农民自愿联合,将其各自所有的生产资料(土地、较大型农具、耕畜)投入集体所有,由集体组织农业生产经营,农民进行集体劳动,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农业社会主义经济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既不同于企业法人,又不同于社会团体,也不同于行政机关,自有其独特的政治性质和法律性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除国家以外对土地拥有所有权的唯一的一个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人民公社解体后,生产队一级组织仍按原规模延续下来,但名称有的已变化,各地称谓不一;其经营方式,已由原来的集体经营按劳分配变为现在的家庭经营了。

    2.村委会和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什么关系

    按照我国宪法和《村委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村委会具有法定性、普遍性、稳定性特点,从而使它成为全体村民利益的代表,成为集体经济所有权的代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

    但村委会作为群众性自治组织和集体经济的所有权人抄,一般不应直接从事知经营活动,不应成为市场主体,而是通过投资者的控股权,行使其管理集体经济的职能。对按照市场需要和自愿原则成立的各种各样为农民提供产、供、销服务的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要在各方面给予支持和引导,并协调它们之间的关系。

    对村办企业这种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应当尊重它们依法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集体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的权利和利益。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尊重村委会的法律地位,接受它的监督和指导,遵守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执行村规民约或村民自治章程,并按规定向村委会交纳办理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所需要的费用。

    3.村委会如何申请成立村集体经济组织

    按照我国宪法和《村委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村委会具有法定性、普遍性、稳定性特点,从而使它成为全体村民利益的代表,成为集体经济所有权的代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

    但村委会作为群众性自治组织和集体经济的所有权人,一般不应直接从事经营活动,不应成为市场主体,而是通过投资者的控股权,行使其管理集体经济的职能。对按照市场需要和自愿原则成立的各种各样为农民提供产、供、销服务的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要在各方面给予支持和引导,并协调它们之间的关系。

    对村办企业这种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应当尊重它们依法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的权利和利益。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尊重村委会的法律地位,接受它的监督和指导,遵守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执行村规民约或村民自治章程,并按规定向村委会交纳办理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所需要的费用。

    4.村民委员会是集体经济组织

    这2个不是一回事儿,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农民集体、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的统称。

    《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该条规定的解释可以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释义》,其含义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农民集体、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的统称。村民委员会是行政村,即原来的生产大队,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所规定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包含了若干个村民小组,村民小组即原来的生产队。

    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可以是一个自然村,也可以是若干个自然村。土地为村民委员会农民集体所有并由该村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或者为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并由村民小组经营、管理。人民公社改为乡镇后,原人民公社直接管理的土地现在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续直接经营、管理。本条规定沿袭了人民公社时期的“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管理体制,不至于产生混乱。在发生土地征收征用时,按土地管理的权限给予补偿。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由村民委员会管理发包的土地,补偿由村民委员会收取管理;由村民小组管理发包的土地,补偿由村民小组收取管理;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发包的土地,补偿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取管理。

    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的公告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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