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品油消费税疑点情况说明
1.成品油消费税的改革分析
消费税具有宏观调控的作用,设置目的不是为了收入,已经是继增值税、所得税和营业税后的第四大税种,主要是针对成品油以及金银手表化妆品等奢侈品类产品。
关于试点向居民征收成品油消费税情况,可能会从加油站先试点征收消费税。目前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也将会加强征收管理效果。当前我国成品油消费税实行“价内税”,在生产环节对成品油征收消费税的一个重要原因是能够保证税源的稳定和统一集中征收,方便税务部门征管。但这种征收方式也有着很大的弊端。
如果改为价外征收,成品油消费税若由“价内”改为“价外”,税金将不再包含于成品油零售价格中,而成为价税分列的税种,另行征收。如此一来,油企和消费者都将会受益。
该政策一旦实施,短期内消费者或会产生逆反心理,将会导致社会购买行为减少,能源相关行业将经历一段动荡期。此外,终端缴费过于零散,给税务部门管理工作提出了考验。
2.成品油消费税是怎么一回事
1、成品油属于有限资源,需要通过消费税来调整。
2、从去年就开始调整一些消费税税目,其中成品油消费税是调增的。
3、此次成品油消费税调整“加税不加价”
4、消费税本身就有调节作用。适当提高成品油消费税,一是可以合理引导消费需求,促进石油资源节约利用,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二是有利于促进新能源产业发展,促进能源生产方式变革,推动我国经济迈向健康可持续的增长模式;三是通过“有增有减”的消费税政策调整,有利于更好地引导生产和消费,以及收入分配上的调节作用
3.成品油消费税对消费者有什么影响
如果消费者购买10元钱的汽油,其中包含3.4元的税;10元的柴油则包含3.1元的税。
我国的成品油中包含的各项税收都是价内税,也就是说,税额计入了成品油价格。
成品油中的流转税主要有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附加。经过此次调整后,汽油的消费税为1.12元/升,柴油的消费税为0.94元/升;成品油的增值税税率为17%;同时,还有以消费税和增值税为税基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7%,教育附加的税率为3%;此外,消费税的提高会联动成品油中其他税费的上调。
成品油税负水平一般是用成品油流转税占油品含税零售价格的比重来衡量。
按照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测算,此次调整后,汽油、柴油流转税税负将分别由32%和29%提高至34%和31%。
也就是说,如果消费者购买10元汽油,其中包含约3.4元的税;10元的柴油则包含约3.1元的税。
以目前北京92号汽油6.76元/升价格计算,车主购买1升汽油缴纳的税费约为2.35元。其中包括增值税0.98元、消费税1.12元、城建税0.15元、教育附加费0.06元,地方教育附加费0.04元,合计2.35元,总税负比重为34.83%,比之前增加1.99%。
对于私家车车主而言,每月跑2000公里,一年跑24000公里,按每100公里消耗8升油计算,一年多支出约270元。
对货运司机来说,一辆载重50吨的柴油车,每月跑1万公里,一年跑12万公里,按每百公里油耗28升计算,一年多支出约5400元。
4.关于国内油价问题,有疑点不明白
燃油税已经包含在降价后的油价里了
"""将价内征收的汽油消费税单位税额每升提高0.8元,即由每升0.2元提高到1元;柴油消费税单位税额每升提高0.7元,即由每升0.1元提高到0.8元;""""
楼主看到了吗 是 “”价内“” 这些税是征收企业的 比如 中石油 中石化 这些炼油企业 不再是向车主收取
12月18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通知指出,近期国际市场油价持续回落,及时把握当前有利时机,推进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对规范政府收费行为,公平社会负担,促进节能减排和结构调整,依法筹措交通基础设施维护和建设资金,促进交通事业稳定健康发展,都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国务院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成品油税费改革,取消原在成品油价外征收的公路养路费、航道养护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水路运输管理费、水运客货运附加费等六项收费,逐步有序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同时,将价内征收的汽油消费税单位税额每升提高0.8元,即由每升0.2元提高到1元;柴油消费税单位税额每升提高0.7元,即由每升0.1元提高到0.8元;其他成品油消费税单位税额相应提高。
国务院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成品油税费改革,取消原在成品油价外征收的公路养路费、航道养护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水路运输管理费、水运客货运附加费等六项收费,逐步有序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同时,将价内征收的汽油消费税单位税额每升提高0.8元,即由每升0.2元提高到1元;柴油消费税单位税额每升提高0.7元,即由每升0.1元提高到0.8元;其他成品油消费税单位税额相应提高。
5.如何向上游企业索取成品油消费税纳税证明
一、纳税人从生产企业购进属于抵扣范围的应税成品油连续生产应税成品油的(下同),初次购进时必须提供由政府主管部门核发的成品油生产企业许可证明复印件(加盖该企业公章)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可以按规定抵扣已纳消费税。否则,不予抵扣。
二、纳税人从商贸企业购进应税成品油连续生产的,符合下列条件,可按规定抵扣已纳消费税。否则,不予抵扣。
纳税人能够提供本公告第一条要求的成品油生产企业许可证明,且其购进的应税成品油证据发票链条完整的,可视为从成品油生产企业购进应税成品油,按照本公告第一条规定抵扣已纳消费税;否则,一律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消费税纳税申报及税款抵扣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6]769号)第二条有关发函(见附件:《外购应税成品油缴纳消费税情况核查函》)调查的规定执行。
本条所称“应税成品油证据发票链条完整”是指无论该项业务有几个交易环节,其从最初交易(成品油生产企业销售)开始至本公告所规定的纳税人止,所有交易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明的成品油名称、数量一致,购销双方企业名称符合逻辑关系以及发票按时间顺序依次开具。
三、纳税人通过代理进口应税成品油连续生产的,应同时提供双抬头的《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复印件(加盖该企业公章)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且增值税专用发票与其《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中所列的应税成品油名称一致、数量基本相符(误差不高大于5%)。
四、纳税人购进应税成品油,能够提供该笔销售业务已缴纳成品油消费税完税凭证的,可按规定抵扣已纳消费税。否则,不予抵扣。
五、纳税人购进应税成品油直接销售,应单独设立购销台账并单独核算,销售时不征不抵消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