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页>范文 > 范文
  • 家庭安置房屋分割情况说明

    1.家庭成员如何分割动拆迁补偿安置款(配套房)

    按该协议,被拆迁人将得到拆迁补偿款69万元及配套房屋两套,问,张先生能否主张分割该拆迁款或分得动拆迁配套房?张先生将如何维权,是起诉动迁组(拆迁人)还是起诉继母及其他兄弟姐妹? 动拆迁案例二:2004年,龚女士与其父母、弟弟一起申请了农村宅基地一处,地上建筑面积为210平方米,后龚女士嫁到卢湾区,搬出了该房屋。

    现因拆迁,其父母与弟弟在未征得龚女士同意的情况下与动迁组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分得4套动拆迁安置房屋,但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上没有龚女士的名字,其父母也不同意分给龚女士房屋,问,龚女士能否分得该拆迁配套房屋? 在找到正确的法律路径之前,明确其法律关系及请求权的基础,是进行诉讼的前提条件。我们认为,无论是否与拆迁发生关系,上述两个案例都属于家庭成员内部的分家析产的关系,也就是财产(房屋)的共有关系。

    在第一个案例中,系争房屋是遗产,但在被继承人死亡后并未进行分割,在第二个案例中,系争房屋处于共同共有状态,也没有进行分割。在中国的传统观念之下,只要父亲或母亲一方健在,一般没有分割共有财产的必要,各共同共有人彼此都能相安无事,一旦遇到拆迁,这种共有关系就遇到了挑战,部分共有人合法的财产权就很有可能被其他共有人侵犯。

    按照正常的法律程序和法律逻辑,房屋所有人是被拆迁人,既然是共有财产,拆迁人(动迁组)就应该就拆迁补偿安置的方式和数额与每一个被拆迁人进行协商,但在实际操作中,动拆组往往会利用被拆迁人之间的矛盾,与部分被拆迁人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以求“速战速决”。对于被动迁组排斥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之外的人来说,又往往会与其他家庭成员存在这样那样的矛盾,从而被剥夺了参与拆迁补偿安置款或拆迁配套房屋的分割的权利,这种情况下,当事人自可寻求法律解决,但问题的关键在于,是起诉动迁组呢还是只起诉其他家庭成员?抑或是两者一并起诉? 按照我国法律关于合同效力的规定,如果拆迁协议遗漏了或者排斥了部门分屋共有人,属于合同的主体方面存在缺陷,其合同自然是无效的,被侵权人当然可以起诉拆迁人,要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

    但由于拆迁问题的复杂性,被侵权人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时,系争房屋往往已经被拆除,被拆迁人再起诉拆迁人实际上已经处于相当被动的地位,而且,在其他家庭成员不予配合的情况下,和拆迁人的官司往往会旷日持久且胜算不大。 另一种考虑是,在拆迁协议并没有损害被拆迁人的整体利益,而只是遗漏或排斥了部分房屋共有人的情况下,可以放弃对拆迁人的追究,作为一种诉讼策略,只将其他家庭成员列为被告,诉请分割拆迁补偿安置款或拆迁配套房屋,往往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而且也可以得到动迁组的“配合”,同样能够达到自己的目的。

    2.动迁取得的安置房屋怎么确权与分割

    房屋动迁后家庭内部因为对动迁款分配不均或者安置房屋分配产生争议,很多人都希望尽快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利益。但起诉的时机往往要根据不同的案件情况作出正确的选择,这样才能事半功倍,减少诉讼成本,最快地实现诉讼目的。

    通常拆迁时每户都会选择期房安置,如果开发商尚未办理出期房的大产证,即房屋的面积、地址均不明确的情况下,一般不能处理房屋的确权与分割。因为不动产物权尚未明确,过早处理可能会使法律文书与将来房屋物权登记产生冲突,反而造成生效法律文书无法执行的后果。除非所有安置对象对讼争期房的归属或者价值能够协商达成一致,且房屋实物已经建造完毕,才有可能预先处理。而如果本户所有安置人员对安置房屋的归属能够达成初步一致的,则对于多余的货币补偿款可以尽早进行处理。

    很多人担心不尽早起诉确权或分割,会导致己方取得安置房屋的权利受到损害,比如安置房屋被擅自登记在被拆迁人或者承租人名下,初始登记时同住人的权利被否认等等。但实际并不需要多虑,在开发商取得大产证至办理初始登记即小产权证之间还有一个过程,此时完全可以起诉确认房屋权利或者析产。即使在房屋已然办理了产权登记之后,如果觉得产权被侵,认为不动产物权的登记和归属有错误的,仍可以随时起诉确认自己对房产所拥有的权利。而且由于房屋本身的特殊属性,只要通过确权实现了自身的权利,就能恢复对权利的行使,通常不会造成财产损失的不可逆后果。而且通常认为物权诉讼不受诉讼时效的影响。

    而如果安置房屋的物权尚未明确,不能对房屋本身进行处理时,还有一种变通的办法,即先行确认各个安置对象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所占有的份额,通过确认此份额,在将来可以办理产权登记时,依据各自的动迁款份额折算成安置房屋的出资额,从而获得相应的房屋产权。当然这样的处理可以使拆迁后发生的家庭内部的激烈纠纷暂时解决,如果各方服判息讼,且将来自觉履行的,不会再发生争议。而如果将来有一方拒不配合的,仍有可能重新产生一次确权的诉讼。

    3.拆迁安置房的析产分割问题

    宪法 第四十九条 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土地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宪法第四十九条明文规定了家庭受国家保护,土地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与宪法的这一条规定保持一致,自然而然规定了宅基地是按照户批准发放的,人民群众在涉及到家庭的时候也应该把家庭放在第一位,以家庭事务处理问题,放心吧,没有家庭事务解决不了的问题,继承基本用不上

    4.遇到拆迁,家庭共同所有的房屋,应该怎么分配

    1、动拆迁单位和被拆迁人(以户为 单位)签订的《房屋动拆迁安置协议》中附有安置人员的名单,除非上述条款被法院宣告无效,一般都按该协议分割动拆迁补偿款;

    2、在《房屋动拆迁安置协议》 中无相关条款,但在动拆迁单位动迁之初以户为单位制定的“两定表”(即核定人员表、核定面积表)中有相关记载的,一般以该表中的相关内容为参考,依据当事 人提出的合理合法的主张,确定安置补偿人员;

    3、当《房屋动拆迁安置协议》及“两定表”对相关安置人员均不明晰时,调解人员可至动拆迁单位了解具体情况, 参考其意见合理确定安置人员。

    家庭如何合理分配拆迁补偿:

    首先,家庭内部对安置补偿有约定的,只要该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一般应予以遵从。若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则应根据三项原则进行分配:

    1、一人一份,均等分割。这样做,一方面考虑到平等、公平合理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另一方面承租人和同住人对补偿款是共有的法律关系,原则上也应平均分割;

    2、适当照顾老年同住人及缺乏经济来源的同住人。这是因为多数老年人及缺乏经济来源的人社会保障不足,后继生存和发展能力较弱,需要给予特殊保护,而且公房大多源自老年人,在分割时也应适当照顾其利益。

    3、承租人或同住人在取得公房承租权时额外支付过较多款项的,可以适当多分,这体现了权利义务相一致以及等价 的原则。此外e68a84e8a2ade79fa5e9819331333365653163,如果被拆迁公房内居住未成年人的,对其实际承担监护义务的人,也可以适当多分拆迁补偿款。

    对于不同房屋性质的不同处理:

    除公房拆迁补偿款分割的情形外,实践中还会遇到拆迁其他性质各类房屋时所发生的纠纷,此时应区分房屋性质,分别确立调解原则:

    1、被拆迁房屋属于居住和非居住兼用的,如果拆迁人明确区分居住补偿和非居住补偿份额的,对于居住补偿部分,承租人和同住人可共同分割;对于非居住补偿部分,利用该房屋进行经营的人是 该公房的承租人或同住人的,则该承租人或同住人可以适当多分;如果拆迁人未明确区分,利用该房屋进行经营的承租人或同住人就整个补偿款可以适当多分。

    2、被拆迁房屋属于因落实政策而恢复所有权的代理经租房屋,拆迁补偿款的分割一般归所有权人,实际居住人的安置,按照本市有关政策规定处理。

    3、被拆迁房屋属于通过市场买卖取得的使用权公有居住房屋,所得到的货币补偿款一般归出资人所有。被拆迁房屋属于售后公房,应按私房拆迁补偿款份额划分的原则进行调解。

    拿到拆迁补偿款是皆大欢喜的事情,但是如果处理不好,家庭内部对拆迁款如何分配也会产生矛盾,影响了家庭成员的亲情,得不偿失。大家可以根据以上的法律意见合理、和平的分配拆迁款。

    家庭安置房屋分割情况说明

    发表评论

    登录后才能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