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况说明需要批复吗
1.一般请示上级批复有时间限制吗
一般请示在行文时者必须给上级留出研究和决策的时间,急件要及时告知、提醒。国办2001年1月规定:需要请示国务院的事项应该及时上报,“一般事项不得少于两周,紧急事项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特别紧急的事项,需要在7个工作日以内批复的,除突发事件以及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或者领导同志另有交待的事项外,必须在文中说明紧急原因及在本部门的办理过程。
一般各省办都比照国办对请示的上报做出相关规定,如无特殊原因,批复一般都会在15天之内做出,但是要特别注意的是:请示件并不是件件都需要批复。
2.请示的最后一句,“特此报告,请批复.”这样写行吗
正如阁下所说的,这确实是文种混乱了,首先一点要确定是写请示,还是写报告,请示与报告的第一项区别就是,请示里面不能加报告,第二请示是希望能得到上级的帮助的,一般都想得到上级的批示,报告只是向上级说明情况的,而上级可以不向报告者时行回复。
请示的结尾一般写成“当否,请批示”,或“妥否?请批示”;而报告结尾一般只说“特此报告”就行,不能写请批复。
当然它们也有共同点,就是一事一请示,一事一报告,在同一请示或报告中不能提到其他的事。
3.需要立项批复吗
要审批的。
立项审批是政府有关部门对需要管理监督的项目进行审批的制度,也是一种程序。 开发项目立项,是房地产项目开发的第一步,即取得的政府主管部门(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简称:发改委)对项目的批准文件。
工程建设项目立项审批 (1)承办部门:所在市发改委投资处 (2)申报资料:①书面申请(项目立项申请报告书)。 ②提供资金落实证明(银行出示的资金证明)。
③土地使用权证明。④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单位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具有以下附件:规划部门对项目建设选址的初审意见;土地管理部门对建设用地的初审意见;环保部门的环评报告;有关部门对供电、供水、供热、供气以及地震的审查意见;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总体方案。 ⑤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资质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资质证明)。
⑥项目地形图。⑦项目建设投资预算。
(3)申办程序:有行政主管部门的开发商,由主管行政部门转报项目立项申报资料;无行政主管部门的开发商,可直接报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办公室,项目立项申报资料由该办转报市发改委。 纳入土地收购出让的项目,开发商在通过招标、拍卖方式取得开发土地使用权后,凭《中标确认书》或《拍卖成交确认书》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与其它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市发改委在收到申报资料后,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现场勘察,对符合条件的,市发改委予以批复。
对属上级发展计划部门审批权限内的项目,由市发改委负责转报。 (4)办结时限:在收到申报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可研报告。
4.公文中文件可以向个人写批复吗
公文中的批复是什么意思?批复是上级机关答复下级请示事项时使用的一种公文。
它的内容涉及面比较窄,除了直接回答所请示的事项以外,无需涉及其他问题。【文种特性】1.被动性。
它是与请示相对应的文种,也就是说,下级机关有请示,上级机关才会有批复,从这个角度讲,批复所涉及的内容范围较窄,是专门针对下级机关“请示”这一文种使用的,只能就请示的事项作出答复,具有明显的被动性。2.指示性。
批复要对下级机关提出的具体问题进行答复,往往要求下级机关将执行情况上报,以便检查了解。因而,从行文效能上看,批复具有指示性。
上级机关的批复是下级机关办事的依据,对下级机关具有明显的约束力。3.政策性。
批复本身往往体现了上级机关在这一问题上的政策精神和领导意图。【要素内容】1.标题批复的标题与一般公文的标题有所区别。
具体写法有以下三种。第一,由批复机关、请示事项(问题)和文种组成。
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购销合同履行地的特殊约定问题的批复》中,“购销合同履行地的特殊约定问题”是原请示的事项。第二,由批复机关、原请示题目和文种组成。
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处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的决定)中几个问题的批复》。第三,由批复机关、请示事项、请示单位名称和文种组成。
如《民政部关于同意四川省设立峨眉山市给四川省人民政府的批复》。题目中的“同意”是批复机关对请示事项的态度。
批复的标题一是三要素要齐全;二是发文机关必须用全称或法定的简称;三是事由必须精练地提出具体事项及批复意见,句式可用“关于……问题的批复”,“同意……的批复。”2.正文一般由引语、主体和结尾三部分组成。
(1)引语。即批复开始的第一段或第一句话,这是批复的根据。
通常要写清楚两方面的问题:一是下级机关请示的问题或文号;二是简要引述来文所请示的事项。引语的作用,在于表示已经知道下级请示的问题,从而引出应有的答复性的文字。
一般情况下,引语只要说明下级有关请示已经“收到”、“收悉”即可。但也可以在引述来文的事项之后,表明批复者的态度。
如“现就……批复如下:”、“经研究,同意……”或“经研究,答复如下:”,成为由引语到主体的过渡语。一般紧接引语写出,也可单独列行。
(2)主体。这是批复的中心内容。
要根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令、规章、制度和实际情况,对请示中提出的问题,作出恰当的明确的答复。内容简单的只表明同意或不同意;应该或不应该。
内容复杂的,除表明不同意的态度之外,有时还可考虑要说明不同意的理由,以便下级机关接受;对于同意的事项,也可同时指出如何才能保证批复事项的完成,或如何防止某些问题的出现。这就是批复指示性的体现。
3.结尾批复的结尾比较简单。一般只需在正文之下另起行写出“特此批复”、“此复”、“特此函复”即可。
【要点提示】1.慎重对待、及时答复。批复既是上级机关指示性、政策性较强的公文,又是对下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的答复性公文,因此,撰写批复要做到慎重及时。
批复机关收到请示后,要及时进行周密的调查了解,掌握有关情况,根据现行政策法令及办事准则,经认真研究后,及时给予答复。2.针对请示进行答复。
请示要求一文一事,批复也应有针对性地一文一复,请示要求解决什么问题,批复就答复什么问题,上下行文要互相对应。3.要明确态度。
批复意见不管同意与否,必须十分清楚明白,态度明朗。不能含糊其词,模棱两可,以免下级机关无所适从。
批复的主送机关非常明确,只有请示机关一个,如果所请示问题带有普遍性,或需告知其他一些机关,可用如下办法处理:一是除批复原请示单位外,并转有关单位;二是将批复抄送有关单位;三是将有关意见另用“通知”行文。将本机关对一些普遍性问题的意见及时传达下去。
4.不与复函混用。批复与复函由于都是回复来文的公文,有时也会被人们混用。
两者的区别在于:从行文关系看,批复是上级机关向下级机关的答复用文,属于下行文;复函一般是向不相隶属机关的答复用文,属于平行文。从行文内容看,批复多属于对重大原则和政策性问题作出决定、批答,而复函多用于一般性事项的回复。
5.怎样写批复
一、批复的概念 批复是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的回复性公文。
其制作和应用一般以下级的“请示”为条件。当下级机关的工作涉及到方针、政策等方面的重大问题,报请上级机关审核批准时;当下级机关在工作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无章可循,报请上级机关给予明确指示时;当下级机关遇到无法解决的具体困难,报请上级机关给予指导帮助时;当下级机关对现行方针政策、法规等有疑问,报请上级机关予以解答说明时;以及当下级机关因重大问题有意见分歧,报请上级机关裁决时,上级机关都应该用“批复”予以答复。
除此之外,有时“批复”还被用来授权政府职能部门发布或修改行政法规和规章。 二、批复的特点 1、针对性。
批复的针对性反映在两个方面:一是批复必须针对请示机关行文,而对非请示机关不产生直接影响;二是批复的内容必须针对请示事项,不涉及请示事项以外的内容。 三、批复的分类 根据内容、性质的不同,批复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审批性批复;一类是指示性批复。
审批性批复主要是针对下级机关请示的公务事宜,经审核后所作的指示性答复。比如关于机构设置、人事安排、项目设立、资金划拨等事项的审批。
指示性批复主要是针对方针、政策性问题进行答复。这一类批复,不只是对请示机关提出请示事项的答复,而且批复的指示性内容,在其管辖范围内,具有普遍的指导和规范作用。
另外,授权政府职能部门发布或修改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批复,也属于指示性批复。 四、批复的结构、内容和写法 批复由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组成。
其各部分的格式、内容和写法要求如下: 1、首部。包括标题和主送机关两个项目内容。
(1)标题。批复的标题有多种构成形式:一种是由发文机关名称、批复事项、行文对象和文种构成;一种是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构成;第三种是由事由和文种构成;第四种是由发文机关名称加原件标题和文种构成。
(2)主送机关。批复的主送机关是指与批复相对应的请示发文机关。
授权性的批复,主送机关应当是被授权发布施行行政法规和规章的下级机关。 2、正文。
正文是批复的主体,其内容比较具体单一,层次构成相对固定。其中除授权性批复与一般批复的写法有所不同外,其他批复的结构一般由开头、主体和结语三部分组成。
(1)开头。通过引叙来文以说明批复缘由。
首先点明批复的下级机关并写明来文日期、标题和文号,以交代批复的根据。 (2)主体。
主要说明批复事项。应当根据国家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和实际情况,针对“请示”的内容给予明确肯定(或否定)的答复或具体的指示,一般不进行议论。
也有的批复,在批复事项后面概括提出希望和要求,进一步强调批复的主旨。 (3)结语。
一般用“此复”“特此批复”等习惯用语。 3、尾部。
一般包括署名和成文时间两个项目内容。署名写上批复机关单位名称,并加盖公章;成文时间写明年、月、日。
五、撰写批复应注意的问题。 2、批复的观点要明确。
无论审批性批复还是指示性批复,上级机关的态度要明朗,不能太原则,更不能模棱两可,以免使下级机关无所遵循。 3、批复要及时。
批复是因下级机关的请示而行文,凡下级机关能够向上级机关行文请示的,说明事关重要,时间紧迫,急需得到上级机关的指示和帮助,所以上级机关应当及时批复,否则就会贻误工作,甚至会造成重大损失。
6.企业环境风险评估报告 需不需要批复
目前国家并未有对于企业环境风险评估报告的批复要求,但对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却的确是有备案的批复要求的。
(1)根据2015年1月环境保护部发布的4号文中《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中第二章第十条第2点的要求:
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属于环境应急预案编制的必要步骤。
(2)再根据第三章第十五条的第3点,企业环境应急预案首次备案时,现场应当提交的文件包含环境风险评估报告的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从此也可以看出,风险评估仅是作为备案的必要条件;按照经验,应急预案首次备案时,风险评估是必须提供的,但按照该试行办法,每隔3年是需要对应急预案进行修编的,如果只是企业在人员编制和职责功能上发生变动,而企业生产情况不变,那么则只需要提交修编的一个说明即可;如果生产情况发生改变,则需要再次进行风险评估,再次备案的时候就不仅仅提交一个说明了,而是也要再次提交修编过的风险评估作为备案必要的一个文件;
(3)按照在多省市备案的经验,例如广东,应急预案召开评审会的时候,风险评估仅仅是作为预案的附件,而且风险评估是用来给参会专家作为判别预案中的风险判别是否科学的一个参照依据(评审会有现场勘查的环节,专家会根据现场情况判别风险评估是否合理),评审会的最终重点还是应急预案,例如如果专家认为风险评估不过关,风险源判别有误或存在缺漏的现象,则会要求编制单位重新进行风险评估或进行相关改进,而应急预案也要求作出改进。在最终的专家评审意见中,风险评估和应急预案会同时列入评审意见表中。
但根据青海省的一个经验,专家评审会只是针对应急预案进行评审,而环境风险评估的工作则是作为省级环境应急中心的职责之一。因此各地不一,但是环境风险评估还是需要作为附件。
综上,环境风险评估是不会收到任何专门的批复的,目前仅仅是应急预案存在批复的要求,而且目前应急预案的备案证明也就是所说的批复现在是新建企业环保验收前的一个必要程序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