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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外经证预缴需要情况说明

    1.建筑业办理外经证需要预缴哪些税款

    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计算

    (1)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11%)*2%

    (2)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

    扩展阅读:

    一、《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开具

    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在外出生产经营前,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报送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或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发包方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4.外出经营活动情况说明。(自拟,附模板)

    每式一份,复印件均需加盖公章。

    二、项目所在地预缴税款

    所需资料:

    1.《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2.与发包方签订e5a48de588b6e799bee5baa631333363373833的建筑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5.《外经证》原件及复印件

    6.付款证明(发票金额,发包方盖公章)

    7.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8.营业执照复印件

    复印件均需加盖公章

    三、将发票、外经证复印件、完税凭证复印件交发包方。

    四、本地税务机关申报。

    五、《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缴销

    业务描述:纳税人应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有效期届满后10日内,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回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缴销手续。 报送资料:

    1、原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2、在经营地已缴纳税款的,还应提供相应完税证明。

    2.外经证预缴税款2%是什么税

    外经证预缴税款2%属于增值税预缴税款。

    外经证是跨地区施工的税务文件,按照国税总局2016第17号公告《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第四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预缴税款:

    (一)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扩展资料:

    外经证预缴税款计算:

    (1)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11%)*2%

    (2)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

    外经证是跨地区施工的税务文件,按照国税总局2016第17号公告《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第四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预缴税款:

    (一)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参考资料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3.外经证预缴税款增值税,预缴税率有哪几种情况

    如果是建筑类,一般计税预交2% ,简易计税或者小规模预交3%。

    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计算

    (1)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11%)*2%

    (2)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

    扩展资料:

    新的预缴申报表的填表说明规定,“利润总额”填报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其中包括从事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在本行填写按本期取得预售收入计算出的预计利润等。

    从新申报表及其填表说明来看,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及利润总额之间没有必然的勾稽关系,因此,对采用预售方式销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利润总额应包含未计入开发成本的相关期间费用、税金附加、预计利润率计算的预计利润,

    同时在预售收入转为销售收入当期时,还应从利润总额中减除将原已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原预售收入计算的预计利润。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企业预缴

    4.外经证报验需要带什么资料

    外经证报验需要的资料:

    1. 外经证

    2. 甲方介绍信

    3. 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 施工合同复印件

    5. 印花税缴纳凭证复印件

    6. 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是指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之前,持税务登记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税务机关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核发《外管证》,《外管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

    外经证办理要求

    1.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3份

    2.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税务登记证》(副本)

    3.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纳税人应在外出经营活动前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4.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的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的,当场办结。

    5.外经证增值税预缴所需材料印花税明细要盖章吗

    增值税发票也是发票的一种,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都可以到主管国税部门申请领购增值税发票,并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

    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可以凭增值税发票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简称。

    用于销售应缴纳增值税的货物时所开具的发票。我国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后,为确保属于价外税的增值税凭发票注明税款抵扣制度的实施而印发,供企业使用。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应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专用发票作为扣款凭证使用的,仅限于购销双方均为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

    6.建筑企业开外经证需交税款吗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年第17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

    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第四条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

    按照以下规定预缴税款: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第五条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11%)*2%;

    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纳税人取得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

    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第六条规定,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

    (一)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上述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

    (二)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

    (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根据上述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预缴税款,及选择运用简易计税方法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时,分包款应取得上述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后方可扣除。

    扩展资料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向服务发生地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

    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在外出生产经营前,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报送资料,如下:

    1.税务登记证副本或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发包方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4.外出经营活动情况说明。(自拟,附模板)每式一份,复印件均需加盖公章。

    根据财税2016第36号的文件要求,跨市县的建筑类企业,在项目所在地需要预缴增值税、所得税,其他税种应该在注册地申报、缴纳。

    参考资料来源:清镇市人民政府-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外经证预缴需要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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