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生奖励扶助漏报情况说明
1.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的评议记录的怎么写
一、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1973年至2001年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 3、生育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年满60周岁(此次摸底调查为50周岁,即1933年1月1日—1955年1月1日之间出生的); 二、对上述基本条件的解释 (一)关于“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1、“农村居民户口”特指在实行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地区,与“城镇居民户口”相对应的户口类型。
应当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①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现户口登记地址在村民委员会);②有承包责任田,以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为主要生活来源;③未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 2、丧偶或离异现无配偶的,以本人户口是否为农业户口或界 定为农村居民户口进行界定。 3、已由“农业户口”转变为“非农业户口”的,以及在户籍制度改革中,由“农村居民”转变为“城镇居民”的,不列入奖励扶助范围。
(二)关于“1973年至2001年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 1、奖励扶助对象范围为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从1973年国务院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制定关于“晚、稀、少”的计划生育政策开始,到2001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颁布,期间没有违反山东省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性文件规定结婚、生育的夫妻。 2、界定夫妻生育子女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以其生育行为发生时山东省的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性文件为依据。
3、生育行为发生时,山东省尚没有法规、规章或政策性文件规定生育数量的,以其后我省第一个规定生育数量的法规、规章或政策性文件为依据。 (三)关于“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1、确认过程中所涉及的“子女”既包括生子女也包括养子女。
2、曾生育子女(包括生育子女后现存子女和死亡子女)符合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性文件规定,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夫妻。 3、关于“收养子女”的确认:以1992年4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为界限,在此之前收养子女或者过继子女的只要符合收养行为发生时省制定的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性文件的,视为合法收养;在此之后的凡符合《收养法》的视为合法收养,否则视为违法收养。
其现存子女数合计计算为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夫妻,可纳入奖励扶助范围。 4、再婚夫妻双方均未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再婚前和再婚后生育子女数合并计算,现存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夫妻。
5、生育子女送他人收养,该子女现存活的,应计入现存子女数。 6、奖励扶助对象不包括双方均未生育的夫妻以及未生育而合法抱养的(也不包括无配偶者收养子女的)。
7、符合照顾生育政策,已生育三个及以上孩子的夫妻,不纳入奖励扶助范围。 (四)关于年满60 周岁(此次摸底调查为年满50周岁) 奖励扶助对象年龄的认定应以其本人身份证的出生时间为准,对于从未办理过身份证的,则以户口簿登记的出生时间为准。
其年龄界定以个人为单位。 三、补充说明 1、申请奖励扶助的公民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由本人自述、三名以上村民证明、村民委员会审核后加以确认;也可以由当事人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2、再婚前婚姻和生育情况不明的,由其再婚前居住地村(居)委会5人以上证明、现居住地村(居)委会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调查、公示,情况属实符合条件的,作为列入奖励扶助范围的依据。 3、无居民户口簿等户籍证明且未补办的,不列入奖励扶助范围。
4、1983年5月29日以后生育二胎者,其两个子女应间隔4年以上。 5、考虑到妊娠和生育行为的特殊性,每个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性文件自颁布实施之日起10个月内,只要符合当时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性文件规定的孩次数额不作为违反政策生育对待。
6、生育时达不到法定婚龄的不得纳入奖励扶助范围。1950年5月1日颁布实施的《婚姻法》规定法定婚龄是男20周岁、女18周岁。
1950年5月1日之前结婚生育的,以1950年《婚姻法》的规定为准进行界定。1981年1月1日颁布实施的《婚姻法》规定法定婚龄是男22周岁、女20周岁。
附件1: 国家1973年生育政策规定 1973年12月11日—27日,国务院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北京召开全国计划生育工作汇报会。会议由国务院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栗秀真主持,国务院副总理李先念、国务院业务组成员、国务院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组长出席会议,并接见了与会代表。
会议提出了“晚、稀、少”的计划生育政策。“晚”是指男25周岁以后、女23周岁以后结婚,女24周岁以后生育;“稀”是 指生育间隔为3年以上;“少”是指一对夫妇生育不超过两个孩子。
附件2 山东省生育政策规定 1、1964。
2.怎样写农村计划生育奖励扶助的通知
四川省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解释 一、基本条件 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应是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的已婚农民: (一)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且户口在本乡(镇、街道)。
(二)本人或配偶曾经生育子女,本人及配偶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三)本人及配偶现存一个子女,或现存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四)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8周岁(58-59岁女性由省按照国家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标准予以奖励,年满60周岁后纳入国家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范围)。 二、确认条件的政策解释 (一)关于户口界定的问题 1、界定农村居民户口仅适用于实行了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地区。
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的必须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承包土地或具有承包土地资格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公民。城镇化建设中成建制农转非但暂未征用土地、未领取征地补偿金、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承包土地或具有承包土地资格的,可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夫妻(含再婚)双方有一方为非农业户口或城镇居民户口的,夫妻双方不予奖励。 3、一方曾有工作单位、现领取退休金、养老金或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户口返迁为农业户口的,其本人和配偶不予奖励。
4、口袋户、户口待定待落、没有户口的人员不予奖励。 5、丧偶或离异尚无配偶的人,以本人户口状况界定。
但离异后双方仍长期共同生活的,仍按夫妻关系界定。 (二)关于生育行为合法性问题 1、1979年8月31日以前生育的,视为合法生育。
2、1979年9月1日以后生育的,以申请人本人持有的批准生育证明材料或行政机关档案资料中记载的批准生育证明材料为据判定。无批准生育证明材料的,按以下规定判定。
但因子女病残照顾再生育的,只能以批准生育证明材料判定。 (1)1979年9月1日-1980年8月31日期间生育的,生育子女数量应符合《四川省革命委员会关于计划生育工作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川革发〔1979〕14号)的规定,即不超过两个或同时存活子女数不超过两个。
(2)1980年9月1日-1984年12月期间生育的,生育子女数量应符合《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计划生育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川府发〔1980〕177号)及其配套文件和《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对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指示〉的意见》(川委办〔1982〕39号)的规定。 (3)1985年1月以后生育的,生育子女数量应符合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转发四川省计划生育委员会党组关于〈四川省山区计划生育政策座谈会情况报告〉的通知》(川委办〔1984〕71号)和《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
3、有无生育行为判定标准以计划生育出生人口统计口径为据。活产(出生时有生命体征)的,可判定为有生育行为或者计算为曾生育子女。
(三)关于“现存子女”计算的问题 1、本人及配偶现存的子女包括亲生子女(含送养、寄养、判随前夫或前妻)和收养子女。 2、再婚夫妻双方再婚前后生育和收养的子女合并计算。
但再婚夫妻再婚前均为独生子女父母、再婚后未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可按各自生育情况判定。夫妻婚姻关系多次变化的,因婚姻关系产生的继子女,如产生继子女关系的婚姻关系解除,该继子女不计算子女数。
3、生育双胞胎、多胞胎的,以子女个数计算子女数量。 4、子女下落不明,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死亡的,不计算子女数。
(四)关于收养子女的问题 1、未曾生育仅有收养子女的夫妻不列入奖励扶助对象。 2、夫妻依法生育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依法收养子女,其中依法生育或者收养的子女死亡,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属于奖励扶助对象。
对依法收养的认定 (1)1992年3月31日以前已形成事实收养关系,被收养人与收养人长期共同生活,且2003年12月31日前其户口登记为收养人子女的; (2)1992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后,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向民政部门登记;其他收养,由收养人和送养人订立书面协议,且2003年12月31日前其户口登记为收养人子女的; (3)1999年4月1日起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实施后收养的,依法向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并办理户口登记手续。 (五)年龄认定 年龄以个人为单位认定,夫妻双方一方符合规定即一方为奖励扶助对象。
“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8周岁”是指按身份证登记的出生时间(无身份证的,由公安部门提供其出生年月或按照户口簿上记载的身份证号码判定),以年份计算男性年满60、女性年满58周岁。 (六)其它问题 1、1994年2月1日前,没有配偶的男女,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可认定为事实婚姻。
2、符合奖励扶助条件,但因本人原因未能及时享受奖励扶助的,从本人申报并被批准之年起享受,之前的奖励扶助金不予补发。 3、夫妻双方户口不在同一村民委员会的,分别向。
3.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村里座谈发言稿
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工作总结**区位于**市东北部,总面积159平方公里,总人口22.7万,农业人口6.4万,现辖5个街道办事处,31个社区居委会,2个乡镇,43个行政村。
今年年初以来,我区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规范操作,认真开展了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工作,按照“制定方案、调查摸底、宣传培训、对象申报、资格确认、资金组织、资金发放、监督保障”的程序,稳步开展奖励扶助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绩。经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审批,全区共确认200*年度符合奖励扶助条件的对象69人,占全区农业人口的1.07‰,其中a乡38人、b镇15人、c办事处7人、d办事处9人。
至7月底,奖励扶助各项工作已全部按程序落实到位,奖扶对象个案上报率和奖励资金发放到位率均达100。一、统一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是鼓励广大农民群众响应党的号召,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稳定低生育水平,促进农村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
切实做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工作,成立了**区落实省8件、市10件实事考核办公室,下发《关于落实省8件、市10件实事考核指标分解任务的通知》,将全面推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做为一项重要考核指标纳入其中。
今年2月初成立了**区推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工作领导小组,由区委副书记***任组长,副区长任副组长,成员单位有:区人口计生局、区纪委、区委宣传部、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区人口计生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各乡镇、办事处也成立了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一名政府主要领导负责。
区人口计生局成立了“**区人口计生局推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工作指导小组”,指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调配2名工作能力强、经验丰富的工作人员,配备了电脑、档案柜等硬件设施。区奖励扶助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部门协调会议,听取奖励扶助工作运行情况,具体部署安排奖励扶助工作,保证了奖励扶助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规范程序,积极稳步推进我们认真领会精神、理清思路、规范程序、抓住关键、分步实施,争取了奖励扶助工作稳步顺利推进。1、突出政策宣传。
为确保让所 有落实奖励扶助试点的工作人员及广大群众准确掌握和了解奖励扶助政策。我们以宣传为先导,采取了多层次、全方位地宣传培训,使奖励扶助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一是层层进行专题培训。区委、区政府专门召开计划生育党政分管领导会议,进行宣传动员。
区人口计生局先后召开多次乡镇、办事处主管领导和计生专干会议,对开展奖励扶助工作的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各乡镇、办事处也多次召开联村干部会,村支部书记、村计生专干、村计生协会会长会议,对奖励扶助制度的重大意义、政策条件、确认程序、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等进行了广泛的宣传培训。
二是广泛开展社会宣传。区人口计生局对奖励扶助宣传工作进行了全面布置,各乡镇、办事处充分利用宣传车、计生阵地和宣传板报、橱窗、标语等载体广泛开展奖励扶助制度社会宣传。
据统计,全区共安排宣传经费1.5万元,共出动宣传车16次,制作张贴宣传标语口号280条,张贴宣传画200余张,发放宣传资料3000余份,组织上街宣传6次,组织干部进村入户65人数,上门宣传服务1496人次。三是结合六月份集中活动月的开展,在宣传内容上把奖励扶助政策知识,作为活动月的宣传重点。
在对农村群众宣传教育中,我们利用播放录像、发放资料,重大计生纪念日中演出计生节目等方式,以生动的事例和图片资料等向农村群众宣传奖励扶助政策。通过多形式、全方位的宣传,奖励扶助政策已家喻户晓、深入民心,真正做到了让政策走进群众,让群众了解政策。
2、狠抓工作环节。工作成功与否的关键就是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
为了保证确认对象的准确无误,我们狠抓了这个重要环节。1月25日区人口计生局组织开展了奖励扶助工作培训班,传达了全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工作座谈会议精神,并对奖励扶助制度相关政策及要求进行了全面的培训和测试,使各乡镇、办事处计生办工作人员掌握了奖励扶助的政策口径。
会后,各乡镇、办事处及时开会部署,培训骨干,组织调查。各乡镇、办事处计生办人员利用春节农村人员大部分回家的有利时机上门入户调查,完成了全区奖扶对象的第一轮摸底工作。
3月12日-21日,村委会将摸底上报的名单按省里统一要求的内容进行了张榜公示。3月26日-27日村计生专干指导公示期内群众没有异议的对象填写了《湖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人员申请表。
4.什么是计划生育奖励扶助保障制度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是指在各地现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基础上,针对农村牧区只有一个子女和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妻年满60周岁后,由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进行奖励扶助的一种制度。
今年上半年,国家着手对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这对试点地区之一的青海来说,用奖励“少生”代替惩罚“多生”,进而获得“少生”、快富 “两个效益,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作为推动贫困地区走出“越生越穷、越穷越生”困境的有效措施,该项制度将极大地调动我省农牧民实行计划生育的积极性和自觉性,有利于推动农牧区进一步降低生育水平,缓解当地计划生育家庭在生产、生活中面临的特殊困难,促进计划生育工作思路和方法进一步转变,密切党群、干群关系,有利于“三农”问题的解决。
奖励扶助对象的条件
*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1973年至2001年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和政策生育。
*现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年满60周岁。
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由本人申请,村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公示、上报,经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公布、确认后,报省(区、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奖励扶助的基本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奖励扶助对象,按人年均不低于60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
*已超过60周岁的,以奖励扶助制度在当地开始执行时的实际年龄为起点发放。
*奖励扶助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确定合理比例共同负担,纳入专项资金预算。
奖励扶助金的发放
*奖励扶助资金将建立奖励扶助对象个人账户,实行专账核算、直接拨付的办法,直接委托有资质的相关机构进行社会化发放。
*以年为单位计算,每年发放一次。省财政部门根据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报送的奖励扶助对象人数,每年9月底将资金拨付到委托机构安排发放,发放机构12月底以前将资金发放给奖励扶助对象。
奖励扶助金监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对奖励扶助对象进行严格审查,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挪用、虚报冒领奖励扶助金或以扣代罚及其他搭车收费行为。
*严禁用财政专项资金进行任何形式的盈利性投资、融资活动,不得将奖励扶助金抵扣个人贷款、抵缴农业税等款项。
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应遵循的原则
统一政策,严格控制。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直接补助,到户到人。健全机制,逐步完善。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财政部门负责奖励扶助资金的管理和发放;监察、审计等部门负责奖励扶助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省级财政负责奖励扶助金的预算决算,并建立奖励扶助资金财政专户,对中央补助金和省级配套资金实行集中管理,封闭运行,及时足额拨付到委托发放机构。监督委托发放机构将奖励扶助金及时划转到个人账户。省级财政部门通过财政年报向财政部反映专项资金到位、发放和结存情况;公安、民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不得违法为申请人更改个案信息或出具有关证明材料。
5.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村里座谈发言稿
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工作总结**区位于**市东北部,总面积159平方公里,总人口22.7万,农业人口6.4万,现辖5个街道办事处,31个社区居委会,2个乡镇,43个行政村。今年年初以来,我区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规范操作,认真开展了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工作,按照“制定方案、调查摸底、宣传培训、对象申报、资格确认、资金组织、资金发放、监督保障”的程序,稳步开展奖励扶助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绩。经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审批,全区共确认200*年度符合奖励扶助条件的对象69人,占全区农业人口的1.07‰,其中a乡38人、b镇15人、c办事处7人、d办事处9人。至7月底,奖励扶助各项工作已全部按程序落实到位,奖扶对象个案上报率和奖励资金发放到位率均达100。一、统一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是鼓励广大农民群众响应党的号召,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稳定低生育水平,促进农村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切实做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工作,成立了**区落实省8件、市10件实事考核办公室,下发《关于落实省8件、市10件实事考核指标分解任务的通知》,将全面推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做为一项重要考核指标纳入其中。今年2月初成立了**区推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工作领导小组,由区委副书记***任组长,副区长任副组长,成员单位有:区人口计生局、区纪委、区委宣传部、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区人口计生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各乡镇、办事处也成立了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一名政府主要领导负责。区人口计生局成立了“**区人口计生局推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工作指导小组”,指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调配2名工作能力强、经验丰富的工作人员,配备了电脑、档案柜等硬件设施。区奖励扶助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部门协调会议,听取奖励扶助工作运行情况,具体部署安排奖励扶助工作,保证了奖励扶助工作的顺利开展。二、规范程序,积极稳步推进我们认真领会精神、理清思路、规范程序、抓住关键、分步实施,争取了奖励扶助工作稳步顺利推进。1、突出政策宣传。为确保让所
有落实奖励扶助试点的工作人员及广大群众准确掌握和了解奖励扶助政策。我们以宣传为先导,采取了多层次、全方位地宣传培训,使奖励扶助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一是层层进行专题培训。区委、区政府专门召开计划生育党政分管领导会议,进行宣传动员。区人口计生局先后召开多次乡镇、办事处主管领导和计生专干会议,对开展奖励扶助工作的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各乡镇、办事处也多次召开联村干部会,村支部书记、村计生专干、村计生协会会长会议,对奖励扶助制度的重大意义、政策条件、确认程序、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等进行了广泛的宣传培训。二是广泛开展社会宣传。区人口计生局对奖励扶助宣传工作进行了全面布置,各乡镇、办事处充分利用宣传车、计生阵地和宣传板报、橱窗、标语等载体广泛开展奖励扶助制度社会宣传。据统计,全区共安排宣传经费1.5万元,共出动宣传车16次,制作张贴宣传标语口号280条,张贴宣传画200余张,发放宣传资料3000余份,组织上街宣传6次,组织干部进村入户65人数,上门宣传服务1496人次。三是结合六月份集中活动月的开展,在宣传内容上把奖励扶助政策知识,作为活动月的宣传重点。在对农村群众宣传教育中,我们利用播放录像、发放资料,重大计生纪念日中演出计生节目等方式,以生动的事例和图片资料等向农村群众宣传奖励扶助政策。通过多形式、全方位的宣传,奖励扶助政策已家喻户晓、深入民心,真正做到了让政策走进群众,让群众了解政策。2、狠抓工作环节。工作成功与否的关键就是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为了保证确认对象的准确无误,我们狠抓了这个重要环节。1月25日区人口计生局组织开展了奖励扶助工作培训班,传达了全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工作座谈会议精神,并对奖励扶助制度相关政策及要求进行了全面的培训和测试,使各乡镇、办事处计生办工作人员掌握了奖励扶助的政策口径。会后,各乡镇、办事处及时开会部署,培训骨干,组织调查。各乡镇、办事处计生办人员利用春节农村人员大部分回家的有利时机上门入户调查,完成了全区奖扶对象的第一轮摸底工作。3月12日-21日,村委会将摸底上报的名单按省里统一要求的内容进行了张榜公示。3月26日-27日村计生专干指导公示期内群众没有异议的对象填写了《湖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人员申请表
6.农村奖励扶助会议记录范文
不好意思,现在才看到 围绕镇党委、政府“保类进位”的工作目标,在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下,2004年上半年至今,我与计生战线全体工作人员,紧紧抓装控制人口增长”不放松,认真扎实搞好每一项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绩。
一、健全工作机制,落实经常性工作为主 计划生育工作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在各级目标管理考核中占有重要地位,并实行“一票否决”,在工作实践中,必须坚持“经常抓,抓经常”,才能确保工7a686964616fe59b9ee7ad9431333339653730作任务落到实处。 为推动全镇计生工作,我一直把制度建设摆在第一位,通过建立健全各项制度,推动经常性工作。
今年以来,党委、政府先后联合下发了《关于对计划生育工作经费的考核办法》、《关于推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的补充规定》,镇人民政府以《督办通知》的形式对节育手术实行月清月结。这一系列措施强化了责任区和村支两委的工作责任,基本做到每月一小结、每季一考核、年终大评估,从而真正实现了计划生育“以经常性工作为主”。
同时,镇里还出台了《关于计划生育重大责任追究的实施意见》、《关于加强机关干部职工计划生育管理的规定》等,使全镇的计划生育工作有章可循,有制度管人,有人做事。 二、完善村为主和村民自治机制,实现工作重心下移 计划生育村为主和村民自治,是新时期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发展之路、改革之路、必由之路。
我镇自去年推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以来,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今年5 月31日,在全市的“计划生育村为主村民自治经验交流会”上,洪山殿镇作了经验介绍。
会后,镇党委、政府又对村民自治工作作了专门部署。按照党委、政府的工作思路,我着手起草了《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协议书》的指导性条款。
各村在此基础上,结合各自实际,对相关条款进行了修改和补充,如:柞子村、前塘村规定对两女户的小孩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全免费入学;永忠村规定对两女结扎户一次入500元养老保险,并在其小孩义务教育期间每年补助100元学费;梓木村规定对自愿放弃再生育的家庭一次性奖励1000元……到7月底,已有37个村按法定程序通过了新的《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有 26个村与农户签订了《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协议书》,从而使我镇的计生工作走上了村民自治的良性发展轨道。 三、加强流动人口管理,提升基层基础工作水平 流动人口管理一直是计划生育工作的重点和难点,我镇的违法生育90%以上是流出人口造成的。
为了破解这一难题,我们积极向县局请示,县计生局于4月7日到新檀村就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办点示范。5月13日,全镇流动人口管理现场会议在新檀村召开,之后,“八个一”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模式迅速推向全镇。
现在,每个村的流出已婚育龄妇女,都按照上级要求与村上签订了合同书,找出了担保人,并按时向村上通报居住地的地址和联系方式,及时寄回有效的孕检证明;村上也及时为每个对象办理了婚育证明,建立了计划生育管理卡,流动人口以户籍地和现居地共同管理的工作格局初步形成。以加强流动人口管理为基础,我们对基层基础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根据上级指示,对村务公开的内容进行了进一步的补充和完善,并督促责任区、村对环境较差的服务室进行了整体搬迁。 四、抓好奖励扶助和整治两非,促进工作全面发展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是缓解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的特殊困难,引导农民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一项基本的计划生育奖励制度。
按照上级要求,计生办于元月24日组织摸底培训,2月24日进行二次复核,4月29日以后又进行多次核实,先后共进行了五次调查核实,三次村组公示,最后确定了22个村的37名对象享受奖励扶助金。 集中整治“两非”是贯彻落实省政府194号令、有效遏制性别比失衡的一项重要举措。
4月份以来,我们先后对扶冲村吴爱香等13名对象终止妊娠的情况展开调查,并于7月8日对洪山实业公司职工医院的B超医师王计华进行立案查处,在全镇形成了集中整治“两非”的良好氛围。 经过计生工作工作和全体镇村干部的努力,我镇计生工作水平进一步提高,到7月底,共出生婴儿479人,其中计内457人,计划生育率达95.4%,比去年同期提高0.7个百分点;村为主比率达93.2%,比去年同期提高4.5个百分点。
与此同时,婚育新风进一步深入广大农户,几个月来,有68对育龄夫妇自觉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42对两女户主动落实了结扎手术。 在工作过程中,本人的缺点也暴露无遗,一是太注重做事,理论学习不够,不能用与时俱进的人口理论指导工作实践,从而导致在实际工作中创新不够。
二是太注重完美,对干部关心不够,日常工作期间对工作人员要求太过苛刻,从而导致内部生动活泼的局面不够。三是太注重结果,对过程管理不够,不能对被考核单位的工作进行有效的指导,在考核时不能充分考虑被考核单位的实际情况,从而导致计生办与少数单位之间团结协作不够。
计划生育工作责任重大,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不断加强学习,集思广益,与计生战线的全体同志负重奋进,认真扎实地做好迎检的各项。
7.计生奖励扶助政策指的是什么
奖 励 扶 助 政 策 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是党中央、国务院为解决农村人口发展问题而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
2004年,国家在西部5省和中部地区10个地市进行试点,我省芜湖市作为国家首批试点,率先开展了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同时,2004年,我省还在皖北地区的利辛、临泉、定远、灵璧四个县开展了省级试点工作。
2005年,国务院决定继续进行扩大试点。安徽省全面开展试点工作,从2006年开展,奖励扶助政策在全国推广。
一、实施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重大意义 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是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的完善和发展,是全面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具体实践。是一项得民心、顺民意的“德政善举”。
变处罚超生为奖励少生和处罚超生并举,也是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的重大转变,是建立农村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与社会保障制度的一个重大突破。使实行计划生育的群众老有所靠、安度晚年,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计划生育家庭的关怀和厚爱,体现了国家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高度重视。
全面实施这一制度,其作用和意义主要体现在六个方面: 一是有利于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向依法管理、利益导向和优质服务方向转变,进一步激发广大农民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热情和积极性; 二是有利于转变群众的生育观念,稳定低生育水平,遏制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趋势; 三是有利于从根本上扭转“越穷越生、越生越穷”的恶性循环,减少新增贫困人口,促进消除贫困,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 四是有利于促进人口老龄化问题的解决和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逐步建立和完善; 五是有利于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增强党的执政能力; 六是有利于促进农村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为我省奋力崛起、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二、奖励扶助制度的定义和基本条件 定义: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是指在各地现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的基础上,针对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年满60周岁以后,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奖励扶助的一项基本的计划生育奖励制度。
基本条件: 按照国家的统一规定,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四个基本条件,即: (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且户口在本乡(镇); (2)1973年至2001年期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 (3)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 以上四点就是我们通常讲的“国四条”。
三、如何理解和把握奖励扶助制度“国四条”: (一)、关于户口性质 1.“农村居民户口”特指在实行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取消了“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地区,与“城镇居民户口”相对应的类型。 2.丧偶或离异后现无配偶的,以本人户口是否为农业户口或农村居民户口进行界定,符合条件的可以纳入奖励扶助范围。
3.农村村民委员会成建制改为城镇居民委员会,居民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未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的,可以继续享受奖励扶助政策。已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的,三年内可以继续享受,三年后退出。
4.国有农林场职工、聘用或合同制人员中仍为农业户口或农村居民户口的,符合条件的可以作为奖励扶助对象。 (二)、关于生育合法性界定 5.界定夫妻生育子女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原则上看生育数量是否符合我省有关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性文件规定。
当事人生育行为发生时生效的政策法规与现行《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不同的,以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对当事人生育子女数量的合法性进行认定,可不考虑早婚早育、生育间隔、生育审批等因素。 (1)1981年6月23日前《安徽省实行计划生育若干问题暂行规定》实施前未生育第三个及其以上子女,即:1981年6月23日前生育两个子女,没有性别限制,并顺延9个月,到1982年3月31日,因为怀孕有9个月时间。
(2)1981年6月24日——2001年12月29日期间未违反我省计划生育地方性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当是和现在两套计划生育政策,以有利于当事人的政策为准。 (三)、关于子女数计算 6.原配夫妻子女数认定以夫妻双方现有存活子女数累加计算,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
再婚夫妻子女数以其本人生育和收养的子女分别认定,符合条件的一方或双方以及未生育过子女的另一方,纳入奖励扶助范围。单亲家庭,以其本人生育和收养的子女数计算。
7.生育子女非法送他人收养,该子女存活的,应计入现存子女数。 8.曾生育三个及以上子女且同时存活过(不包括合法生育的双胞胎、多胞胎),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无子女的,不作为奖励扶助对象。
9.经民政部门安排寄养的子女,或因父母双亡经当地政府安排寄养在亲属家的子女,可不计入奖励扶助对象申报家庭的子女数。但已确定为收养关系的除外。
10.生育的子女被遗弃或下落不明,未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的,应计入该夫妻的子女数。 11.经公安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