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公用房清理总结
1.办公用房全面清理的原则是什么
(一)超过《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原国家计委计投资?1999?2250号)规定的面积标准占有、使用办公用房的,应予以腾退。
(二)未经批准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的,原则上应恢复原使用功能。 (三)已经出租、出借的办公用房到期应予收回,租赁合同未到期的,租金收入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规定管理,到期后不得续租。
未经批准租用办公用房的,应予以清理并腾退,严禁以租用过渡性用房名义变相购建使用办公用房。 (四)除在立项批复中明确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办公用房一并建设外,所属其他企事业单位一律不得占用行政机关办公用房,已占用的,原则上应予以清理并腾退。
(五)部门和单位在机构变动中转为企业的,所占用的办公用房应予腾退,确实难以腾退的,经批准可租用原办公用房或按规定程序转为企业国有资本金。 (六)各级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应当严格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规定配置办公用房。
办公用房面积超标准配置的,应予以清理并腾退;领导干部在不同部门同时任职的,应在主要工作部门安排一处办公用房,其他任职部门不再安排办公用房;领导干部工作调动的,由调入部门安排办公用房,原单位的办公用房不再保留;领导干部在人大或政协任职,人大或政协已安排办公用房的,原单位的办公用房不再保留,人大或政协没有安排办公用房的,由原单位根据本人承担工作的实际情况,安排适当的办公用房;领导干部在协会等单位任职的,由协会等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办公用房,原单位的办公用房不再保留;领导干部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原单位的办公用房应及时腾退。 从全面清理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办公用房通知中可以看出根据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规定,正部级官员人均使用面积不得超过54,如有超出,则需清理腾退。
2.近期的办公用房清理,如果是事业单位副处级领导,上次清理后面积为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适用于全国乡(镇)级及以上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机关,以及各级机关组成机构、直属机构、派出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的新建(或购置)、改建和扩建工程。
区(县)副处级领导,办公用房21.6平方,符合规定,不需要整改;市级机关副处级领导办公用房21.6平方,则超过标准3.6平方。如果暂时无法调整标准用房的,可以继续使用。省级机关副处级领导办公用房21、6平方,则超过标准9、6平方,应当进行调整。
3.办公用房整改包括哪些内容
第一个:党政机关办公用房 1、正在使用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面积超过《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原国家计委计投资[1999]2250号)规定的面积标准; 2、没有获得上级部门批准租用的办公用房; 3、有多余办公用房用于出租出借的; 4、企业及非党政机关编制内的行业协会、学会、研究会、基金会、报刊、编辑部等单位或组织无偿占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 5、没有获得上级部门批准私自把办公用房拿做他用的; 6、无正当理由空置6个月以上的办公用房; 7、机构撤并后未腾退原办公用房的; 8、迁入新建或新调整办公用房后,未经本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批准将原办公用房擅自移交所属单位或其他单位使用的; 9、迁入的新建办公楼或新调整后办公用房面积超出原批准使用范围的。
第二个:领导干部办公室用房 1、给领导干部配备、使用的办公用房面积超过规定面积标准的; 2、领导干部一人身兼多职,占用多处办公室用房的; 3、已经离职或退休的干部占用原单位办公室用房的; 4、办公用房本身存在的其它问题。
4.党政机关为什么要进行办公用房整改
1、房产管理制度不健全由于缺乏统一的房产管理制度,行政事业单位的办公用房多为分散规划、多头购建,导致了各单位办公用房标准不统一、监管不到位、部门之间差别较大、房产余缺难以调剂的现象。
办公用房富余的单位易产生闲置浪费房产或未经审批随意出租、转让房产,改变房产使用功能等问题。2、房产账实不符现象突出近些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行政事业单位统一或自行建造了大量房产,办公条件日益改善,但部分单位在建工程完工后长期没有办理竣工决算手续一直挂账,未及时将其转入固定资产账户和登记固定资产台账。
同时,行政事业单位改建或重新装修的房产也存在该核销的部分未核销,该补记的新增资产未补记,造成房产价值账实不符。此外,某些部门甚至将单位拥有房产记入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账、未编制固定资产台账及明细账,导致账实分离,给资产管理带来了较大漏洞和风险。
3、房屋、土地“两证”不全一是权属意识淡薄。调查发现,行政事业单位缺乏足够的权属意识现象较为普遍,大部分行政事业单位成立时间较早,占用土地属于政府无偿划拨,房屋属于政府拨款建设或无偿划拨使用,在思想上普遍存在“反正房屋土地用着,有没有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无所谓”的观念,有相当一部分单位占有使用多年但始终未办理过“两证”。
二是权属变更工作滞后。有些单位虽然已经办理了“两证”,但是由于近年来多次进行机构改革,单位分立、合并等情况发生,房屋土地权属情况已经发生较大变化,原有的证件已经与实际不符。
三是客观原因导致证件办理难。例如有些单位利用属于集体的土地建造房屋,因资金来源于财政投入,所以校舍建成后应属于国有资产。
但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不能办理房屋所有权证,这就形成了国有房屋想办证办不了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