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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水源地保护违建情况说明

    1.《水污染防治法》对饮用水水源规定了哪些保护措施

    国家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己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 '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己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护饮用水水源的实际需要, 在准保护区内采取工程措施或者建造湿地、水源涵养林等生态保护措施,防止水污染物直接排入饮用水水体,确保饮用水安全。

    饮用水水源受到污染可能威胁供水安全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有关企业事业单位采取停止或考减少排放水污染物等措施。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水环境保护的需要,可以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采取禁止或者限制使用含磷洗涤 剂、化肥、农药以及限制种植养殖等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对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具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划定保护区,并采取措施,保证保护区的水质符合规定用途的水环境质量标准。 在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具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的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排污口。

    在保护区附近新建排污口,应当保证保护区水体不受污染。

    2.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项目建设有什么禁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印染、造纸、制革、电镀、化工、冶炼、炼油、酿造、化肥、染料、农药等生产项目或排放含国家规定的一类污染物的项目和设施; (2)禁止设立剧毒物品的仓库或堆栈; (3)禁止设立污染饮用水源的工业废物和其它废物回收、加工场; (4)禁止堆放、填埋、倾倒危险废物; (5)禁止饲养猪、牛、羊等家畜; (6)禁止毁林开荒、毁林种果。

    (7)禁止在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采石场、粘土、砖厂。 扩展资料: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的; (二)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 (三)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或者改建建设项目增加排污量的。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或者组织进行旅游、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在水源保护区内,对未按规定建成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或达不到饮用水源保护要求的地区,由市、区人民政府下达限期建成或完善污水处理设施的任务。在限期内环境保护部门和其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审批新的建设项目。

    3.饮用水源地环境违法问题超九成完成整治了吗

    从环保部3日召开的长江经济带饮用水源地环保执法专项行动2017年第三次电视电话会上获悉:截至10月底,沿江11个省份126个地市排查发现的490个环境违法问题中,已完成整改457个,占全部任务的93.3%。

    目前,浙江、上海、江西3省市完成了全部清理整治任务,安徽、湖北、四川、湖南、重庆5省市完成率达到90%以上。 仍有22个地市的33个问题尚未完成整治。

    贵州省问题数量最多,尚有10个问题未完成整改,包括毕节市4个,铜仁市3个,贵安新区、遵义市、黔西南州各1个。江苏省尚有7个问题,包括南京市3个、无锡市2个,连云港市、盐城市各1个。

    湖南省5个问题,包括湘潭市3个、株洲市、邵阳市各1个。33个问题分别为保护区内存在违法建设和工业企业(13个)、农业面源污染(9个)、非法排污口(7个)、码头及其他问题(4个)。

    4.长江经济带饮用水源地违法项目整治得怎样了

    今年年底是长江经济带11省(市)地级以上城市完成集中式饮用水源地违法违规项目清理整治的最后期限。

    截至2017年9月15日,仍有52个问题未得到有效解决。 眼下距离年底仅有3个月时间,届时11省(市)地级以上城市一、二级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违法违规项目能不能按时清零?在环保部看来,答案只有一个——必须清零。

    而这也是环保部始终不敢放慢节奏的一个重要原因。 针对这52个问题,环保部近期再次赴11省(市)现场督查,而从环保部对浙江以及湖南省的督查情况来看,有的地方成效显著,有的地方“硬骨头”、“硬茬子”问题仍然突出。

    截至2016年年底, 11省(市)319个地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已全部完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工作。同时,11省(市)在饮用水水源地共排查出490个违法违规问题。

    这位负责人表示,截至今年9月15日,490个违法违规项目中438个已完成清理整治,约占问题总数的89.4%。 在水源地违法项目清理过程中,湖南省主动借助司法力量,加大对违法问题的震慑力度。

    他透露,今年5月4日,湖南省成立了全国首个人民检察院驻环保厅检察联络室,“市级饮用水源水水源地的督办和法律监督则成为了联络室成立后的第一个专项工作。”谢立说,环保与检察联合检查督办,在督办之后的一个月内就完成了10个问题的整治。

    令环保部督查组感到不放心的还有浙江省。在浙江省,环保部督查组同样发现了问题。

    截至目前浙江省是11省(市)中唯一一个向环保部报告说完成了违法违规项目整治的省份。但是,环保部督查组实地检查的情况却并不完全如此。

    在浙江省嘉兴市长水塘一级、二级保护区内不仅有交通穿越问题,而且在一级保护区内遗留废弃的码头建筑未拆除。在衢州乌溪江黄坛口水库一级水源保护区内有51户居民未搬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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