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收货款超期情况说明

1.急需预收货款收汇逾期未核销情况说明的范文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
第五章 出口收汇
第三十三条 对多次出口一次收汇的,银行应当要求出口单位提供该笔收汇所对应的核销单编号,并在核销专用联上注明。一次出口收汇只能出具一张核销专用联,不得分次出具。对于一次收汇中含预收货款和尾款的,银行需填写尾款所对应的核销单号码,并在核销专用联上注明“含预收货款”,待出口单位实际出口后到银行补填核销单号码并加盖银行业务公章及业务员签章。对于单笔预收货款,银行应当在按规定为出口单位办理结汇或入账并确认出口单位有贸易出口(提供核销单号)后,为出口单位出具核销专用联。
2.如何使用 预收货款报告 延期收款报告
答复:您好!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业务,企业应当在货物进出口或收付汇业务实际发生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对应的预计收付汇或进出口日期等信息:(一) 30天以上(不含)的预收货款、预付货款;(二) 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延期付款;(三) 以90天以上(不含)信用证方式结算的贸易外汇收支;(四) B、C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发生的预收货款、预付货款,以及3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延期付款;(五) 单笔合同项下转口贸易收支日期间隔超过90天(不含)且先收后支项下收汇金额或先支后收项下付汇金额超过等值50万美元(不含)的业务。
如果有符合条件的预收货款需要报告的,企业需要在收汇后30天内登录监测系统进行报告,有数据就可以报告,但如果超过30天的,系统中将提示无法报告,需要到外汇局现场报告。如有其它疑问,欢迎继续在浙江电子口岸政务咨询平台上提问,谢谢。
3.急切求助
在登记预收货款项下货物报关之日起或退汇之日起1 5个工作日内,企业登陆“贸易信贷系统”办理该笔预收货款注销手续。退汇手续按照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有关退回外汇的规定办理。
超过预收货款项下登记的货物出口时间30天(含)的,企业应说明预收货款未注销原因,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外汇局存档备查。待在登记预收货款项下货物报关之日起或退汇之日起1 5个工作日内,企业登陆“贸易信贷系统”办理该笔预收货款注销手续。
超过预收货款项下登记的货物出口时间90天(含)的,企业仍然没有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且不能说明合理原因,并根据外债管理规定被认定为违规对外借款的,由外汇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外债管理相关规定予以处罚,责令预收货款原路退回,并按规定办理预收货款注销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