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出培训承诺书
1.急求外出培训学习决心书
为了更好地挖掘自身的潜力,实现心中的梦想,我决心做到以下几点: 一、瞄准目标,坚定信念。
不言败,不言弃,不达目的决不罢休,时刻保持最佳的竞技状态。 二、刻苦学习,分秒必争。
上课不分神,课后不分心,作业不抄袭,考试不作弊,不打被动战,不放弃任何一个疑难知识点,认真对待每一堂课、每一次考试与练习,努力提高复习的效率与效果。 三、严守纪律,心无旁骛。
不迟到,不早退,不谈恋爱,不进网吧,不使用手机、小灵通、MP3、MP4等通讯娱乐工具,不看与学习无关的书,不滥交朋友,不与社会上不三不四的人来往,保证全身心地投入到学习中去。 四、劳逸结合,精力充沛。
确保午睡、晚就寝睡眠质量,不打疲劳战,不低效学习,保证良好的身体素质,保持旺盛的学习精力。 五、精诚团结,和谐竞争。
不为小事斤斤计较,不拉帮结派,不说三道四,互帮互助,携手共进,共同创设浓烈的学习氛围,保证最佳的学习情绪和最优的学习环境。 六、调整心态,心如止水。
能坦然面对过程中的成功与失败,胜不骄,败不馁,只为高考的最后胜利。 我一定会以最刻苦的精神,最坚韧的毅力,最饱满的热情,最昂扬的斗志,勤奋苦读,珍惜分秒,勇于拼搏,敢于竞争。
不到最后一刻,绝不放弃希望,绝不放弃努力!我的目标一定要实现!我的目标一定能实现。
2.员工外出培训的服务期合同怎么制定
员工在合同期内,经公司出资、委派参加学习培训的,应相应增加服务期。
在国内学习培训期在3个月以内的,服务期增加半年;学习培训在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服务期增加1年;学习培训期在6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的,服务期增加2年;学习培训期在12个月以上的,服务期增加3年;在国外学习培训期在2个月以下的,服务期增加3年;学习培训期在2个月以上的,服务期增加6年;有协议的按协议规定确定。在服务期或协议规定的期限内,劳动合同因员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而解除的,员工须偿还公司提供的学习培训费用。
自培训结束日起员工为公司服务每满1年,可减少偿还培训费用的20%,有协议的按协议执行。培训费用是指学习培训期间公司支付的工资、生活费、交通费、考试费、学费、考察费等。
参加多次培训的,各次培训费用累计计算。
3.员工外出培训的服务期合同怎么制定
员工在合同期内,经公司出资、委派参加学习培训的,应相应增加服务期。在国内学习培训期在3个月以内的,服务期增加半年;学习培训在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服务期增加1年;学习培训期在6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的,服务期增加2年;学习培训期在12个月以上的,服务期增加3年;在国外学习培训期在2个月以下的,服务期增加3年;学习培训期在2个月以上的,服务期增加6年;有协议的按协议规定确定。
在服务期或协议规定的期限内,劳动合同因员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而解除的,员工须偿还公司提供的学习培训费用。自培训结束日起员工为公司服务每满1年,可减少偿还培训费用的20%,有协议的按协议执行。
培训费用是指学习培训期间公司支付的工资、生活费、交通费、考试费、学费、考察费等。参加多次培训的,各次培训费用累计计算。
4.公司安排我外出培训,并签下了一份培训协议,说2年之内离职的话就
公司安排培训,签下培训协议标明参训人未按协议执行提前离职支付违约金是合法的,其协议具备法律效力,如未满2年离职,应当赔付违约金,未支付违约金的,用人单位可以对其违约行为进行起诉。
根据《中华人e799bee5baa6e4b893e5b19e31333431363636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5.签订了外出培训协议和劳动合同
需要承担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可以和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也可以提前三十日通知用人单位,试用期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劳动者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后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单位的批准,并可以要求支付剩余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及办理离职手续等。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