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页>范文 > 范文
  • 征地不赔偿承诺书

    1.被征收人不履行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征收方如何救济

    一、基本案情 因修建垃圾处理厂,土地征收行政管理部门与被拆迁人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约定了被拆迁人自行搬迁房屋、交出土地,土地征收行政管理部门对被拆迁人负有在一定区域内指划宅基重建房屋的义务。

    如今被拆迁人早已履行协议约定内容,被告却以各种原因尚未完全履行约定义务,被拆迁人无赖诉之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土地征收行政管理部门落实指划宅基地重新建房的职责。 二、争议焦点 对于此案存在的焦点是:被拆迁人的起诉属于行政案件审理范畴,还是民事案件审理范畴。

    一种观点认为,《房屋拆迁补偿协议》是土地征收行政管理部门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当土地征收行政管理部门不履行法定职责时,被拆迁人有权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其继续行政作为,以维护其合法权益。另一种观点认为,本案属于民事案件审理范畴,其理由是从《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字面上理解,既然是协议,那么肯定是平等主体之间在遵循平等、自愿、意思自治的基础之上达成的共识。

    当一方不履行协议内容时,另一方只能通过民事诉讼主张权利。 三、笔者观点及理由。

    笔者赞成后者观点。理由如下: (一)假设本案可以提起行政诉讼,那么其前提基础是《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为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的行政相对人所作的行政行为,它必须具备三个法律特征:1、具体行政行为的单方性。具体行政行为是运用行政权对公共利益7a64e78988e69d8331333365663531的一种集合、维护和分配,只能是代表公共利益的行政主体的一种单方面意思表示。

    也就是说,行政相对人是否应当承担某种公共负担,能否利用某种自然资源和公共设施,它侵犯公共利益的行为是否应受到制裁,都取决于行政主体的意志而不取决于行政相对人的意志。本案中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是土地征收行政管理部门与被拆迁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之上达成了协议,并约定了彼此的权利和义务。

    《房屋拆迁补偿协议》是双方行为,而非土地征收行政管理部门的单方性行政行为。2、具体行政行为的强制性。

    具体行政行为是法律的一种实施,是法律在相应领域或事项上的表现,行政领域法律强制性必然是通过行政行为体现出来,就行政主体而言,这种强制性表现为行政主体作意思表示的法定性,而不是民事法律行为坚持的意思自治原则。就行政相对人而言,这种强制性只能表现为服从、遵守或者配合。

    试想本案中被拆迁人与土地征收行政管理部门达不成《房屋拆迁补偿协议》或者达成后被拆迁人反悔而不履行自行搬迁、交出土地的义务,土地征收行政管理部门并不能直接行使行政权力予以强制征收。相反土地征收行政管理部门基于发展公共设施的需要,可以对被拆迁户做出了《土地征收决定》,方可依据《土地管理法》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征收。

    本案涉及到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显然欠缺了行政行为强制性这一特征。3、具体行政行为的无偿性。

    民事法律行为是以等价交易、有偿服务为原则。行政行为尽管带有服务特征,但却是一种通过实施法律来实现的公共服务,无偿的。

    从行政法律关系上说,行政主体的权力是一种职责,而职责的履行应是无偿的。本案中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约定了被拆迁方负有自行拆除房屋,交出土地给土地征收行政管理部门的义务,但其前提却是以土地征收行政管理部门落实指划宅基地重新建房为交换条件,并非是土地征收行政管理部门单方征地行为。

    而《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却体现出了等价交换的有偿性,而不是无偿性。综上,《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不具备具体行政行为的单方性、强制性、无偿性的法律特征,故,其不是一个具体行政行为,亦不能用行政法律法规加以调整。

    (二)本案争议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实质上是合同法律关系,属于民事案件的审理范畴。 1、从合同主体资格上看,《民法通则》第11条第1款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案中的被拆迁方显然具备从事民事行为的能力,其代表的签字行为就是充分参加民事活动的具体表现。《民法通则》第36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本案中的土地行政征收部门是依法享有国家赋予的征地行政权力的机关法人,也是享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国家机关,可以依法为了行使征地行政职权而参与到了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民事活动中,具体形式是通过负责人的行为加以体现。由此,《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的协议双方属于我国民事法律规定的民事行为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人。

    2、从合同效力上看,《房屋拆迁补偿协议》是依法成立并生效的合同。根据《民法通则》第55条对“民事法律行为”所规定的条件来看,主要应具有以下条件:a、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b、意思表示真实;c、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因为上述三个条件是民事行为能够合法的一般准则,当然也应适用于当事人签订合同这种民事行为。《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的合同双方是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

    2.不作为房屋征收和拆迁补偿依据的书面承诺是什么意思啊

    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双方洽谈征收补偿事宜,有时一方对另一方的口头承诺不放心,要求以书面形式作出承诺,但这种承诺往往又是带前提条件,假设被征收人讲只要能安排二层的安置房我就签协议,征收人讲只要你今天把协议签下来我们保证有二层的安置房,因为选择二层的较多,超过今天有没有二层安置房难保证,如果双方达成一致写下承诺大家履行,但这种承诺是以签订协议为前提,往往是一方向另一方承诺,不是双方达成的协议,这种情况下防止扯皮往往写上不作为补偿依据,还是以《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作为依据。

    这说明办事人员对征收过程中的书面材料比较严谨。

    3.土地赔偿协议书怎么写

    合同和协议没有什么区别。《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从这一概念中可以看出,合同就是协议。但根据逻辑学的原理,协议是合同的种概念,即所有的合同都是协议,但并非所有的协议都是合同,所以说合同是具有特定内容的协议。

    协议的定义: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人,相互之间为了某个经济问题,或者合作办理某项事情,经过共同协商后,订立的共同遵守和执行的条文。与合同的区别是:

    1、合同有违约责任的规定,协议书没有。

    2、经济合同有“合用法”作为依据,协议书暂时没有具体法规规定。

    3、协议书比合同应用范围广,项目往往比合同项目要大,内容不如合同具体。因此,协议书签订以后,往往还要分项签订一些专门合同~

    4.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协议不履行能提起民事诉讼吗

    你好,征收协议主体有一方是政府,应属行政诉讼。农村的房子拆迁有三种补偿方式,1. 有条件的,优先采取宅基地迁建安置,另补偿房屋重建成本价;2. 纯货币补偿,就是房屋重建成本价+宅基地地价;3.房屋置换,相同地段按面积最低1:1

    宅基地征收按当地规定的征地标准补偿,《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有的地方制定了区位补偿价,可以以此为依据,结合当地经济水平,要求给予合理补偿

    具体多少钱一平米,需要根据当地的物价、地价来评估和计算,一般最低是重建成本价。

    5.政府不履行征收安置补偿协议可以行政救济吗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发表评论

    登录后才能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