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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医院五年内不得离职的承诺书

    1.一个关于三年内不得离职承诺书的问题,急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2条规定,只有下面情况可以签协议,如果违反协议要缴纳违约金。

    【1】就是用人单位单位提供专门培训费用,就和劳动者签协议,约定服务期。如果违约,缴纳违约金。你的情况不属于。

    【2】根据第23条规定,做密保工作,与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有关系,如果劳动者违反协议,违反竞业期限内约定的,要交违约金。你也不属于。

    【3】你和单位约定服务期是无效的协议。

    【4】你想辞职,按合同法第37条规定,提前30天,以书面的形式告诉单位就可以了。不用他们研究批准。

    【5】如果单位不同意你辞职,就写一封挂号信邮给单位。信里是辞职报告,信封面上写着“辞职报告”四个字。只花4元2角。有收据,保证可以邮到。到了第30天去办个辞职手续就可以啦。

    这样,你的问题就解决啦。

    2.一个关于三年内不得离职承诺书的问题,急

    这个承诺无效,是属于《劳动合同法》第26条规定的排除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权利的条款。

    下面是正确解除劳动合同的全套办法,包括用人单位应该给你什么,可能会发生损害你权益的事及处理办法,全部都有。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如果用人单位通知你提前走人,一定要用人单位给你正式书面通知(加盖印章),否则用人单位到时说你擅自提前走人,你就说不清楚了。

    解除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法》第37条和第38条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权利,你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向用人单位申请,并由用人单位批准。解除劳动合同是你的决定,你只需要依法通知用人单位,并证明你书面通知到了,那么你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就是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就不会出现由你承担《劳动合同法》第90条规定的赔偿责任。如果用人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38条所述的情形之一,你不仅无需提前30天,还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要求经济补偿。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侵犯你的合法权益,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是没有经济补偿的。只要没有《劳动合同法》第25条的内容,约定由劳动者承担的违约金都是不合法的。

    递交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或通知)后,批不批无所谓,关键是要有人签收,做为依法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否则不良单位会说你是自动离职,没有交过辞职报告,你就有口难辩了。你提前30天(试用期提前3天,下同)提交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或通知,如果没人签收,你就到邮局寄特快专递,并在“内件品名”栏中填写“解除劳动合同决定(或通知)”,保留好底单做为证据,外加劳动合同就够了,如果用人单位不在工作的最后一天支付你的工资,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5条的规定,要求支付工资及相关经济补偿。

    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或通知内容最好明确以下内容:

    1、本人因…………(如果用人单位侵犯了你的合法权益,该原因最好写明,便于以后举证。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侵犯你的权益,则可以写个人原因),决定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最迟工作到某年某月某日;

    2、请公司书面通知(该通知必须有公司印章,否则无效)本人于某年某月某日与某人交接工作,如未接到有效的书面通知,本人将视为公司无需本人交接,由此给公司造成的不便或损失,本人不承担责任;

    3、请于工作交接之日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之规定与本人结清工资和《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其他相关费用,并向本人出具《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该证明的内容应符合《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4条的规定,否则本人保留申请仲裁或诉讼的权利。如公司无需本人交接,则于某年某月某日(最后一个工作日)某时(下班时间)前完成以上事宜。

    注意保留好用人单位要求你向某人交接的书面通知、交接清单,这些都是权益受侵害时你依法办理了交接的重要证据。如果用人单位不出具向某人交接的通知,可以视为无需交接。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时的工资支付时间详见《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9条,经济补偿金支付时间详见《劳动合同法》第50条。如果不按时支付,可以按《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3、10条或《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办。不同的是前者可以直接主张,后者需要劳动部门责令后仍不支付才能主张。

    特别提醒:看我以上回答,要把书名号《》中所涉及的内容找到后,你才能充分理解我回答的意思。

    我的百度空间有以上提到的法律规定,你可以去查阅。

    3.不离职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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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发布者:惠兴图文

    承诺书本人原受聘于公司部门,任一职。现因本人提出辞职,已与公司结清了所有的工资报酬及相关费用,并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解除了劳动合作关系,特作如下承诺:1、我在离职前的工作移交、手续办理和资料交接等方面,没有遗漏和不当之处。如果因为本人工作交接不清或遗漏而直接导致公司损失,本人愿意按公司相关制度承担赔偿责任;2、离职以后,本人在职所经办的事务需要提供协助,本人愿意尽力协助;3、本人在该公司工作期间,若有任何损害公司权益的行为,即使本人已离职,公司任然保留追究责任的权利。一经核实,本人愿意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经济及法律责任;4、本人在此也承诺离职后遵守公司保密制度,保守在公司任职期间所知悉的公司商业机密,决不泄露;如有泄露,本人愿意接受公司制度的惩罚并直至法律责任;同时承诺在离职一年内非经公司事先书面同意,本人不到与公司经营同类产品或提供同类服务的其他公司内担任任何职务(包括股东、合伙人、董事、监事、经理、员工、代理人、顾问等),不抢夺公司客户或者引诱公司其他员工离职,也不自营与公司相同或具有竞争性关系的产品或服务;5、本人自愿离职,与公司无其他任何纠纷。自离职之日起,本人保证不再向公司主张任何权利,并不再以公司的名义对外行事,否则,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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