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品油购销纳税情况说明
1.如何填制《成品油购销存情况明细表》
按填表说明填写即可:
《成品油购销存情况明细表》填表说明
一、本表逻辑关系为:
1、1+5-9-11=15
2、2+6-12=16
3、3+7-10-13=17
二、应按照不同的油品型号逐行填写;
三、第1栏期初库存“自购数量”,填写会计帐簿记载的期初库存成品油数量;
四、第2栏期初库存“代储数量”,填写代储油记录记载的期初库存代储成品油数量,代储是指外单位购买的,利用加油站的油库存放7a6431333337623435的成品油;
五、第3栏期初库存“自购金额”,填写会计帐簿记载的期初库存成品油成本金额;
六、第5栏 本期入库“自购数量”,填写会计帐簿记载的本期入库成品油数量;
七、第6栏 本期入库“代储数量”,填写本期委托方提供的购油发票复印件上注明的数量;
八、第7栏本期入库“自购金额”,填写会计帐簿记载的本期入库成品油成本;
九、第9栏本期出库应税部分“数量”,填写会计帐簿记载的本期销售和视同销售的成品油的数量;
十、第10栏本期出库应税部分“金额”,填写会计帐簿记载的本期销售和视同销售的成品油的销售成本;
十一、第11栏本期出库非应税部分“自用”是指自有车辆自用油,其“数量”为领用记录记载的本期领用成品油数量;
十二、第12栏本期出库非应税部分“代储数量”,填写代储成品油记录记载的委托方领用数量;
十三、第13栏本期出库非应税部分“自用金额”,为领用记录记载的本期领用成品油数量乘以自购成品油平均单价;
十四、第15栏期末库存“自购数量”,填写会计帐簿记载的期末库存成品油数量;
十五、第16栏期末库存“代储数量”,填写代储油记录记载的期末库存代储成品油数量;
十六、第17栏期末库存“自购金额”,填写会计帐簿记载的期末库存成品油成本金额。
2.如何向上游企业索取成品油消费税纳税证明
一、纳税人从生产企业购进属于抵扣范围的应税成品油连续生产应税成品油的(下同),初次购进时必须提供由政府主管部门核发的成品油生产企业许可证明复印件(加盖该企业公章)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可以按规定抵扣已纳消费税。否则,不予抵扣。
二、纳税人从商贸企业购进应税成品油连续生产的,符合下列条件,可按规定抵扣已纳消费税。否则,不予抵扣。
纳税人能够提供本公告第一条要求的成品油生产企业许可证明,且其购进的应税成品油证据发票链条完整的,可视为从成品油生产企业购进应税成品油,按照本公告第一条规定抵扣已纳消费税;否则,一律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消费税纳税申报及税款抵扣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6]769号)第二条有关发函(见附件:《外购应税成品油缴纳消费税情况核查函》)调查的规定执行。
本条所称“应税成品油证据发票链条完整”是指无论该项业务有几个交易环节,其从最初交易(成品油生产企业销售)开始至本公告所规定的纳税人止,所有交易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明的成品油名称、数量一致,购销双方企业名称符合逻辑关系以及发票按时间顺序依次开具。
三、纳税人通过代理进口应税成品油连续生产的,应同时提供双抬头的《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复印件(加盖该企业公章)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且增值税专用发票与其《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中所列的应税成品油名称一致、数量基本相符(误差不高大于5%)。
四、纳税人购进应税成品油,能够提供该笔销售业务已缴纳成品油消费税完税凭证的,可按规定抵扣已纳消费税。否则,不予抵扣。
五、纳税人购进应税成品油直接销售,应单独设立购销台账并单独核算,销售时不征不抵消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