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动物疫情承诺书
1.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的文件全文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迅速控制、扑灭重大动物疫情,保障养殖业生产安全,保护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重大动物疫情,是指高致病性禽流感等发病率或者死亡率高的动物疫病突然发生,迅速传播,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危害,以及可能对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情形,包括特别重大动物疫情。第三条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应当坚持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的方针,及时发现,快速反应,严格处理,减少损失。
第四条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逐级建立责任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调查、控制、扑灭等应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工作。
第五条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应当及时收集境外重大动物疫情信息,加强进出境动物及其产品的检验检疫工作,防止动物疫病传入和传出。兽医主管部门要及时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通报国内重大动物疫情。
第六条国家鼓励、支持开展重大动物疫情监测、预防、应急处理等有关技术的科学研究和国际交流与合作。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参加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对作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对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职责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控告。第二章 应急准备第九条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全国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报国务院批准,并按照不同动物疫病病种及其流行特点和危害程度,分别制定实施方案,报国务院备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该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备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不同动物疫病病种及其流行特点和危害程度,分别制定实施方案。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及其实施方案应当根据疫情的发展变化和实施情况,及时修改、完善。
第十条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应急指挥部的职责、组成以及成员单位的分工;(二)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信息收集、报告和通报;(三)动物疫病的确认、重大动物疫情的分级和相应的应急处理工作方案;(四)重大动物疫情疫源的追踪和流行病学调查分析;(五)预防、控制、扑灭重大动物疫情所需资金的来源、物资和技术的储备与调度;(六)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设施和专业队伍建设。第十一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要求,确保应急处理所需的疫苗、药品、设施设备和防护用品等物资的储备。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重大动物疫情监测网络和预防控制体系,加强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和乡镇动物防疫组织建设,并保证其正常运行,提高对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能力。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需要,可以成立应急预备队,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指挥下,具体承担疫情的控制和扑灭任务。
应急预备队由当地兽医行政管理人员、动物防疫工作人员、有关专家、执业兽医等组成;必要时,可以组织动员社会上有一定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公安机关、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当依法协助其执行任务。
应急预备队应当定期进行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和重大动物疫病科普知识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重大动物疫情防范意识。
第三章 监测、报告和公布第十五条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第十六条从事动物隔离、疫情监测、疫病研究与诊疗、检验检疫以及动物饲养、屠宰加工、运输、经营等活动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者死亡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的县(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
第十七条县(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调查核实。初步认为属于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当在2小时内将情况逐级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并同时报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同级卫生主管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所属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报本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
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在4小时内向国务院报告。第十八条重大动物疫情报告包括下列内容:(一)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二)染疫、疑似染疫动物种类和数量、同。
2.关于重大动物疫情报告内容的规定是什么
疫情报告的内容应尽可能全面地反映疫情的发生、发展情况,尤其要体现出疫情的严峻形势。
第一,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疫情发生的时间 是指疫情开始发生的时间,即动物何时开始发病、死亡 的,尽可能精确到小时。
疫情发生的地点要精确到最小 识别单位。对一个以上疫点,要记录疫点的数量、每个 疫点疫情发生的时间。
对地处两个以上乡镇交界、两个 以上县区交界的疫点,要作出特别说明。第二,染疫、疑似染疫动物种类和数量、同群动物 数量、免疫情况、死亡数量、临床症状、病理变化、诊 断情况。
重大动物疫情可能传染鸡、鸭、鹅、猪、牛、羊等多种动物,染疫、疑似染疫的动物种类应报告清 楚。 染疫是指动物已经发病;疑似染疫是指怀疑动物发 病;同群动物是指同一栋圈舍或一同放养,有过直接接 触的动物。
染疫、疑似染疫动物数量,同群动物数量, 死亡动物数量,这些数量都应报告清楚。有的国家对重大动物疫病采取扑杀政策,不免疫,一旦发生疫情,大范围地扑杀易感动物。
我国对动物疫 病实行预防为主方针,免疫是预防动物疫病的最主要措 施。是否免疫,免疫密度怎样,免疫效果如何,对流行 病学诊断、决定是否扑杀及扑杀范围等具有重要意义。
免疫情况的报告,是建立在平时规范免疫以及详尽的免 疫记录基础之上的。免疫记录包括:免疫的疫苗名称、疫苗批号、疫苗生产厂家、疫苗生产日期、免疫方式、免疫剂量、免疫时间、免疫时动物日龄、谁实施的免疫 等,免疫次数超过一次的,每次都要如此详细说明。
如 果存在投药等可能影响免疫效果的行为,要作出特别说 明。临床症状和病理变化应按照诊断人员的描述如实报告。
诊断情况应写明诊断所用的方法、作诊断的单位及 诊断结论,有几家或上下级联合诊断的以及经过逐级诊 断的,要予以说明。有的诊断方法需要在符合生物安全 等特殊要求的单位进行,疫情报告中应对诊断场所是否 符合特定要求作出说明。
第三,流行病学和疫源追踪情况。流行病学和疫源 追踪情况是指对病原的来源和分布、感染途径和传播方 式等方面进行调查分析,找出重大动物疫情发生的原因 或者可能原因,以及可能扩散、流行的情况。
第四,已采取的控制措施。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 定:“在重大动物疫情报告期间,有关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立即采取临时隔离控制措施;必要时,当地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作出封锁决定并采取扑杀、销毁 等措施。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执行。”因此,对已采取 的临时隔离控制措施应在疫情报告中加以说明。
第五,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 式。疫情报告的单位即作出报告的单位,包括动物防疫 监督机构、兽医主管部门、人民政府等,这些单位的负 责人以及负责疫情报告的报告人姓名以及单位和个人的 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地址、邮政编码、通讯 地址等,应在报告内注明,以便联系。
需强调的是,本条是对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兽医主 管部门、人民政府内部报告内容的规定。对第十六条规 定的责任报告人,只要报告疫情发生的时间和地点,染 疫、疑似染疫动物种类和数量、同群动物数量,免疫情 况、死亡数量、病死动物的处理情况、已采取的控制措 施即可,报告内容并不像本条要求的那样完备。
临床症 状、病理变化、诊断情况等,这些不是责任报告人必报 的内容,而是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必报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