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计划生育特别扶助稿件
1.按国家,省的要求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特别扶助政策落实到位
一、扶助对象夫妻均应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须年满49周岁。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须年满49周岁。扶助对象年龄的认定以其本人身份证载明的出生时间为准,对于从未办理过身份证的,则以其户口簿登记的出生时间为准。
二、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只生育一个子女包括曾生育过一个以上子女但同时只存活一个子女,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或收养且同时存活过两个以上子女,但以后只存活一个子女的情况。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包括法律法规承认的事实收养子女的情况。
符合上述条件的,应出具《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由其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有关独生子女的证明材料。
三、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现无存活子女的,需提供乡级以上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子女死亡证明材料。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是指被地方各级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认定、审核的符合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三级以上(包括三级,下同)残疾标准,并持有其统一制发的等级为三级以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2.计划生育特别扶住家庭抚慰内容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的对象是:本省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
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满49周岁。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符合上述条件的对象,由政府发放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金。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须年满49周岁领取扶助金。
扶助对象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后,中止领取扶助金。 特别扶助制度由各省制订,因此,各省的条件并非完全一样,因此,你只能在网上查阅你省的这个特别扶助制度。
希望我的回答能对你有所帮助。
3.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需要哪些方面进一步加大奖励和帮助
说奖励金实际利益导向种国家现对计划生育家庭普遍实行利益导向制度目于通过实施各种优先、优惠、优待政策围绕计划生育家庭优生优育、子女成才、抵御风险、生殖健康、家庭致富及养老保障等方面问题建立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健全完善计划生育公益金制度奖励少生逐步取代惩罚多生用利益激励逐步取代行政制约、行政强制真正使计划生育家庭政治上有地位、经济上有实惠、安全上有保障促使群众生育观念得进步转变生育行发生变化使计划生育群体真正成优先享受国家社会经济改革与发展成群体消除们顾之忧 背景 近年来我国人口老龄化日益加重由于农村家庭日益小型化、空巢化和土地收益下降传统家庭养老功能弱化农村养老风险断加大出生人口性别比持续偏高有能成严重危及今温州社会稳定和持续发展重大社会问题低生育水平面临极大反弹势能传统多子多福生育观念尤其农村地区根深蒂固人口与资源环境矛盾日益突出需要通过行政手段之外利益导向方法促进群众生育观念转变逐步增强计划生育家庭发展能力推动和谐社会建设 效 实行计划生育政策30多年来我国断完善少生奖励、困难救助、服务免费、政策优先、贫困扶持、养老保障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2004年来央财政累计投入资金22。
3亿元全国财政投入达44。5亿元2007年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等三项政策直接受益人群达233万人奖励扶助等政策实施标志着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政策体系初步形成进步激发农民实行计划生育积极性稳定低生育水平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十五期间全国财政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费支出累计742。
15亿元年均递增27。95%高于同期经常性财政投入增长幅度。
4.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的扶助金标准
扶助金标准:特别扶助金以个人为单位发放。
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对符合第六条规定条件的,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
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对符合第六条规定条件的,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以时间先到为准)。
扶助金自女方年满49周岁开始发放。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须年满49周岁方可发放扶助金。已超过49周岁的,从其扶助资格被确认年度起发放扶助金。扶助对象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后,中止发放扶助金。
5.全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关怀关爱”五个一“服务制度有哪些内容
全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关怀关爱”五个一“服务制度有哪些具体内容
1、建立一户一档的信息档案管理制度。通过入户实地调查, 掌握特殊困难家庭的住址、联系电话、职业、年龄、健康状况; 子女死亡时间、年龄、死亡原因等情况;家庭的经济状况、生活保障情况和具体需求等,为每户家庭建立一份详实的档案,落实部门及人员的“一对一”帮扶机制。
2、建立一人一项的扶助制度。通过实地走访,倾听他们的 心声,了解他们的实际需求,提供切合实际的需求服务。 开展计生协会帮扶计生困难户的“牵手行动”,落实帮扶对象的具体帮扶措施,从资金、就业、助学、技术指导、信息提供等因地制宜实行多方面帮扶;对独生子女意外死亡、伤残与病残,其父母不再生育或收养的家庭,参照计划生育家庭扶助制度,按照相关政策,实行定期扶助和一次性救助相结合的办法给予经济扶助; 对于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的其他主要成员遭遇意外情况,给予必要的精神与经济的援助。
3、建立一周一次的电话访谈制度。了解服务对象的身心健 康状况及日间生活安排情况。让他们真正体会到困有所帮、病有所医、老有所养、心有所依的亲情关怀。通过电话约谈,建立区、乡、村三级帮扶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联系制度,发放“帮扶联系卡”, 及时了解被帮扶人的生活需求、生理需求以及身体健康状况,开展有针对性的关爱服务活动,区级联系的形式主要是,通过项目开展专项督查调研,召开座谈会、交流联谊会,亲临特殊家庭, 进行走访慰问,每节每户发放200-500 元慰问金;镇办级联系的形式主要是通过项目和扶贫帮困行动建立一系列的月访、随访服务制度;村(社区)联系主要是包组干部和村计生专干开展的就近就地生活照料,精神慰藉,心理辅导等。
4、建立一月一次的登门探访制度。面对面进行沟通,帮助 解决实际困难及需求,对60 岁以上的失独家庭或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家庭,每户每月提供一次家政服务。包括家居保洁和生活照料等,逐步改善特殊家庭的生存环境,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和健康水平。所需费用由区人口计生局承担(每户平均不超过600 元/年)。在重大传统节日,如春节、中秋节、重阳节及服务对象生日时进行上门慰问服务。
5、建立一年一次的健康检查制度。由区人口计生局和各镇 办共同组织实施,检查费用由区人口计生局承担。每年为特殊家庭进行一次健康体检。项目包括肝功能、血脂、胸片、心电图、腹部彩超等,建立每人一份的健康档案。对身体状况转好的关怀关爱对象,落实社区服务中心医生定期探视,提供监测血压等常规服务,提醒他们做好相关疾病的预防和保健;对已患病的,由社区服务中心指派医生定期上门探视,指导就医、服药等事项; 对需要住院陪护的,由镇办协调陪护工作人员。日常医疗服务机构医生要随时进行监护,对突发病情要及时采取救助措施。
6.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可否领计划生育补助
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是在我省现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基础上,对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由政府给予资金上的扶助。
(一)扶助对象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的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本人的户籍在我省。 2、没有违反国家和我省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生育,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3、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年满49周岁。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三级以上)。
对象的具体确认条件按《陕西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确认的政策解释》(附件1)执行。 (二)扶助标准 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未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未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
(三)与其他奖励制度的衔接 对于目前已享受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独女户家庭补助的对象,按照本方案规定相应调整扶助标准;对于符合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条件的农村对象,年龄达到60周岁以后,仍继续执行本方案规定,不再重复执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