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退房的情况说明
1.退房款证明怎么写
退房的时候要想避免出现纠纷,就需要一份好的退房款证明,将出资方、出资方式、出资金额、出资时间按照实际情况详细列明即可,还是要通过银行转账将出资款汇至开发商,切忌汇给对方,那样有赠与之嫌,无法证明自己对购房出资,退房款证明包括以下内容: 1、出资方的姓名、年龄、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工作单位、职业、住址、身份证号等内容。
2、各出资方的出资金额。 3、出资方式,是现金支付还是支票还是银行转账。
在此提醒一下,尽量避免用现金支付,即便用支票或银行转账的方式付款,也尽量将房款直接汇至开发商账户,不要汇至对方账户。 4、出资时间,这个也是重要的,因为在离婚房产分割时,出资购买房屋的时间也会影响到房产的分割。
以上就是关于退房款是否要写证明以及如何写证明的介绍了,证明可以看做一种证据,并且房产出资作为一件需要我们认真严谨对待的事,更需要我们在办理退房款的时候,开具房款的出资证明才能依据我们自身的权力进行退房。
2.可以退房的六种情况 法律规定情形有哪些
房产交易需要相当长一段时间来办理各种手续,中间过程某个环节很可能出现意外,导致退房情形的出现。有时候即使是卖房者的原因,买房者往往也因为担心遭受损失而不敢轻易退房,其实法律规定的合理退房情形有很多,下面重点介绍这六种。
情形一、售卖方未告知买方而将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第1项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行为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情形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存在欺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第1项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情形三、售卖方故意隐瞒房屋存在抵押事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第2项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情形四、存在一房两卖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第2项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情形五、售卖方故意隐瞒交易房屋已出售事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第3项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情形六、售卖方故意隐瞒交易房屋为拆迁补偿安置房事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第3项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以上六种情况为退房的相关法规,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6-12-09,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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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购房者可以退房的情形有哪些
1、延期交付房屋到了开发商与购房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交房日后,却迟迟得不到开发商的入住通知。
根据现在《司法解释》的规定,开发商经购房人催告后的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购房人就有权要求开发商退房,并要求返还订金或支付房款利息。 2、房屋面积误差超过3%。
如果交房时房屋的实测面积与签约时的暂测面积的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购房人可以提出退房并要求退赔利息。 3、房屋质量不合格导致严重影响使用。
根据最新司法解释,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购房人可以提出退房并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
4.法律规定可以退房的情形有哪些
情形一、售卖方未告知买方而将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第1项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行为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情形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存在欺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第1项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情形三、售卖方故意隐瞒房屋存在抵押事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第2项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情形四、存在一房两卖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第2项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情形五、售卖方故意隐瞒交易房屋已出售事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第3项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情形六、售卖方故意隐瞒交易房屋为拆迁补偿安置房事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第3项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5.法律规定的退房的情形有哪些
一、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而将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第1项之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二、一房二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第2项之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存在欺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第1项之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四、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存在抵押的事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第2项之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五、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出售事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第3项之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六、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第3项之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6.购房者在哪些情况下可以退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购房者退房的情况有以下几种:1、第二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因此,若开发商没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就和购房者签订买卖合同,在开发商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之前,购房者可以要求退房。2、第十五条规定:“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因此,开发商不能在约定的交房日交房,经催告后三个月内仍旧不交房,则购房者就可以要求退房。 3、第十九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也就是开发商迟迟不交房,房屋登记后一年可以退房。 4、第二十三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
因不可规则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 5、第八条、第九条规定了购房款双倍返还的情况,前面有文章专门细述。
其次,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相关规定,开发商擅自变更规划、设计的,或者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统一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必须经过购房人同意。 否则,开发商构成违约,购房人有权退房。
第二十条相关规定,买受人在购房时经常出现实际面积和合同约定面积出现一定误差,买卖合同可以基于双方意思表示对面积误差的处理方式进行约定,没有约定的话,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 根据第十九条规定,房屋交付时,套型与设计图纸一致,相关尺寸也在约定的误差范围内,维持总价款不变;套型与设计图纸不一致或者相关尺寸超出约定的误差范围,合同中未约定处理方式的,买受人可以退房或者与房地产开发企业重新约定总价款。
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另外,根据司法解释,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主要是指房屋入住后由于前期施工原因导致房屋内空气质量差,影响人的居住健康,或是房内噪声影响居住的,购房者若要求退房并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购买人认为主体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 经核验,确属主体质量不合格的,购买人有权退房,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因房屋主体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过后,主体结构经质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退房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但对于一般的墙壁、门窗方面的质量问题,除非双方有明确约定,否则购房人无权要求退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