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部监事承诺书
1.外部监事与执行监事的区别是什么
外部监事与执行监事的区别: 一、概念上的区别 外部监事是指由公司外部人充任的监事,而执行监事是指仅由一人组成的监督机关。
二、职责上的区别 (一)外部监事的基本职责 外部监事的基本职责是客观评判业务执行的合法性,其职权具体包括业务、财务监督权、议案审查权、参与董事会会议陈述意见权、董事任免发言权、停止请求权以及诉讼代表权等。 业务和财务监督权赋予外部监事随时要求董事、经理及其他公司雇员提供营业报告或者调查公司及其子公司的业务及财产状况的权利;议案审查权主要是指对董事提出的议案和文件等有权进行审查;停止请求权是当董事有违法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时,外部监事有要求其停止的权利;诉讼代表权是在公司与董事之间的诉讼,以及少数股东对董事的代表诉讼中,代表公司参加诉讼。
外部监事与独立董事好像并没有什么差别,其实不然。从公司治理的基础来看,独立董事制度适应于一元的治理结构,而外部监督则适应于二元的治理结构。
一元治理结构以美国为代表,是指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若干名董事,组成董事会未任免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而二元治理结构以日本为代表,是指规定股东大会是最高权力机关,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和监事会,董事会是最高决策机构,监事会专职监督董事会,二者均向股东大会负责。 (二)执行监事的职责 1、主持监事会的全面工作,组织召开监事会;2、向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作监事会工作报告;3、监督理事会及管理工作人员的职责履行、制度执行情况;4、监督检查合作社生产计划、营销计划的完成情况,资金积累及盈余分配情况;5、监督检查合作社资金运转、费用开支和社务公开情况;6、代表监事会建议召开临时理事会、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7、履行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监事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在我国,公司的监事会处在与董事会地位平行的位置上,这样的立法设计,增添了监事会的监督难度,很多企业监事会形同虚设。因此,引进外部监事,可以加强监事会的独立性和监督力量。
外部监事与执行监事的区别: 一、概念上的区别 外部监事是指由公司外部人充任的监事,而执行监事是指仅由一人组成的监督机关。 二、职责上的区别 (一)外部监事的基本职责 外部监事的基本职责是客观评判业务执行的合法性,其职权具体包括业务、财务监督权、议案审查权、参与董事会会议陈述意见权、董事任免发言权、停止请求权以及诉讼代表权等。
业务和财务监督权赋予外部监事随时要求董事、经理及其他公司雇员提供营业报告或者调查公司及其子公司的业务及财产状况的权利;议案审查权主要是指对董事提出的议案和文件等有权进行审查;停止请求权是当董事有违法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时,外部监事有要求其停止的权利;诉讼代表权是在公司与董事之间的诉讼,以及少数股东对董事的代表诉讼中,代表公司参加诉讼。 外部监事与独立董事好像并没有什么差别,其实不然。
从公司治理的基础来看,独立董事制度适应于一元的治理结构,而外部监督则适应于二元的治理结构。一元治理结构以美国为代表,是指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若干名董事,组成董事会未任免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而二元治理结构以日本为代表,是指规定股东大会是最高权力机关,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和监事会,董事会是最高决策机构,监事会专职监督董事会,二者均向股东大会负责。
(二)执行监事的职责 1、主持监事会的全面工作,组织召开监事会;2、向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作监事会工作报告;3、监督理事会及管理工作人员的职责履行、制度执行情况;4、监督检查合作社生产计划、营销计划的完成情况,资金积累及盈余分配情况;5、监督检查合作社资金运转、费用开支和社务公开情况;6、代表监事会建议召开临时理事会、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7、履行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监事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在我国,公司的监事会处在与董事会地位平行的位置上,这样的立法设计,增添了监事会的监督难度,很多企业监事会形同虚设。
因此,引进外部监事,可以加强监事会的独立性和监督力量。外部监事与执行监事的区别: 一、概念上的区别 外部监事是指由公司外部人充任的监事,而执行监事是指仅由一人组成的监督机关。
二、职责上的区别 (一)外部监事的基本职责 外部监事的基本职责是客观评判业务执行的合法性,其职权具体包括业务、财务监督权、议案审查权、参与董事会会议陈述意见权、董事任免发言权、停止请求权以及诉讼代表权等。业务和财务监督权赋予外部监事随时要求董事、经理及其他公司雇员提供营业报告或者调查公司及其子公司的业务及财产状况的权利;议案审查权主要是指对董事提出的议案和文件等有权进行审查;停止请求权是当董事有违法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时,外部监事有要求其停止的权利;诉讼代表权是在公司与董事之间的诉讼,以及少数股东对董事的代表诉讼中,代表公司参加诉讼。
外部监事与独立董事好像并没有什么差别,其实不然。从公司治理的基础来看,独立董事制度适应于一元的治理结构,而外部监。
2.独立董事、外部监事津贴可否按月发放
用人单位应当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工资。支付工资的具体日期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如遇法定休假节日或休息日,通过银行发放工资的,不得推迟支付工资;直接发放工资的,应提前支付工资。
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暂时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经与本单位工会协商一致,可以延期在一个月内支付劳动者工资。
对实行年薪制或按考核周期兑现工资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每月按不低于最低工资的标准预付工资,年终或考核周期期满时结算。
所以看当初聘任时的劳动合同是怎么约定的
3.公务员担任事业单位 法人结构治理外部监事可以领取报酬吗
不可以,(一)公务员担任外部监事的入库人才,由市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工作联席会议部分成员单位推荐(部门名单见附件),每个部门推荐不少于2名。
(二)从事会计、审计、法律等工作的社会组织推荐入库人才时,须提交单位的法人证书、从业资质等材料。
(三)注册窗口长期开放,“平台”正常运行,单位和个人可随时注册、提交入库申请。
(四)已入库人才个人信息发生变化的,本人要及时维护并提出更新申请。
(五)外部监事库实行动态管理,已入库人员不再符合入库条件的,将调整出外部监事人才库。
4.独立监事是什么意思
独立监事,又称外部监事、外部监察人、独立监察人,简言之,就是不是公司董事、经理或职员的监事。
除了担任监事外,他们须与公司没有其他关系。 对独立监事任职资格的限制,应当从形式和实质两方面来进行。
一方面,独立监事不得担任公司或其子公司、关联企业的董事、监事、经理或其他职员,也就是说他们必须是公司外部的人;另一方面,独立监事应当独立行使判断,不得与公司存在可能影响其独立判断能力的关系。 上述两方面缺一不可。
如果仅具备第一个条件,则不能称为独立监事,而只能称为外部监事。而如果不具备第一个条件,则第二个条件也成为空中楼阁。
因此,严格地说,独立监事与外部监事是有差别的。但是,平时所说外部监事即是指的独立监事。
因为引入外部监事制度的根本目的不在于限制公司内部人成为监事,而是为了确保监事独立。 因此,本文对这两个概念不做严格区分。
目前我国对独立监事制度做出规范的主要是中国人民银行于2002年6月发布的《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和《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 《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规定,商业银行监事会中至少应当有2名外部监事(第7条)。
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外部监事由股东提名;经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同一股东只能提出1名独立董事或外部监事候选人,不得既提名独立董事又提名外部监事(第8条)。
外部监事享有监事的权利,对商业银行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进行监督,根据监事会决议组织开展监事会职权范围内的审计工作(第26条)。 《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第59条规定,监事会应当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股东大会选举的外部监事和其他监事组成,其中外部监事的人数不得少于两名。
第60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外部监事制度。外部监事与商业银行及其主要股东之间不应存在影响其独立判断的关系。
外部监事在履行职责时尤其要关注存款人和商业银行整体利益。外部监事报酬应当比照独立董事执行。
外部监事的任职资格、产生程序、权利义务以及工作条件应当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 上述规定,对于加强银行监管、完善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具有积极意义。
但是,这两个指引对于独立监事的任职资格、选举、报酬、责任并未做出详细的规定,可操作性较差,一定程度上制约了该制度的应用。 独立监事,又称外部监事、外部监察人、独立监察人,简言之,就是不是公司董事、经理或职员的监事。
除了担任监事外,他们须与公司没有其他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