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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油库筹建的情况说明

    1.筹建报告怎么写,请高人给我拟一个,非常感谢

    筹建报告书

    项目

    报告单位

    主管部门

    报告日期: 年 月 日

    填写说明

    一、筹建机构在填写筹建报告之前,应仔细阅读卫生部、省级有关管理及技术规范等配套文件。

    二、筹建报告各项内容,必须实事求是,表达要明确、严谨,字迹要清晰易辨。

    三、筹建报告一式5份,复印时请用A4纸,并于左则订成册。

    四、本筹建报告应附如下资料:

    1、医疗保健机构基本情况的有关信息(包括床位数、科室设置情况、人员情况、设备和技术条件情况等);

    2、可行性报告;

    3、筹建计划:可另附纸。

    五、以上材料如有电子版,请一并以软盘形式提交给受理窗口。

    机构名称

    医疗机构登记号

    机构性质 妇幼保健院□ 专科医院□ 综合性医院□

    其他(请注明: )

    单位地址 邮编

    单位联系电话 传真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筹建项目

    项目总负责人 姓名 电话

    筹建计划

    所在单位意见

    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意见

    省级专家组意见

    专家组签字:

    年 月 日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意见 初审人员意见

    负责人: 年 月 日

    主管处室意见

    负责人: 年 月 日

    主管厅领导意见

    负责人: 年 月 日

    2.黄岛油库的基本情况

    黄岛油库区始建于1973年,胜利油田开采出的原油由东(营)黄(岛)输油线输送到黄岛油库,再由青岛港务局油码头装船运往各地。

    黄岛油库原油储存能力760000立方米,成品油储存能力约60000立方米,是我国三大海港输油专用码头之一。黄岛油库现担负着中国石化进口原油在青岛实华原油码头有限公司码头接卸后的储存、中转、外输和外管道巡护业务。

    现隶属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管道储运分公司,是全国大型原油中转基地之一。黄岛油库占地面积约76.6万平方米,拥有大型浮顶原油储罐38座,储油容量达210万立方米。

    油库承担着华北地区、华东沿海和沿江炼化企业原油接卸、储存、输送以及青岛境内外输管道的管理任务 。

    3.油库要成立一个环保组织机构 这个通知怎么拟啊

    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或者组织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

    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社会发展需要,有利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二)社会团体的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在业务上应当具有代表性。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会长(理事长)担任,并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三)有50个以上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会员在本行政区域的分布应当具有广泛性。

    (四)有规范的名称。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

    (五)有相应的组织机构。

    (六)有固定的住所。

    (七)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八)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并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九)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禁止成立以某一姓氏或者以某一姓氏为主体组成的宗族性社会团体。

    乡(镇)和城市街道及其以下区域不得设立宗教性社会团体。

    申请筹备成立社会团体,发起人或者组织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由发起人或者筹备组织负责人签署的筹备申请书。

    (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四)住所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五)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姓名、年龄、身份证号码、职业、简历和住址等身份情况证明。

    (六)参照国家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制发的《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拟定的章程草案。

    申请筹备成立宗教性社会团体除提交前款规定文件外,还必须提交有可考证的、符合我国现存宗教历史沿革的、不违背本团体章程的经典、教义和教规。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筹备成立社会团体的有关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备的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向发起人或者组织说明理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批准筹备:

    (一)有根据证明申请筹备的社会团体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

    (二)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社会团体,没有必要成立的。

    (三)会员分布缺乏广泛性和代表性的。

    (四)发起人、拟任负责人曾经或者正在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在业务上不具有权威性和代表性的。

    (五)在申请筹备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六)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经批准筹备成立的社会团体,应当自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筹备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工作以外的活动。逾期不召开成立大会并申请成立登记的,其筹备批准效力自行失效。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社会团体的登记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对社会团体筹备符合规定要求的,准予登记,发给民政部统一制发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对不予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将不予登记的决定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社会团体应当凭《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和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申请刻制印章、开设银行帐户。

    社会团体应当将经公安机关办理准刻手续后刻制的印章和依法开设的银行帐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后方可启用。

    社会团体拟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社会团体经批准设立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社会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应当按照其隶属的社会团体的章程,在该社会团体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和开展活动。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社会团体不得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

    没有经过登记的社会团体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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