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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职业危害防治情况说明

    1.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

    职业卫生制度 为认真贯彻执行《职业病防治法》,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

    特制定本制度: 一、公司成立以生产主管经理为首,行政部、生产部、医务室、总工会和各子公司生产厂相关领导组成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各子公司、部门、车间设立以主管领导为主的专(兼)职职业卫生管理组织,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各部门的安全员为职业卫生的专(兼)职监督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卫生监督工作。

    二、建立健全本单位职工的职业卫生档案和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存;做好新职工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体检。 三、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职工进行职业卫生健康教育和培训,使职工了解熟悉本公司、本岗位的职业危害因素,并掌握职业卫生的防治方法和注意事项,杜绝和减少职业性危害。

    四、按规定向职工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防护要求的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积极采用新工艺,选用新设备,改善工作条件,杜绝“跑、冒、滴、漏”,实行清洁化生产,从源头控制职业病危害因素。

    五、经常对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定期请由依法取得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其结果定期向职工公布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1) 新职工入厂后,应进行健康检查,要妥善安排好职业禁忌证和过敏症患者的工作。 2) 对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在册职工,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监护档案。

    3) 对从事有毒、有害物质作业的人员,可逐步实行轮换、短期脱离、缩短工时、进行预防性治疗或职业性疗养等措施。对患职业禁忌证和过敏症者,应及时调离。

    4) 职业病的范围和诊断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已确诊的职业病患者应进行积极治疗。 5) 当定期对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中毒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

    6)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职业卫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职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安全生产,走可持续发展道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石化集团公司所属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职业卫生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总部监督、企业负责、分级管理,定期考核”的管理体制。

    企业内部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相互协作,做好职业卫生工作。 第四条 企业职业卫生工作实行一把手负总责,企业对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对本企业职业卫生工作的监督管理与考核负责。 第五条 职业卫生工作是企业安全、健康、环境(HSE)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在执行HSE管理体系过程中,必须按本规定做好职业卫生有关工作。

    第六条 各级工会组织应依法维护职工享有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组织实施对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民主管理和群众监督。 第七条 企业对在职业卫生工作中成绩突出的个人或单位给予奖励。

    第二章 机构与管理 第八条 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在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委员会的领导下,主管职业卫生工作。集团公司职业病防治中心在安全环保局领导下,负责职业卫生日常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九条 企业安全生产监督委员会负责指导职业卫生工作,企业应有领导分管职业卫生工作,各企业的安全(环保)部门是本企业职业卫生工作的主管机构。 第十条 在将医疗卫生机构交地方的过程中,企业现有的职业病防治专职技术服务机构应予以保留。

    第十一条 企业内部应建立职业卫生“管理网络”,负责各级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建立职业卫生工作例会制度。

    制定计划,研究工作,布置任务,通报企业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监测、职业健康监护、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及劳动防护检查考核、职业卫生隐患检查及治理等情况。 第十三条 企业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确保职工能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的有关待遇。

    第十四条 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所需经费(包括健康监护费、职业病诊疗康复伤残费、尘毒监测仪器设备购置费、监测费、职业卫生宣传教育费、培训费、管理费、职业病危害治理费、职业病危害调查费、职防科研费等)应列入企业年度资金计划,专款专用,其经费支出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 第十五条 企业工会、人事、劳资、生产、技术和设备等管理部门,在其岗位责任制中应列入相关的职业卫生责任条款,协助作好职业卫生工作。

    第三章 职业病危害前期预防 第十六条 企业应加强新建及改、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应建立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审批程序,企业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参加建设项目的设计审查。

    第十七条 按照国家有关法规的要求,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开展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有关工作,并按有关规定报批。建设项目在设计阶段,设计单位应充分考虑和落实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中提出的有关建议和措施,企业应同时建立相应的职业病危害评价等。

    2.职业病危害项目零申报情况说明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2012年版)

    单位:(盖章) 主要负责人:(签字) 日期:

    申报类别:初次申报○ 变更申报○

    变更原因

    单位注册地址

    工作场所地址

    企业规模: 大○zhidao 中○ 小○ 微 ○

    行业分类

    注册类型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有○ 无○

    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数: 内专职 兼职

    劳动者总人数:

    职业病累计人数

    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 粉尘类 有○ 无○ 接触人数

    接触职业病危害总人数:化学物质类 有○ 无○ 接触人数

    物理因素类: 有○ 无○ 接触人数

    放射性物质类 有○ 无○ 接触人数

    其他 有○ 无○ 接触人数

    职业病危害因素分布情况

    作业场所名称

    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

    接触人数(可重复)

    接触人数(不重复)

    (作业场所1)

    (作业场所2)

    合计

    填报人:容 联系电话:

    3.职业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灵新煤矿职业病防治计划与实施方案为了搞好我矿职业病防治工作,使生产作业环境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要求,保护职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制定我矿2011年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1 2012年度防治计划目标1.1 新发尘肺病病例年均增长率控制在0.15%以内。1.2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基层单位负责人、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率达到100%,实现全员培训。

    基层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率达到100%,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告知率和警示标识设置率达到98%。1.3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率达到90%以上,粉尘、有害气体等主要危害因素监测合格率达到75%以上。

    1.4 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评价率达到90%以上,控制效果评价率达到70%以上。1.5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劳动者的职业健康体检率达到100%。

    1.6 基本实现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工伤保险全覆盖。1.7工作场所、职业健康监护等职业病防治的监督覆盖率比2011年提高10%以上,严重职业病危害案件查处率达到100%。

    2 2012年度防治计划2.1 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 严格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五条“用人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我矿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的规定,制定由我矿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总负责,部门分工负责和岗位各负其责的责任体系和责任保证制度。2.1.1根据《职业病防治》的立法宗旨,正确处理职业病防治责任制与经济责任制的关系,以保护劳动者健康及相关权益为目标,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管理人员、工作人员的责、权、利,力戒形式主义。

    2.1.2以责定权,以控制效果定奖,体现奖优罚劣的原则。落实职业病防治责任制,采取适当的经济手段同职业病防治管理人员、工作人员的经济利益挂钩,依据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制定的职业病防治目标分解到各单位第一责任人。

    2.1.3无论是集体责任制,还是个人责任制都要根据职业病防治目标与计划,明确职责范围、基本任务、工作标准、实施程序、协作要求和奖罚办法等内容。2.1.4指标分解和考核要有针对性,抓住影响职业病防治控制效果的关键,达到责任指标化、考核数据化、分配差额化(即职业病防治工作绩效的大小与奖惩挂钩)。

    2.2 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 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人力资源科、财务科如实上报我矿的人数、工资总额、缴费情况以及财务会计帐册等有关情况。

    按时缴纳工伤社会保险金,积极配合相关部门作好工伤社会保险工作。使在我矿职业活动冲所发生的工伤、职业病以及因此而死亡,造成劳动者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劳动者或其遗属能够从社会得到必要的物质补偿和服务的社会保障,保证劳动者或其遗属的基本生活,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医疗救治和康复服务等。

    2.3 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积极做好工作场所的卫生防护工作,使工作场所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 2.3.1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2.3.2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2.3.3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2.3.4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2.3.5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2.4 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 安全管理科建立在识别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基础上,即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规定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进行申报。按照《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的规定,填报好各种申报表。

    2.5 我矿的建设项目(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引进项目)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并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 2.6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内容,建立或完善职业卫生防治管理措施:2.6.1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我矿的职业病防治工作;2.6.2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2.6.3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2.6.4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内容有:全矿职工人数、男女职工人数、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男女人数、患各种职业病人数;全矿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数、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点数、各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点的浓度或强度及评价;各种职业卫生防护设施设备的名称、数量、运行状况、防护效果及对存在问题的治理;个人防护用品的种类、发放数量、是否有职业卫生检验报告书、实际配带情况等)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内容有: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职业病诊疗等劳动者健康资料);2.6.5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各单位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及检测评价(定期检测、评价必须由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制度;2.6.6建立、健全职业。

    4.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范文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09年6月1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责 第八条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健康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健康知识和管理能力,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职业健康培训。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健康培训,普及职业健康知识,督促从业人员遵守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操作规程。 第十一条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下列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 (一)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二)职业危害告知制度; (三)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四)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五)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六)从业人员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七)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 (八)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九)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危害防治制度。

    第十二条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作业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生产布局合理,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 (二)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作业场所不得住人; (三)有与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相适应的有效防护设施; (四)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其他规定。 第十三条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将本单位的职业危害因素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预评价。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产生职业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编制职业危害防治专篇。职业危害防治专篇应当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建设项目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

    第十七条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依法经验收合格,取得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验收批复文件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验收批复文件应当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对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并督促、教育、指导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使用,不得发放钱物替代发放职业危害防护用品。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职业危害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确保防护用品有效。

    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已经失效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和保养,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

    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 第二十一条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有专人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日常监测,保证监测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监测的结果应当及时向从业人员公布。 第二十二条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

    定期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档案,向从业人员公布,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在日常的职业危害监测或者定期检测、评价过程中,发现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和治理,确保其符合职业健康环境和条件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向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并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危害防护措施等内容。

    第二十五。

    5.劳动防护和职业病防治情况怎么总结

    培训、检查、服务与管理的重要。

    没有范文。

    以下供参考,

    主要写一下主要的工作内容,如何努力工作,取得的成绩,最后提出一些合理化的建议或者新的努力方向。。。。

    工作总结就是让上级知道你有什么贡献,体现你的工作价值所在。

    所以应该写好几点:

    1、你对岗位和工作上的认识2、具体你做了什么事

    3、你如何用心工作,哪些事情是你动脑子去解决的。就算没什么,也要写一些有难度的问题,你如何通过努力解决了

    4、以后工作中你还需提高哪些能力或充实哪些知识

    5、上级喜欢主动工作的人。你分内的事情都要有所准备,即事前准备工作以下供你参考:

    总结,就是把一个时间段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系统的总评价、总分析,分析成绩、不足、经验等。总结是应用写作的一种,是对已经做过的工作进行理性的思考。

    总结的基本要求

    1.总结必须有情况的概述和叙述,有的比较简单,有的比较详细。

    2.成绩和缺点。这是总结的主要内容。总结的目的就是要肯定成绩,找出缺点。成绩有哪些,有多大,表现在哪些方面,是怎样取得的;缺点有多少,表现在哪些方面,是怎样产生的,都应写清楚。

    3.经验和教训。为了便于今后工作,必须对以前的工作经验和教训进行分析、研究、概括,并形成理论知识。

    总结的注意事项:

    1.一定要实事求是,成绩基本不夸大,缺点基本不缩小。这是分析、得出教训的基础。

    2.条理要清楚。语句通顺,容易理解。

    3.要详略适宜。有重要的,有次要的,写作时要突出重点。总结中的问题要有主次、详略之分。

    总结的基本格式:

    1、标题

    2、正文

    开头:概述情况,总体评价;提纲挈领,总括全文。

    主体:分析成绩缺憾,总结经验教训。

    结尾:分析问题,明确方向。

    3、落款

    署名与日期。

    6.职业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为了搞好本厂职业病防治工作,促进本厂的经济发展,使生产作业环境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要求,保护职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经XXXX年X X月X X日厂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会研究,制定本单位X X X X年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一)职业病防治工作内容 1、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 严格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五条“用人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韵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的规定,制定由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总负责,部门分工负责和岗位各负其责的责任体系和责任保证制度。

    同时要注意处理好以下问题:(1)要根据《职业病防治》的立法宗旨,正确处理职业病防治责任制与经济责任制的关系,以保护劳动者健康及相关权益为目标,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管理人员、工作人员的责、权、利,力戒形式主义。(2)以责定权,以控制效果定奖,体现奖优罚劣的原则。

    落实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用人单位可以采取适当的经济手段,同职业病防治管理人员、工作人员的经济利益挂钩,但不能像经济责任制那样,把依据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制定的职业病防治目标分解或者压在劳动者身上。(3)无论是集体责任制,还是个人责任制都要根据职业病防治目标与计划,明确职责范围、基本任务、工作标准、实施程序、协作要求和奖罚办法等内容。

    (4)指标分解和考核要有针对性,抓住影响职业病防治控制效果的关键,达到责任指标化、考核数据化、分配差额化(即职业病防治工作绩效的大小与奖惩挂钩)。2、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

    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如实上报本单位的人数、工资总额、缴费情况以及财务会计帐册等有关情况,按时缴纳工伤社会保险金,积极配合相关部门作好工伤社会保险工作,使在本厂职业活动中所发生的工伤、职业病以及因此而死亡,造成劳动者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劳动者或其家属能够从社会得到必要的物质补偿和服务的社会保障,保证劳动者或其家属的基本生活,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医疗救治和康复服务等。3、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积极做好工作场所的卫生防护工作,使工作场所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1)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难;(2)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3)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4)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5)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4、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 建立在识别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基础上,即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规定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进行申报,按照《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的规定,填报好各种申报表。5、本单位的建设项目(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引进项目)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并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

    6、对从事放射、高毒等作业的特殊管理。 放射、高毒职业病危害作业是发生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和严重职业病的主要作业,其危害后果特别严重,其危害往往是群体性的,且致死率、致残率很高,不仅严重损害劳动者的生命健康,给用人单位带来沉重的经济负担,而且也影响社会的稳定。

    特殊管理包括对作业场所和作业人员的特殊管理。如作业场所的隔离、生产设备管道化、密闭化和操作自动化,作业场所设置特殊职业病防护设备,包括自动报警装置、防护安全连锁反应系统和工作信号,配备应急救援设施、医疗急救用品等。

    特殊管理措施还包括对这类作业实施特殊的监管手段。如实施许可制度,即作业许可和人员资格许可。

    作业许可是指用人单位从事放射、高毒等、职业病危害作业,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的特殊卫生规定和要求,取得卫生许可后,方可从事该项作业。人员资格许可是指从事放射、高毒等特殊职业的人员,也包括这类作业的管理人员必须通过职业健康检查和培训,身体状况符合要求并掌握特殊职业危害防护知识,取得特殊职业病危害作业资格后方可上岗;管理人员也必须通过专业培训,取得特殊职业病危害作业职业卫生管理资格后方可从事相应的管理工作。

    7、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内容,建立或完善职业卫生防治管理措施:(1)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2)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3)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4)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内容有:全厂职工人数、男女职工人数、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男女人数、患各种职业病人数;全厂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数、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点数、各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点的浓度或强度及评价;各种职业卫生防。

    7.职业病防治宣传手册

    第一部分:职业健康监护知识 1,职业健康监护分哪几种 答:分四种;(1),上岗前;(2)在岗期间;(3)离岗前;(4),应急性健康监护. 2,为什么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必须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资质认证才能开展工作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职业健康检查必须由依法设立并已取得省级以上的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任何医疗单位没有取得职业健康检查资质而进行的健康检查没有法律效力.另外,职业健康检查必须与其所从事的职业相联系,健康检查机构必须掌握其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危害特性,对人体的特异性损伤以及工作场所相关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才能对检查结果进行综合分析,所以职业健康检查是健康检查中特殊的一种,有特殊性,必须由专业机构来承担. 3,职业健康检查的检查项目是如何确定的 答:职业健康检查应当根据所接触的职业危害因素类别,按照卫生部《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及周期》的规定确定检查项目和检查周期,需复查时可根据复查要求相应增加检查项目.职业健康检查应当填写《职业健康检查表》,从事放射性作业劳动者的健康检查应当填写《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检查表》. 4,为什么职业健康检查时企业一定要提供劳动者职业史 答:职业史反映劳动者工作经历,对判断健康监护结果十分关键,是职业健康检查中十分重要的内容.(1)异常健康检查结果与职业史结合进行综合分析,判断是否与职业有关;(2)职业史是职业病诊断的重要依据;(3)职业史可分析劳动者所受职业病危害是由哪种危害因素引起,是否与本企业有关.(4)企业提供劳动者职业史可避免劳动者不提供或提供虚假职业史,从而导致职业病法律纠纷;(5)《职业病防治法》规定最后的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职业病是先前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的用人单位承担责任. 5.劳动者进行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意义 答:(1)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目的是断定劳动者从事某种作业前的健康状况,是否适合参加该有害作业,是否有职业禁忌,是否有危及他人的疾患如传染病,精神病等.为用人单位是否安排就业,尤其是否安排劳动者从事有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提供客观证据. (2)在岗期间的定期健康体检.目的是及时发现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早期影响,及时诊断和处理,对可疑患者可进行观察,对发现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或有与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者及时调离,安排适当的工作. (3)离岗时的健康检查.体检的内容与项目是依据劳动者所从事的岗位,工种中所存在的职业有害因素情况而有针对性地选择一些较为敏感的指标,对劳动者进行检查.目的是了解和判断该劳动者从事该有害作业若干时间后,目前的健康状况和变化是否与职业病危害因素有关. (4)应急性健康检查.目的是在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职工受到职业病危害因素影响,掌握身体健康状况. 5,为何要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内容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的资料.这些资料可为劳动者的健康追踪,职业病诊断,有关健康损害责任划分以及职业病危害评价提供依据.因此用人单位务必为每个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规定的期限予以妥善保存,档案保存期一般不应少于10年.当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6,用人单位应该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吗 对检查异常者应如何处理 答:用人单位必须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症的劳动者从事所禁忌作业;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7,职业健康检查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答:(1)检查前三天避免暴饮暴食,注意休息,保持充足睡眠. (2)体检化验要求早上7:30~8:30采空腹血,最迟不宜超过10:00. (3)女性怀孕期间避免接受X射线检查. (4)体检表内设定的检查项目,既有反映身体健康状况的基本项目,也包括一些针对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特殊检查项目.有些检查对职业性损伤,职业禁忌症的早期发现有特殊意义.有的受检者因怕麻烦或害羞,自动放弃该项检查,若受检者真有病变,自然也就失去了治疗,处置的最佳时机. (5)讲明病史.病史是体检医生判定受检者健康现状的重要参考依据.有的受检者抱定一种"考核"一下体检医生水平的心理,认为疾病只能靠查出来,不能靠说出来.殊不知这样做的结果往往是事与愿违.病史陈述要力争做到客观,准确,重要疾病不可遗漏. (6)如实提供职业史.职业史是职业健康检查的重要内容,是主检医师判断受检者职业性损伤,疑似职业病的重要依据. (7)注意体检结论.体检结论是对受检者健康状况的概括和总结,是主检医师根据各科体检结果,经过综合分析对受检者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对纠正不良行为习惯,预防。

    职业危害防治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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