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的之女说明情况
1.房屋拆迁说明怎么写
1、购买新建普通住房或自(翻)建住房的证明材料:(1)借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卡、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或户口簿或单身证明); 如属共同共有产的,应持有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或公安〈公证〉部门出具的证明)。
(2)《商品房买卖合同》; 如属自(翻)建住房的,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使用宅基地许可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或《抵押(反担保)合同》;(3)购买新建普通住房30%的首付款凭证(单位购房补贴,可合并计算,下同。);(4)如借款申请人曾借贷住房公积金已还清的,还需承办银行开具的证明。
上述证明材料的原件、复印件份数,详见《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须知》,下同。2、购买存量成套住房的证明材料:(1)借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卡、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或户口簿或单身证明); 如属共同共有产的,应持有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或公安〈公证〉部门出具的证明);(2)首付购房款40%的凭证;(3)原房屋所有权、国有土地使用证;(4)房屋置换成交协议、住房成交(评估、认定)价格证明;(5)如借款申请人曾借贷住房公积金已还清的,还需承办银行开具的证明。
2.家中有两儿一女,家中拆迁了,请问,女儿有份的
女儿当然有份。女儿的拆迁补偿应该跟儿子一致,特别是有时候拆迁补偿还跟家庭人口数相关。
《继承法》第九条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
《物权法》第四十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3.拆迁要求岀嫁之女下户口合理吗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这条规定了宅基地使用权只能归属于本村集体组织成员,实际上属于农村集体成员的建房福利。同时《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这一条文有两层含义,一是宅基地实际上是以户为单位审批的,二是每户人家只能有一块宅基地。申请建房用地时是以户为单位其中也包括出嫁女名字,而后虽然出嫁,但是并未重新审批建房,事实上仍然对宅基地享有权利。
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出嫁女应该享有宅基地份额。关于征地补偿款,因为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所以出嫁女仍然享有土地承包权,依法享有征地补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