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并纳税的情况说明
1.所得税合并纳税申请书怎么写(总公司和分公司合并纳税)
1、说明公司的基本情况
2。说明总公司与分公司财务核算上是统一核算的
3。提出汇总申报纳税的理由,并提出由总公司汇总统一纳税。
如何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通用申请书》?
(1)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经营范围和场地资料(房产证或租赁合同);
(4)企业银行账号证明;
(5)分公司申请认定时,应同时提供总母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批复书,以及母公司确认其为统一核算分公司的证明材料;
(6)所属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申请人必须提交上述证件资料的原件和经签章的复印件。
2.什么叫合并纳税 什么叫汇总纳税
汇总纳税又称“汇总缴纳”,是指对企业集团和设有分支机构的企业,采取由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或总机构汇总所属成员企业集中缴纳所得税的一种税收征收办法。采取这一方法的主要原因是,由于专业化协作的发展,企业集团跨地区、跨行业经营,一些成员企业在经营上难以独立核算或核算不能反映企业的真实情况,对企业经营产生不良影响。因此,汇总缴纳就成为必然。
合并纳税,是指大型企业集团的母子公司实施盈亏相抵之后的收益缴纳所得税。
扩展资料
财政部和国税总局发布通知,宣布从2009年1月1日起,此前在实施新企业所得税法之后保持合并纳税资格的106家大型国企将停止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资格。 大型国企合并纳税始于1994年实施分税制改革,分税制改革之后国税总局下发《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企业集团经批准后,可由其100%控股成员企业选择由核心企业统一合并纳税。
第一批企业为56家,2007年实施两税合并时确立了法人税制的原则,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都必须单独纳税,新税法第五十二条规定,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之间不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此前实施合并纳税的106家企业经国务院批准在2008年继续实施合并纳税。
此次财政部和国税总局的通知要求,为确保新税法的平稳实施,根据新税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对2007年12月31日前经国务院批准或按国务院规定条件批准实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集团,在2008年度继续按原规定执行。
从2009年1月1日起,上述企业集团一律停止执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 汇总纳税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以下称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汇总纳税企业. 两者的区别 合并纳税的各方是一个大型集团下属的各自独立的企业法人,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从今年开始,合并纳税已经取消了。
汇总纳税的各方是一个企业法人下属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实行法人纳税,分支机构都要由总机构进行汇总纳税。 两者的联系 合并纳税是老企业所得税条例的规定,汇总纳税是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合并纳税的顺利实施为法人企业汇总纳税的实行积累了宝贵的经验。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汇总纳税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合并纳税企业
3.两个企业整体吸收合并,要做税务备案,要求写情况说明,包括企业
第十八条企业发生重组业务,按照《通知》第五条第(一)项要求,企业在备案或提交确认申请时,应从以下方面说明企业重组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
(一)重组活动的交易方式。即重组活动采取的具体形式、交易背景、交易时间、在交易之前和之后的运作方式和有关的商业常规;
(二)该项交易的形式及实质。即形式上交易所产生的法律权利和责任,也是该项交易的法律后果。另外,交易实际上或商业上产生的最终结果;
(三)重组活动给交易各方税务状况带来的可能变化;
(四)重组各方从交易中获得的财务状况变化;
(五)重组活动是否给交易各方带来了在市场原则下不会产生的异常经济利益或潜在义务;
(六)非居民企业参与重组活动的情况
根据上述条款,实际上就是要企业说明以下几点:
1、重组的原因和目的;
可先介绍一下重组企业的基本情况,再描述重组的原因和目的。
2、具体重组的方式及内容;
可根据实际情况写清楚就好。
3、重组后的股权变更情况、重要负责人的变更情况、重要财务指标变更情况
4、重组后给企业带来的商业变化及市场风险;
此点应多写一些重组是对企业有好处的商业变化,少写或不写风险。
4、重组后的纳税情况,比如收入、利润是否会增加,纳税是否会增加,若无增加或是不好写,就写一下税收项目是否会有变化,有哪些变化,没有变化就把目前的纳税项目描述一下。
大概就写这么多,尽理间明一些,写好了给税局看了再根据税局的要求修改就好
4.合并业务的所得税怎样处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四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债务重组,相关交易应按以下四项规定处理: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应当分解为转让相关非货币性资产、按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清偿债务两项业务,确认相关资产的所得或损失;发生债权转股权的,应当分解为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债务人应当按照支付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务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所得;债权人应当按照收到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权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损失;债务人的相关所得税纳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