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失踪判决书范文
宣告死亡公告范文
****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用)
(****)*民特字第**号
申请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
申请人***要求宣告***失踪(或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写明申请人所诉下落不明人下落不明的事实、时间和请求的内容)。
经查,……(写明法院查实的下落不明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籍贯、与申请人的关系以及其下落不明的事实)。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年**月**日在……(写明公告方式)发出寻找***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或一年),现已届满,***仍然下落不明。(驳回申请的,此部分应写明公民下落不明得不到确认的事实及根据。)
本院认为,……(写明判决的理由)。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分三种情况:
第一、宣告失踪的,写:
“一、宣告***为失踪人;
二、指定***为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
第二、宣告死亡的,写:
“宣告***死亡。”
第三、驳回申请的,写:
“驳回***的申请。”)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
失联的人宣告失踪
申请人要求宣告顾文秀失踪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永城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李新英,女,1950年6月25日出生。
申请人要求宣告顾文秀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2010年3月18日,申请人李新英向法院提出申请称,顾文秀于2004年12月份离家出走,出走时患有精神病,顾文秀出走后,申请人多方查找,至今未查到下落,现向法院申请,宣告顾文秀失踪。
经查,被申请宣告失踪人顾文秀,男,58岁,系申请人李新英之夫。因患有精神病,于2004年12月份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0年3月25日在河南日报以公告方式发出寻找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顾文秀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被宣告失踪人顾文秀离家出走,时间较长,经利害关系人李新英申请,法院以公告方式寻找,顾文秀仍然下落不明,应宣告其为失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顾文秀为失踪人;
二、指定李新英为失踪人顾文秀的财产代管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蒯传礼
二O一O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胜华
周镇山被宣告失踪案例及分析答案
一、周镇山被宣告为失踪人案
【案情介绍】 周镇山,男,1974年生。他在1992年开了一家个体饭馆,但经营不善,欠下一大笔债务,无力偿还,遂于1994年4月逃往外地,从此杳无音信。此后,债主们纷纷上门讨债,均被其父周富韬以儿子不在家自己做不了主为由搪塞。
1995年1月,周镇山的四名债权人集体向区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周镇山失踪,以便清偿债款。
处理:应当驳回债权人宣告失踪请求。理由如下:周镇山下落不明未满二年,不符合宣告失踪条件。
民法通则
第二十条 【宣告失踪】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
24.申请宣告失踪的利害关系人,包括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宣告死亡的人死亡日期?
宣告死亡自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根据宣告死亡事实得到确认,作出宣告死亡判决生效之日即是宣告死亡的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
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