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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规范性文件清理总结

    1.做好清理工作前面的词应该怎么写

    一是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局党组充分认识到这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将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高度重视,精心组织,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落到实处。按照文件要求,成立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机构,由分管领导负责,办公室具体承担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并确定了2名工作人员专项负责。

    二是明确清理职责,严格清理范围。局专项工作人员积极思考,精心策划,结合商务局实际,认真学习了领会县上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明确了规范性文件清理范围,清理分工,清理方法步骤和清理目标。

    2.怎么清理规范性文件

    法律规范性文件清理亦称法规清理,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对一定时期制定的或一定范围内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从体系、内容上进行审查、分析和整理,并做出继续适用,需要修改、补充或废止决定的活动。

    关于法的清理的一般含义,我国著名立法学专家周旺生教授认为,“法的清理指有权的国家机关,在其职责范围内,以一定的方式,对一国一定范围所存在的规范性法文件进行审查,确定它们是否继续适用或是否需要加以变动(修改、补充或废止)的专门活动。”(参见周旺生著:《立法学》,法律出版社2009年8月第二版,第507页)据此,法的清理的要点应包涵以下几方面的内容:一是,法的清理是有权国家机关的一种职权活动,这里的有权机关即是指有权立法的机关,而对法的清理,则是立法机关的一项基本义务;二是,法的清理对象是现行的规范性法文件,按照我国现行《立法法》的规定,就是指宪法、基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五种规范性法文件;三是,清理的目的是为了使现行适用的法规尽可能符合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四是,清理的结果是对现行法规或保留、或废除,或修改,或补充完善,它不是新法规的创制,而是立法活动的一种后续性工作;五是,法的清理需要通过特定的工作方式和程序来完成,或集中清理,或专项清理,还涉及到清理的标准、清理的程序、清理结果的公布等基本问题。

    3.加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工作的举措有哪些

    重视规范性文件管理,不断提高规范性文件管理质量,保证该单位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有效性,有力地促进了依法行政工作。

    一是开展专题培训。举办规范性文件相关制度培训班,邀请政策法规处领导专家重点对规范性文件的定义、特征、区分、制定的要求、程序及注意事项、备案审查等内容作了详细讲解,使全体人员对规范性文件的相关知识有了深刻的认识和理解,为规范性文件的管理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二是加强制度建设。用制度规范制定、发布规范性文件的程序,明确规范性文件制定必须经过制定计划、征求意见、分管领导审核、局主要负责人签发等程序,使用统一文号,并及时公布、在规定时限备案,该局的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逐步走上了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

    三是注重文件清理。认真抓好国家公布废止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衔接工作,对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或者不适当的,及时修改或者废止,清理采取日常清理和定期清理相结合的方法,通过对文件的清理,确保了法制的统一,提高了规范性文件管理效率。

    4.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要坚持制度创新按照什么原则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的原则

    (一)政府清理、社会参与

    这里的政府是广义的,既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又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的工作部门。政府清理是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由其制定机关实施清理。这与国务院要求的“谁制定、谁清理”原则是一致的。“谁制定、谁清理”是我国历次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适用的原则。2010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部署的规章清理工作也坚持了这一原则。但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过程中,一些地方把这一原则延伸为“谁起草、谁清理,谁实施、谁清理”是错误的。首先,“谁制定、谁清理,谁起草、谁清理,谁实施、谁清理”是相互矛盾的。究竟某一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是由制定部门,起草部门,还是实施部门清理,就发生责任不清的问题。其次,起草部门和实施部门负责清理本身不符合清理的定义要求,只有制定部门才有权对其制定的行政规范进行清理。再次,起草部门、实施部门在清理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辅助性作用,而不是主导性作用。没有起草部门或实施部门的参与清理,并不影响清理工作的启动和清理工作的完成,但由于起草部门、实施部门的参与,由于充分考虑了他们的意见,可能使清理工作更加扎实、稳妥。

    (二)法制统一、公开透明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其中一个基本特征就是,下位法不与上位法相抵触,法律规范内部统一、相互协调。所以,任何一次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都必须遵循法制统一的原则。公开透明是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要向社会公开,坚持“开门清理”,扩大公众的参与。行政机关要坚持问政于民、问计于民、问“清”于民,通过座谈会、网上征求意见等方式,听取专家、行政执法人员以及行政相对人的意见,汇聚民智,做好清理工作。还可以通过召开座谈会的方式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院行政审判人员、律师、法学专家、行政执法人员、信访工作者、行政相对人等方面的意见。

    (三)全面审查、重点突出

    全面清理是指列入清理范围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其内容要进行全面审核,既包括审查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问题,审查涉及专业法律法规的问题;既审查程序方面的问题,也审查实体方面的问题;既审查抽象问题,也审查具体问题等。重点突出是指在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全面审查的基础上,要围绕此次清理的主题对有关内容进行重点审查。

    (四)上下联动、先上后下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是一项系统工程。上下联动是指上级和下级行政机关对同一清理活动都要开展清理工作,形成良性互动。上级开展清理是下级开展清理工作的前提,而下级清理又是上级开展清理的必然。而且下级机关往往为上级机关的清理做为许多辅助性工作,如提出清理建议、协助制定机关清理等。先上后下是指清理工作不能同时进行、同时完成,下级部门清理工作要慢于上级部门而结束。慢的目的是为了保持法制统一,为了与上位规定保持一致。

    (五)从严从快、注重实效

    从严是指规范性文件可废止不可废止的应予以废止。从快是指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要打“歼灭战”,速战速决,而不能打“持久战”。注重实效是指规范性文件的清理要紧紧围绕规范性文件清理的目的,直接服务于规范性文件清理,不能为清理而清理,为完成任务而完成任务。

    5.怎么清理规范性文件

    法律规范性文件清理亦称法规清理,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对一定时期制定的或一定范围内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从体系、内容上进行审查、分析和整理,并做出继续适用,需要修改、补充或废止决定的活动。

    关于法的清理的一般含义,我国著名立法学专家周旺生教授认为,“法的清理指有权的国家机关,在其职责范围内,以一定的方式,对一国一定范围所存在的规范性法文件进行审查,确定它们是否继续适用或是否需要加以变动(修改、补充或废止)的专门活动。”(参见周旺生著:《立法学》,法律出版社2009年8月第二版,第507页)据此,法的清理的要点应包涵以下几方面的内容:一是,法的清理是有权国家机关的一种职权活动,这里的有权机关即是指有权立法的机关,而对法的清理,则是立法机关的一项基本义务;二是,法的清理对象是现行的规范性法文件,按照我国现行《立法法》的规定,就是指宪法、基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五种规范性法文件;三是,清理的目的是为了使现行适用的法规尽可能符合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四是,清理的结果是对现行法规或保留、或废除,或修改,或补充完善,它不是新法规的创制,而是立法活动的一种后续性工作;五是,法的清理需要通过特定的工作方式和程序来完成,或集中清理,或专项清理,还涉及到清理的标准、清理的程序、清理结果的公布等基本问题。

    6.党内法规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有何意义

    集中清理党内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意义在于: 一、对建国以来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有了全面详细的清单,过时、失效、有效,应当适时修改的名单,列出了一份“明白账”。

    二、明确失效、废止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不再作为规范党组织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的依据,避免各单位行政、决策错误、前后矛盾。 三、健全了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在党内法规建设过程中同步维护党内法规制度的协调统一,有利于不断夯实党内法规制度基础,为到建党100周年时全面建成内容科学、程度严密、配套完备、运行有效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作出贡献。

    7.这次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标准

    (一)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相互抵触、依据缺失以及不适应经济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特别是对加重企业负担、地方保护、行业保护等方面内容的规范性文件,要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二)对由各级议事协调机构、部门派出机构、部门内设机构、行业协会、社团组织等不具有规范性文件制定权的机构和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一律废止;确需继续执行的,应由政府或者有关政府部门另行制定;

    (三)规范性文件满5年或者标注“暂行”“试行”的规范性文件实施满2年的,宣布失效;

    (四)对有效期未满,但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

    (五)对有效期已满,确需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程序经审查后由制定机关重新公布;

    (六)规范性文件有效期未满,且内容合法,需要继续执行的,经审查确认为继续有效;

    (七)未列入有效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今后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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