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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承诺书公证条件

    1.公证有效的条件是什么

    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是否有效,关键在于公证书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否违反了有关的禁止性规定。认为一份有效的公证书应当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一、公证主体适格

    我国的公证书是由受公证机构指派的公证员具体承办,再以公证机构的名义出具的,因此我国的公证文书必须同时具备公证员个人的签名(或签名章)和公证处的公章。公证主体适格应同时满足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双重主体的要求。

    二、出证程序合法

    三、公证书实体内容真实、合法

    四、公证书格式规范

    2.出具公证书必须具备那些条件

    1、当事人的身份真实、合法,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和资格 2、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3、证明对象的内容和形式真实、合法 4、公证程序合法 出具公证书应当履行审批手续。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公证书从审批人批准之日起生效,审批人批准日期即为出证之日。 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查、出证。

    (一)申请: 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申请公证的,应当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并填写申请表,并提供与申请事项有关的材料;不能亲自申请的,可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代理人应提交授权委托书。但申办遗嘱、遗赠扶养协议、赠与、认领亲子、收养、解除收养、委托、声明、生存及其他与当事人人身有密切关系的公证事项,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申请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申办公证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

    居住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的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申办公证事项,其委托书应经当地公证人、我国驻外领事馆公证,或经司法部制订机构、人员证明。 根据司法部规定,居住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的当事人委托居住在国内公民代理其申办民事公证事项,可采用含有委托内容的书信、电报、电传代替委托书,并不需要办理公证手续。

    (二)受理: 受理是指公证处接受公民、法人的公证申请,并同意给予办理的行为。公证处对符合《公证程序规则(试行)》规定的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当事人。

    受理的公证事项应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利害关系 2、申请公证事项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无争议 3、申请公证的事项符合公证处的业务范围 4、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本公证处管辖 (三)审查: 公证审查是公证机构受理当事人的公证申请后,制作公证文书之前,对当事人申请公证的事项及所提供的证明材料从法律和事实两个方面进行调查、核实的活动。 是公证程序中最重要的一个环节,也是保证公证质量最关键性环节。

    审查的内容包括: 1、当事人的人数、身份、资格、民事行为能力 2、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和相应的权利 3、需要公证的行为、事实或文书的内容是否真实、合法 4、需要公证的文书内容是否完善,文字是否准确,签名、印章是否齐全 5、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充分 审查的方式有: 1、询问当事人或有关证人,详细了解与公证事项有关情况 2、对当事人提供的材料和收集到的书证、物证的内容和形式进行全面审查核实 3、进行调查、勘验,全面收集证据,查明与公证事项有关的事实真相 4、进行专业鉴定 (四)出证: 出具公证书,是公证机构根据审查结果,对符合出证条件的公证事项,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审批、制作、发送公证书的活动,是公证程序中最重要的环节。 。

    3.承诺书没有公证有法律效力吗

    保证书没公证不一定有法律效力,因为保证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不是看是否公证,而是看保证书的内容。

    原则上需要确定以下几点情况:

    第一,行为人是否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第二,行为人的保证是否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

    第三,保证书中是否有违反法律规定的内容,以及是否侵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公证制度是国家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是国家预防纠纷、维护法制、巩固法律秩序的一种司法手段。公证机构的证明活动与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活动不同。前者是在发生民事争议之前,对法律行为和有法律意义的文书、事实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给予认可,借以防止纠纷,减少诉讼。它不能为当事人解决争议;而人民法院的诉讼活动,则是在发生民事权益纠纷并由当事人起诉之后进行的,其目的是作出裁决。

    一切公证行为都产生证据上的效力:

    1、任何法律行为和有法律意义的文书、事实经过公证证明,国家证明它的真实性、合法性,即产生法律上的证据效力。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中,如果在收集、调查证据时涉及某项文书,而这项文书也经公证证明,即应确认其效力,可以直接采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2、依照法律必须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则公证证明就成为这些法律行为生效的必要条件。法律对于不同的法律行为有不同的形式要求,包括口头、书面及公证证明,取决于该法律行为所产生(或变更、消灭)的法律关系的重要性、复杂性和它对于第三者的作用。虽未为法律规定而当事人自行协议公证证明作为双方法律行为必要的形式条件之一的,这一法律行为也必须公证证明方能成立;

    3、债权文书,如债权人和债务人对权利义务关系没有争议、并经公证证明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当债务人拒不履行时,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不需要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作出裁判。

    4.公证有效条件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公证对象:

    第十一条 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一)合同;

    (二)继承;

    (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

    (四)财产分割;

    (五)招标投标、拍卖;

    (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证据;

    (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公证的效力:

    第三十六条 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

    第三十七条 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前款规定的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构。

    第三十八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未经公证的事项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公证书的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公证机构应当撤销该公证书并予以公告,该公证书自始无效;公证书有其他错误的,公证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第四十条 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的内容有争议的,可以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5.房产承诺书是不是一定要公证了才有效,公证手续及费用是多少

    1. 婚姻关系中的保证书,涉及了很多的感情和亲情因素,是感情问题而不是法律问题,所以一般不具备法律效力。保证书中的内容可能会因为当时的问题牵涉了太多的不公平或委曲求全。法律规定,因一方过错导致的婚姻关系破裂,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过错方少分或不分夫妻共同财产。法律也规定,夫妻有权自己约定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方式。以此来看好似保证书是具备法律效力的。但是,全部财产归女方合情但不合理,此保证书就存在排除法院管辖的意思在里面,所以不受法院强制力保护。

    2. 公证机关办理公证,按照规定收取公证费,公证收费标准简介如下:

    1、证明股票、房屋转让、买卖、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的,按股票面额或房价的千分之三收费,但最低收费不得低于10元;

    2、证明财产继承、赠与:

    接受益人收金额总数收费

    (1)不满1万元的,按1%收费,但最低收费10元;

    (2)1万元以上的,按2%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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