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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未享受加计扣除情况说明范文

    1.研发费用如何加计扣除,能举个例子说明下么

    加计扣除主要是和企业所得税联系,内部自主研发无形资产费用化支出加计扣除50%,资本化支出形成无形资产的按成本150%摊销。

    发生时先在研发费用归集

    借: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 100

    -资本化支出 400

    贷: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等 500

    形成无形资产时假设为2011-7-1

    借:管理费用 100

    无形资产 400

    贷: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 100

    -资本化支出 400

    期末摊销时(假设会计与税法摊销方法一致,10年,无残值)

    借:管理费用

    贷:累计摊销

    应纳所得税额=利润总额+纳税调整增加项-纳税调增减少项

    假设本年利润总额为1000万元,费用化支出在扣除管理费用100万元的基础上加扣100*50%,纳税调增减少50万元;资本化支出加计摊销400*50%/10*6/12=20万元。

    调整后应纳所得税额=1000-50-20=930(万元)

    2.哪些情形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呢

    一、财务核算不健全且不能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企业发生的研发费不得加计扣除。

    二、非创造性运用科技新知识,或非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发生的研发费不得加计扣除。 三、不属于税法列举的研发费用支出不得加计扣除。

    四、委托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由委托方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再加计扣除。 五、委托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对委托开发的项目,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该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否则,该委托开发项目的费用支出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六、纳税人未按规定报备的开发项目研发费用不得享受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 七、企业集中研究开发的项目的研发费应在受益集团成员公司间进行合理分摊,各公司申请加计扣除时,应向税务机关依法提供协议或合同,对不提供协议或合同的,研发费不得加计扣除。

    八、研究开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划分不清的,不得享受加计扣除。 九、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费用和支出项目,均不允许计入研究开发费用。

    3.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减免政策,取得了什么效果

    国务院总理10月21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完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推动企业加大研发力度。

    1、研发活动的范围变宽了按照旧政策(国税发〔2008〕116号和财税〔2013〕70号)的规定,研发活动限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而新政策采用的是反列举的方式,也就是除列举之外的研发活动均属于可加计扣除的研发活动,列举到的包括:(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实际上,这些活动在旧政策下也不属于可加计扣除的研发活动范围,所以这项反列举完全是扩大了研发活动的范围,另外还增加了创意设计活动:即指多媒体软件、动漫游戏软件开发,数字动漫、游戏设计制作;房屋建筑工程设计(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为三星)、风景园林工程专项设计;工业设计、多媒体设计、动漫及衍生产品设计、模型设计等。2、费用范围变宽了在旧政策的基础上增加了: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试制产品的检验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评估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但是把其中一些原有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鉴定费用与新增的一部分费用归类为“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要求在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内加计扣除;旧政策强调的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新政策不再强调“专门”,但是也没说共用的可以,所以这点不知道是真放宽了,还是后续还会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的形式再重新强调。

    3、新增了行业限制这项可能是很多企业不想看到的,旧政策虽然对研发活动进行了限制,但是没有挑行业,而新政策规定,以下行业从事的研发活动都不能加计扣除:(1)烟草制造业。(2)住宿和餐饮业。

    (3)批发和零售业。(4)房地产业。

    (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6)娱乐业。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按照惯例,行业是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 -2011)》为准的,不过这条中没有对行业进行进一步界定,同样按照惯例,应当是以上述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的企业,即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

    4、委托开发加计扣除争议解决了委托开发的研发费用,旧政策规定了委托方可以加计扣除,但是实际执行中争议颇多,比如:《宁波地税2013最新所得税热点政策问答》问:对于委托开发的项目,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是否包括受托方的利润?根据《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对于委托开发的项目,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该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否则,该委托开发项目的费用支出不得实行加计扣除,那么企业申请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时提供委托开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金额与委托合同一致,因委托方支付的金额应包含受托方利润,如支出全额加计扣除,则与第四条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不一致,该如何掌握?答: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不包括受托方利润,应要求受托方将这部门金额标出。也有的地方要求,按照研发费用金额的一定比例加计扣除(比如济南是按照93%),口径宽的地区可以允许全额加计扣除,所以执行中只能看各地口径,新政策终于解决了此项争议,明确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而且明确了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5、可以追溯扣除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的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但是对于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部分,不属于实际发生的费用,能否追补加计扣除一直没有明确的规定,新政策明确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而在2016年1月1日以后未及时享受该项税收优惠的,可以追溯享受并履行备案手续,追溯期限最长为3年,这也是新政策的一个突破,而且手续相对简单,履行备案手续即可。

    6、会计核算的要求简化了根据旧政策的规定,企业必须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新政策规定,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

    因此,专账管理放宽到辅助。

    4.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有个“四项说明”怎么写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条件及报送资料 一、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组织: 1、依法履行非营利组织登记手续; 2、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3、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4、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 5、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6、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7、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

    非营利组织的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报送资料: 1、非营利组织的认定机构的证书或文件; 2、设立非营利性组织章程、协议; 3、相关事项声明(主要针对非营利组织的七个条件进行专项说明);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二、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 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且原材料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目录》规定的标准,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报送资料: 1、有效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及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认定结果的文件; 2、企业实际资源综合利用情况(包括综合利用的资源、技术标准、产品名称等)、分别核算资源综合利用收入的声明;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三、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二)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三)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四)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五)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六)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七)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八)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企业根据财务会计核算和研发项目的实际情况,对发生的研发费用进行收益化或资本化处理的,可按下述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一)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二)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报送资料: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3、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

    4、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5、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

    6、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四、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报送资料: 1、残疾人员名册; 2、有效的残疾人员证明和身份证; 3、与残疾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4、为残疾人员缴纳社会保险的缴费证明; 5、支付残疾人员工资的证明; 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五、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三)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报送资料: 1、经营场地证。

    未享受加计扣除情况说明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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