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机构能耗核实情况说明
1.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的条例内容
第一条为了推动公共机构节能,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表率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第三条公共机构应当加强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的措施,降低能源消耗,减少、制止能源浪费,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
第四条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主管全国的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各级主管部门在同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指导下,开展本级系统内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第五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开展公共机构节能宣传、教育和培训,普及节能科学知识。第六条公共机构负责人对本单位节能工作全面负责。
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应当作为对公共机构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第七条公共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节能管理的规章制度,开展节能宣传教育和岗位培训,增强工作人员的节能意识,培养节能习惯,提高节能管理水平。
第八条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公共机构浪费能源的行为,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九条对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制定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
县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应当包括所辖乡(镇)公共机构节能的内容。第十一条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应当包括指导思想和原则、用能现状和问题、节能目标和指标、节能重点环节、实施主体、保障措施等方面的内容。
第十二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将公共机构节能规划确定的节能目标和指标,按年度分解落实到本级公共机构。第十三条公共机构应当结合本单位用能特点和上一年度用能状况,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有针对性地采取节能管理或者节能改造措施,保证节能目标的完成。
公共机构应当将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备案。 第十四条公共机构应当实行能源消费计量制度,区分用能种类、用能系统实行能源消费分户、分类、分项计量,并对能源消耗状况进行实时监测,及时发现、纠正用能浪费现象。
第十五条公共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能源消费统计,如实记录能源消费计量原始数据,建立统计台账。公共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报送上一年度能源消费状况报告。
第十六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根据不同行业、不同系统公共机构能源消耗综合水平和特点,制定能源消耗定额,财政部门根据能源消耗定额制定能源消耗支出标准。第十七条公共机构应当在能源消耗定额范围内使用能源,加强能源消耗支出管理;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作出说明。
第十八条公共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强制采购或者优先采购的规定,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不得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第十九条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完善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优先将取得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的产品、设备列入政府采购名录。
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第二十条公共机构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维修改造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建筑节能设计、施工、调试、竣工验收等方面的规定和标准,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的情况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审批或者核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部门,应当严格控制公共机构建设项目的建设规模和标准,统筹兼顾节能投资和效益,对建设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未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的项目,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第二十一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级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公共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能源审计,对本单位用能系统、设备的运行及使用能源情况进行技术和经济性评价,根据审计结果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措施。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能源审计的内容包括:(一)查。
2.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的条例内容
第一条 为了推动公共机构节能,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表率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第三条 公共机构应当加强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的措施,降低能源消耗,减少、制止能源浪费,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
第四条 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主管全国的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各级主管部门在同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指导下,开展本级系统内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第五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开展公共机构节能宣传、教育和培训,普及节能科学知识。第六条 公共机构负责人对本单位节能工作全面负责。
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应当作为对公共机构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第七条 公共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节能管理的规章制度,开展节能宣传教育和岗位培训,增强工作人员的节能意识,培养节能习惯,提高节能管理水平。
第八条 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公共机构浪费能源的行为,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九条 对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制定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
县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应当包括所辖乡(镇)公共机构节能的内容。第十一条 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应当包括指导思想和原则、用能现状和问题、节能目标和指标、节能重点环节、实施主体、保障措施等方面的内容。
第十二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将公共机构节能规划确定的节能目标和指标,按年度分解落实到本级公共机构。第十三条 公共机构应当结合本单位用能特点和上一年度用能状况,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有针对性地采取节能管理或者节能改造措施,保证节能目标的完成。
公共机构应当将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备案。 第十四条 公共机构应当实行能源消费计量制度,区分用能种类、用能系统实行能源消费分户、分类、分项计量,并对能源消耗状况进行实时监测,及时发现、纠正用能浪费现象。
第十五条 公共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能源消费统计,如实记录能源消费计量原始数据,建立统计台账。公共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报送上一年度能源消费状况报告。
第十六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根据不同行业、不同系统公共机构能源消耗综合水平和特点,制定能源消耗定额,财政部门根据能源消耗定额制定能源消耗支出标准。第十七条 公共机构应当在能源消耗定额范围内使用能源,加强能源消耗支出管理;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作出说明。
第十八条 公共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强制采购或者优先采购的规定,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不得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第十九条 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完善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优先将取得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的产品、设备列入政府采购名录。
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第二十条 公共机构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维修改造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建筑节能设计、施工、调试、竣工验收等方面的规定和标准,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的情况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审批或者核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部门,应当严格控制公共机构建设项目的建设规模和标准,统筹兼顾节能投资和效益,对建设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未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的项目,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级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公共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能源审计,对本单位用能系统、设备的运行及使用能源情况进行技术和经济性评价,根据审计结果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措施。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 能源审计的内容包括。
3.公共机构能源消耗限额及计算方法是什么标准
公共机构能源消耗限额及计算方法;1范围;本方法规定了公共机构能源消耗(简称能耗)限额限定;本方法规定了公共机构办公过程中及公务用车所消耗的;本方法适用于公共机构办公过程中能耗量的计算与考核;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方法的引用而成为本方法的条;GB/T213煤的发热量测定方法GB/T384石;GB17167-2006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公共机构能源消耗限额及计算方法1范围本方法规定了公共机构能源消耗(简称能耗)限额限定值及计算方法 。
本方法规定了公共机构办公过程中及公务用车所消耗的综合能耗的折算方法,综合能耗、电能、水及公务用车油耗的统计方法。本方法适用于公共机构办公过程中能耗量的计算与考核 ,其中医院 、学校按照相应的能耗限额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方法的引用而成为本方法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 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 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方法,然而,鼓励根据本方法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方法。GB/T213煤的发热量测定方法 GB/T384石油产品热值测定法GB17167-2006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 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方法。
3.1公共机构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政府财政补贴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等。 3.2公共机构综合能耗公共机构综合能耗指公共机构在报告期内,将办公过程中实际消耗的各种能 源实物量,按照规定的计算方法和单位分别折算后的总和。
3.3公共机构单位建筑面积综合能耗公共机构在报告期内,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所消耗的综合能耗。 3.4公共机构人均综合能耗公共机构在报告期内,每人消耗的综合能耗。
3.5公共机构综合电耗公共机构在报告期内消耗的总电量。 3.6公共机构单位建筑面积综合电耗公共机构在报告期内,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所消耗的电量。
3.7公共机构人均综合电耗公共机构在报告期内,每人所消耗的电量 。 3.8公共机构公务用车油耗公共机构在报告期内公务用车消耗的燃油量。
3.9公共机构公务用车百公里油耗公共机构在报告期内,公务用车每行驶百公里油耗。 3.10报告期按年度确定报告期。
4公共机构能耗限额额限定值公共机构建筑面积综合能耗、电耗、油耗限额限定值见下表。表1 公共机构单位综合能耗、电耗、油耗限额限定值5综合能耗的统计范围、计量管理和计算方法 5.1统计范围5.1.1公共机构综合能耗的统计范围公共机构综合能耗的统计范围是报告期内实际消耗的各种能源量。
各种能源折标系数以实测低位热值为准,若无条件实测,可采用本方法附录A。 公共机构中独立核算的、能分项计量的食堂、浴室和印刷厂等非办公用的能耗不计入内 。
5.1.2公共机构电耗的统计范围公共机构电耗是统计对象在报告期内实际消耗的电力。独立核算的、能分项计量的食堂、浴室和印刷厂非办公用的电耗不计入内 。
5.1.3公共机构人员的统计范围公共机构人员的统计范围是在公共机构办公的人员,包括在编人员、非在编人员、提供全天服务的人员等,临时进场工作的人员不计入内。 5.1.4计量管理公共机构应建立电耗和能耗数据库及能耗计算、考核的文件档案,进行受控管理,并应符合GB17167-2006的规定。
5.2计算方法5.2.1公共机构综合能耗的计算公共机构综合能耗等于在报告期内,公共机构实际消耗的各类能源实物量与该类能源折算标准煤系数的乘积之和。公共机构综合能耗以千克标准煤表示,按照公式(1)进行计算。
Ez =?i?1n(eiKi)………………………………………………(1)式中 :Ez—— 公共机构综合能耗,单位为千克标准煤(kgce); ei——消耗的各种能源实物量,实物单位; Ki——该种能源折算标准煤系数; n——能源种类;5.2.2公共机构单位建筑面积综合能耗的计算公共机构单位建筑面积综合能耗等于报告期内公共机构综合能耗除以其总建筑面积。公共机构单位综合能耗以千克标准煤每平方米表示,按照公式(2)进行计算。
Ezd=E/M…………………………………………………(2)式中:Ezd—— 公共机构单位综合能耗,单位为千克标准煤每平方米(kgce/m2); E—— 公共机构综合能耗,单位为千克标准煤(kgce); M—— 公共机构总建筑面积,单位为平方米(m2)。 5.2.3公共机构单位建筑面积综合电耗的计算公共机构单位建筑面积综合电耗等于报告期内的总电耗除以公共机构的总建筑面积。
公共机构单位综合电耗以千瓦时每平方米表示,按照公式(3)进行计 算。Edd=Ed/M…………………………………………………(3)式中:Edd—— 公共机构单位综合电耗,单位为千瓦时每平方米(kWh/m2); Ed—— 公共机构电耗,单位为千瓦时(kWh); M—— 公共机构总建筑面积,单位为平方米(m2)。
5.2.4公共机构人均综合能耗的计算公共机构人均综合能耗等于报告期内公共机构综合能耗除以其总人员数量。公共机构人均综合能耗以千克标准煤每人表示,按照公式(4)进行计算。
Erz=Ez/R…………………………………………………(4)式中 :Er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