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自愿放弃加计扣除情况说明
1.员工自愿放弃购买养老保险说明怎么写
自愿放弃社保金缴纳申请
本人姓名 ,身份证号:
本人已充分了解法律法规和社会保险的相关规定,清楚其在社保上的权利义务以及在不缴纳社会保险存在的法律风险后,仍然决定放弃缴纳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
原因:由于本人决定以个人名义在户籍所在地参加社保,或者参加农村新型合作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或者其他保险,不需要********(公司全称)办理社保。
因此造成的法律责任或经济损失一律由本人承担,与********(公司全称)无关。
特此申请。
申请人:
年 月 日:
扩展资料:
购买社会保险是法律强制性规定,员工自愿放弃购买社会保险也不能免除用人单位购买社会保险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参考资料:员工自愿放弃社保,这样的承诺合法有效吗?-新华网
2.企业研发费用不得加计扣除的十种情况有哪些
为鼓励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新《企业所得税法》文件明确作出规定:“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
但不是只要研发费就可以税前扣除,笔者总结了以下十种情况,不能享受税收优惠。 这十种情形分别是: 一、财务核算不健全且不能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企业发生的研发费不得加计扣除。
二、非创造性运用科技新知识,或非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发生的研发费不得加计扣除。 对企业从事研究开发活动而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允许加计扣除。
三、不属于税法列举的研发费用支出不得加计扣除。 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1。
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2。
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 3。
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和补贴。 4。
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和租赁费。 5。
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6。
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7。
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8。
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和验收费用。 四、委托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由委托方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再加计扣除。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第6条规定:“对企业委托给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凡符合条件,由委托方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 五、委托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对委托开发的项目,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该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否则,该委托开发项目的费用支出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六、纳税人未按规定报备的开发项目研发费用不得享受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 企业必须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同时必须按照《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附表的规定项目,准确归集填写年度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金额。
企业应于年度汇算清缴所得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本办法规定的相应资料。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个研究开发活动,应按照不同开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
对纳税人申报的研究开发费用不真实或者资料不齐全的,不得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也就是说,研究开发费用的减免属于备案式减免,纳税人未按规定报备不得享受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
七、企业集中研究开发的项目的研发费应在受益集团成员公司间进行合理分摊,各公司申请加计扣除时,应向税务机关依法提供协议或合同,对不提供协议或合同的,研发费不得加计扣除。 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需要由集团公司进行集中开发的研究开发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可以按照合理的分摊方法在受益集团成员间进行分摊。
企业集团采取合理分摊研究开发费的,企业集团应提供集中研究开发项目的协议和合同,该协议或合同应明确规定参与各方在该研究开发项目中的权利和义务、费用分摊方法等内容。 如不提供协议或合同,研究开发费不得加计扣除。
企业集团采取合理分摊研究开发费,应当按照权利和义务、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一致的原则,合理确定研究开发费用分摊方法。企业集团采取合理分摊研究开发费用,企业集团母公司负责编制集中研究开发项目的立项书、研究开发费用预算表、决算表和决算分摊表。
八、研究开发费用划分不清的,不得享受加计扣除。 企业未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或企业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开进行核算,准确、合理地计算各项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九、超过5年仍未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不再继续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18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10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5条所称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和本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 ”由此可见,企业不论当期是否亏损,都应当按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依法加计扣除。
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后如果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小于零,可以用以后年度实现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但当企业连续5年仍未弥补完的,不论未弥补完的是加计扣除还是非加计扣除所产生的亏损,均不允许继续弥补。
十、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
3.企业申请加计扣除的基本流程有哪些
如果是指企业科研费用的扣除费用需要提交如下资料进行申请:
(1)《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申请表》;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
(3)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4)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
(5)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6)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
(7)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
4.企业加计扣除怎么做呢
首先: 研发费加计扣除属于纳税人申请备案类税收优惠,应当在年度申报前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登记 其次: 按规定提交以下相关资料: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3、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及相关项目明细; 4、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5、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 6、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 7、政府科技部门的鉴定意见书(对企业申报的研发项目有异议时才要求企业提供); 8、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5.集团公司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相关问题
中华。
会计网校小文哥回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规定: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需要由集团公司进行集中开发的研究开发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可以按照合理的分摊方法在受益集团成员公司间进行分摊。 首先,需要说明的是:企业集团申请加计扣除需要提供集中研究开发项目的协议或合同。
该协议或合同应明确规定参与各方在该研究开发项目中的权利和义务、费用分摊方法等内容。 如不提供协议或合同,研究开发费不得加计扣除。
企业集团研发费用的分摊必须与成员公司取得的收益相配比。企业集团采取合理分摊研究开发费的,企业集团集中研究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应当按照权利和义务、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一致的原则,合理确定研究开发费用的分摊方法。
这一操作的目的是防止企业利用研发费用调节利润,进而规避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集团采取合理分摊研究开发费的,企业集团母公司负责编制集中研究开发项目的立项书、研究开发费用预算表、决算表和决算分摊表。
若税企双方对企业集团集中研究开发费的分摊方法和金额有争议,如企业集团成员公司设在不 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企业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裁决意见扣除实际分摊的研究开发费;企业集团成员公司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企业可按照省税务机关的裁决意见扣除实际分摊的研究开发费。收益的成员公司可以凭协议或合同和实际分摊的金额作为入账的依据。
其次,当成员公司申请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如下资料: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