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员评语
1.信访事项办理群众满意度评价怎么样
新华网北京12月18日电(记者罗沙)记者18日从国家信访局获悉,国家信访局制定了《信访事项办理群众满意度评价工作办法》并将于2015年1月1日起实施。
国家信访局副局长范小毛表示,通过把信访工作评判权交给群众,接受群众监督,强化责任倒逼机制,将进一步压实主体责任,推动合理合法诉求及时就地解决,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不断提高信访工作透明度和公信力。
谁初次办理谁接受评价,涉法涉诉信访不纳入评价范围
据介绍,群众满意度评价是指信访人对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有权处理机关办理信访事项工作情况作出的评价。满意度评价的范围是通过全国网上信访信息系统第一次登记受理的信访事项。
办法规定,国家信访局对纳入评价范围的来信、来访事项,采取短信、邮寄、告知等方式向信访人提供查询码,信访人凭查询码登陆国家信访局门户网站查询评价。国家投诉受理办公室登记受理的、应当纳入评价范围的网上信访事项,信访人通过注册账户登陆国家信访局门户网站查询、评价。
据悉,信访人在通过互联网对信访事项办理结果进行评价时,可在“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选项中三选一,还可在留言栏中填写意见。
“满意度评价工作要体现主体责任,坚持谁初次办理、谁负责公开、谁接受评价的原则。”范小毛介绍说,“此外,我们坚持‘诉访分离’和‘法定途径优先’的原则,对属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信访事项,以及其他依法不宜公开的信访事项,不纳入满意度评价范围。”
国家信访局受理信访事项15天内交办县级有权处理机关
据了解,为体现引导示范,本次出台的办法专门明确了国家信访局分级转送、交办的一般时限。国家信访局登记受理的信访事项,分级转送、交办时限一般为:国家信访局5日、省级信访工作机构3日、市(地)级信访工作机构3日、县级信访工作机构4日。
“也就是说,国家信访局登记受理的信访事项转送、交办至县级有权处理机关的期限,一般最长不超过15天。”范小毛说。
办法同时规定,信访人对信访工作机构的评价内容包括工作人员的服务态度和工作效率等方面,对有权处理机关的评价内容包括工作人员的服务态度和工作效率、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告知、依法按政策解决信访问题、按期出具答复意见书并送达等方面。
信访人自收到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即可进行满意度评价;超过30日未作评价的,视为“超期未评价”。信访人自提出信访事项之日起超过90日,未收到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的,可进行满意度评价;超过120日未作评价的,视为“超期未评价”。
“为方便群众查询评价,我们鼓励信访人在提出信访事项时能够留下真实有效的手机号码。对没有留手机号码的,我们采取由相关信访部门打印并告知的方式。”范小毛说。
满意度评价结果将纳入党委、政府信访工作绩效考核内容
范小毛表示,为更好发挥信访工作机构协调推动解决信访问题的职能作用、落实有权处理机关的主体责任,办法对运用好满意度评价结果强调了三个方面:
一是跟踪结果。要求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应当通过全国网上信访信息系统,对超出办理期限仍未出具答复意见书的信访事项,下发督办提醒信息,督促责任单位依法按政策认真解决群众合理诉求,将处理过程和办理结果书面告知信访人。
二是通报考评。要求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有权处理机关定期对评价结果进行综合研判,深入剖析信访事项办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及时向党委、政府报告情况,把满意度评价结果纳入信访工作绩效考核内容,作为评选表彰的参考。
三是督导检查。要求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有权处理机关加强对满意度评价工作的督导检查,对工作不到位、责任不落实,推诿扯皮、弄虚作假的,视情予以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相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对于信访事项群众满意度评价为不满意的,我们要求属地信访部门调查跟踪,了解为什么不满意、相关责任单位处理得对不对、群众反映的有没有道理。”范小毛说,“如属于处理不当的,要求及时纠正,工作人员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的,要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按规定问责。”
范小毛同时表示,国家信访局今年以来组织开展了统筹督查工作,选取了部分群众评价不满意的信访事项进行了重点督办,部分典型案例已经通过国家信访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坚持和固化这一有效做法,进一步加大督查督办的频率和密度,多层次、多批次,不定期公开一批典型案例,以公开促进公正、以透明提升公信。”
2.信访员的权利和义务
依据国务院《信访条例》,信访人的权利有:
(一) 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
(二)检举、揭发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
(三)控告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依照信访规定的程序向受理机关要求处理、答复和复查信访事项;
(五)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权利。
信访人的义务有:
(一) 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三)遵守信访秩序,服从行政机关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处理。信访人必须正确行使信访权利,履行应尽的义务。
3.信访回复
根据2005年1月10日颁布、2005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信访条例》第34条规定:“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
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第35条规定:“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
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复核机关可以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举行听证,经过听证的复核意见可以依法向社会公示。
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信访是一种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方式,并不是严格的法律程序,所以,信访的处理结果相对来说弹性较大,你应根据实际情况来判断信访的效果。
4.综治维稳员被考核意见
一、工作例会制度 综治信访维稳中心每月召开一次工作例会,由中心主任主持,分析工作形势,掌握工作动态,促进各部门间的情况交流、信息沟通和工作协调,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会议应做好记录,列入中心工作台帐,归档保存。 二、首问责任制度 群众来信来访时,综治信访维稳中心总台值班工作人员即为首问责任人。
首问责任人接到群众的来信来访后,无论群众提出的问题和要求是否属于自己职责(权)范围,都要耐心询问情况,做好登记备案。能自行解决的,直接答复解决。
需要转交其他部门解决的,及时转交相关部门处理,并做好催办督办、群众答复工作。 三、情况报告制度 综治信访维稳中心定期和不定期向镇(街)党(工)委、政府(办事处)以及上级综治办报告工作情况。
平时实行周报告制度,重点时期实行“零”报告制度,发生突发情况随时报告。上报信息要分类归档。
四、分流督办制度 总台值班人员根据受理事项的性质,对不能当场解决的,提出拟办意见报领导批示,按照工作流程,将受理事项分流给相关职能部门办理,并督促落实直至问题完全解决。对重点工作、重大事件的处置、重大矛盾纠纷的调处、突出治安问题的整治等要向相关部门发出督办通知,落实专人进行专项督查、督办。
建立通报制度,对分流督办的各项工作落实情况定期进行通报。 五、六联工作机制 一是社会治安联合防控。
建立健全专群结合的治安联防工作网络,落实治安防控措施。二是矛盾纠纷联合调解。
定期不定期组织排查矛盾纠纷,对涉及多部门的矛盾纠纷,组织部门联合调解解决。三是重点工作联勤联动。
统一组织安排综治信访维稳中心工作人员及组成部门开展工作,统一调配使用综治信访维稳中心工作人员落实值班备勤。四是突出问题联合治理。
定期进行治安形势分析,定期发布治安预警预报,组织开展专项整治。五是基层平安联合创建。
组织开展平安街镇、平安社区(村)、平安铁路、平安校园、平安医院、平安企业、平安市场等多形式的平安创建活动。六是流动人口联合管理服务。
定期分析研究流动人口管理服务情况,督促管理机构组织协调各部门加强对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的服务管理,做到底数清、情况明、服务好、管理严。 六、检查考核制度 各区、县级市要把综治信访维稳中心建设绩效纳入镇街平安建设和综治目标管理考核的重要内容,与镇街党政领导干部的工作实绩、晋职晋级、奖惩直接挂钩。
镇街综治委要强化综治委成员单位职责,实行相关责任单位综治、信访、维稳工作捆绑考核、责任倒查。镇街综治信访维稳中心要按照省制定的综治信访维稳中心考评指标体系,并把考核指标落实到中心各成员单位,进行定期检查考评,及时兑现奖惩。
七、台帐记录制度 综治信访维稳中心工作台帐包括:受理事项总登记簿;会议记录簿;信访及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交办、督办、销案通知书;社会治安重点地区及突出治安问题排查整治登记簿;镇街综治信访维稳中心主要工作数据月报表等表格。综治信访维稳中心工作人员要认真填写,做到日清月结,分类归档,妥善保存,有案可查。
女生当然可以了,就看做什么工作了。
5.人民法院的信访员的概念和所要做的工作
人民法院的信访工作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话、电传、互联网络、来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法庭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依法应由人民法院处理的活动。
信访员是人民法院中的法官负责办理信访工作的专职工作人员。
人民法庭的信访工作,应当指定专人专职或者兼职负责。
第八条 信访机构的职责:
(一)受理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维护信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承办上级人民法院或者本级党委、人大、政府等部门交办、转办的信访事项;
(三)向下级人民法院或者其他部门交办、转办、督办和催办信访事项;
(四)协调处理信访事项,提出解决有关信访事项的意见和建议;
(五)综合、调研信访情况,及时向院长或者有关部门提供信访信息;
(六)指导、检查下级法院的信访工作,审查下级法院回复的信访事项;
(七)协助院长落实院长接待日制度,做好院长接待日的各项日常工作;
(八)向信访当事人宣传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做好思想疏导工作;
(九)承办其他信访事项。
第三章 受理范围
第九条 各级人民法院受理下列信访事项:
(一)对本级或者下级法院已生效的刑事、民事、经济和行政案件的申请再审、申诉的意见和请求;
(二)对本级或者下级法院执行工作和司法赔偿工作的意见和请求;
(三)对本级或者下级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违法、违纪,或者失职行为的批评、建议;
(四)对本级或者下级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失职,或者不廉政行为的检举、揭发;
(五)上级法院、本院院长,或者上级、同级党委、人大交办、督办的信访事项。
第四章 信访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本规定所称信访当事人,是指采用书信、电话。
电传、互联网络、来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法院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申诉要求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十一条 信访当事人在信访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控告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对已经生效的案件提出申诉或者申请再审;
(三)对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
(四)检举、揭发法院工作人员的违法、渎职行为;
(五)依照本规定的程序向人民法院请求处理、答复信访事项。
第十二条 信访当事人在信访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
(二)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三)采用走访形式时应当遵守接待秩序,不得扰乱机关正常的工作秩序;
(四)采用电话、电传和互联网络向人民法院反映情况和申诉的,须报姓名、地址、电话和有效的电子邮件地址;
(五)信访当事人应就所反映的情况,主动配合人民法院调查核实。
6.信访人对信访事项处理,复查,复核意见不服的,怎么办
信访人对信访事项处理,复查,复核意见不服的,可以以新的证据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如果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政府信访机构不再受理。
依据《信访条例》规定如下:
1、第三十一条 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办理信访事项,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信访人、有关组织和人员说明情况;需要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向其他组织和人员调查。
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听证应当公开举行,通过质询、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听证范围、主持人、参加人、程序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第三十五条 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复核机关可以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举行听证,经过听证的复核意见可以依法向社会公示。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扩展资料
《信访条例》第十四条 信访人对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
(一)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三)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四)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
(五)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 。
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第十五条 信访人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并遵守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
第十六条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第十七条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还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信访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