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承兑汇票作废情况说明
1.银行承兑汇票过期说明怎么写
证 明
XXX银行:
我公司持有贵行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要素如下:
汇票号码:
出票人全称:
出票人账号:
收款人全称:
出票金额:壹拾玖元整
出票日期:贰零壹壹年零柒月壹拾玖日
到期日期:贰零壹壹年零壹拾月壹拾玖日
由于我公司财务人员疏忽,致使在该汇票到期时未能及时提示付款,若由此失误引起的经济责任由我公司承担!望贵行予以办理为盼,谢谢!
特此证明!
财务章:
法人章:
XXX
时间
2.银行承兑汇票作废的规则是什么
你这个情况不太正常。
我想知道,在汇票正面有出票人的签章吗?没有的话是不应该流通出来的。
背书不连续应该出证明,不能以背书不连续为由作废。作废了,你就不能凭这张票拿到钱了。得走其他途径,很麻烦的。
作废的票一般是票面信息有误、污损等,但一般是在流通前就办理作废了。
你再跟付款行了解一下,到底你这张票是因为背书不连续,还是被人挂失了?
如果付款行坚持要求作废该张票,第一,你应该向其上级行,或向当地人行反应。第二,如果实在解决不下来,你就应该做好打官司的准备了。可以起诉付款行,或者向你的上一手被背书人(就转给你这张票的单位)要求追索。
3.银行承兑汇票作废的规则是什么呢
1、该汇票是否仍然在这家公司,如果已经转让,则不能撤销; 2、如果仍然在这家公司手中,可以和银行协商,解除该汇票; 3、现实中,有些公司故意向银行申请挂失止付,然后向法院申请公室催告,解除汇票效力,所以在拿到汇票后,在有效期内的汇票要即时向银行提示付款; 4、银行承兑汇票(Bank's Acceptance Bill,BA),是商业汇票的一种。
是由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出票,向开户银行申请并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的,保证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5、对出票人签发的商业汇票进行承兑是银行基于对出票人资信的认可而给予的信用支持。目前我国纸质银行承兑汇票每张票面金额最高为1亿元(电子票据最大限额为10亿元。
4.银行承兑汇票退票证明
[银行承兑汇票证明书]银行承兑汇票证明书银行承兑汇票的被背书写错,前手公司已经注销了无法开具证明,依照银行承兑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银行承兑汇票证明书。
你可以通过工商部门注销证明或向人民法院依法起诉,取得证明书。银行承兑汇票的背书: 背书是一种票据行为,是票据权利转移的重要方式。
背书从按目的可以分为两类:一是转让背书,即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的背书,二是非转让背书,即以设立委托收款或票据质押为目的的背书。 商业汇票均可以背书转让,背书人以背书转让汇票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付款的责任。
背书人在汇票得不到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 (一)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 (二)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背书是一种要式形为,背书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被背书人名称; (二)背书人签章。
未记载上述事项之一的,背书无效。 背书时应当记载背书日期,未记载背书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
背书记载"委托收款"字样,被背书人有权利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汇票权利。但是,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汇票权利。
汇票可以设定质押。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
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时,可以行使汇票权利。 票据出票人在票据正面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票据不得转让(丧失流通性)。
其直接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出票人对其直接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被背书人提示付款或委托收款的票据,银行不予以受理。 票据背书人在票据背书人栏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背书人对其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银行本票仅限于在其票据交换区域内背书转让。 背书不得附有条件。
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将汇票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背书无效。
汇票被拒绝付款或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不得再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背书应当记载在票据的背面或者粘单上,而不得记载在票据的正面。
背书栏不敷背书的,可以使用统一格式的粘单,粘附于票据凭证上规定的粘接处。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票据和粘单粘贴处签章。
如果背书记载在票据的正面,背书无效。因为背书记载在票据正面,将无法确定背书人的签章究竟是背书行为,还是承兑行为,还是保证行为,因而也不能确认该签章的效力。
追索是指票据持票人在依照票据法的规定请求付款人承兑或者付款而被拒绝后向他的前手(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承兑人以及其它票据债务人)要求偿还票据金额、利息和相关费用的行为。 追索权的行使必须在票据法规定的期限内,并且只有在获得拒绝证明时才能行使。
银行承兑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
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证明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是,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责任。
拒绝证明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被拒绝承兑、付款的票据种类及其主要记载事项; (二)拒绝承兑、付款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三)拒绝承兑、付款的时间; (四)拒绝承兑人、拒绝付款人的签章。 定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