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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跨区涉税报告表作废情况说明

    1.什么情况下应该申请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以下情况应该申请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一、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 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持税务登记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相关制度和办理程序的意见》(税总发〔2016〕106号) 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改进《外管证》开具范围界定。纳税人跨省税务机关管辖区域(以下简称跨省)经营的,应按本规定开具《外管证》;纳税人在省税务机关管辖区域内跨县(市)经营的,是否开具《外管证》由省税务机关自行确定。”

    第四条规定:“异地不动产转让和租赁业务不适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相关制度规定。”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相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8号) 第一条规定:“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第七条规定:“本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施行。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前,上述事项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税总发〔2017〕103号)的规定执行。”

    扩展资料: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网上办理操作流程 一、业务概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税总发〔2017〕103号)要求,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再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改向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并调整为一合同一报告。本市纳税人可通过网上税务局,自主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二、业务前提1、纳税人登记状态为正常;2、纳税人不是跨区税源登记;3、纳税人办理过CA证书。 三、功能节点 网上税务局——我要办事——税务登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 四、操作步骤 登录网上税务局,点击右侧“我要办事”中的“税务登记”菜单,点击“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后的[办理]按钮,进入办理页面。

    第一步:填写表单 注意:标*的项目为必填项目。1、输入经办人姓名、电话、手机号。

    2、下拉列表出经营方式,可多选。3、下拉列表选择纳税人跨区域经营地行政区划。

    4、输入纳税人跨区域经营地。5、输入跨区域经营活动情况操作:按实际情况输入合同信息;跨区域经营情况需填写合同名称、合同编号、合同有效期限起、合同有效期限止、合同金额;合同信息必须填写。

    6、输入合同相对方企业名称。 7、选填合同对方纳税人识别号。

    8、输入联系人手机,跨区域经营地街道乡镇(选填)。9、填写完毕,点击[保存]按钮,保存本次已填写的内容。

    点击[下一步]按钮,提交当前数据并继续办理。(如仅保存未提交,则下次进入该表单时,前次保存内容可选择回显自动带出,无需再次输入) 第二步:上传附件并签名。

    此业务无需上传资料,点击[签名并上传]按钮进行签名。插入CA证书,输入正确的CA密码,点击[确定]按钮继续操作。

    请仔细阅读提示信息,知晓CA证书的法律效力。如无问题,点击[确定]按钮继续操作。

    点击[确定]按钮返回事项列表。提交成功的事项可以在“事项进度”中进行查询受理状态。

    待税务机关办理后,点击“文书号”可以查询详细情况。点击结果通知书,效果如下图:参考资料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网上办理操作手册。

    2.《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的有效期有多长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税总发〔2017〕103号)第一条规定,取消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的固定有效期。

    税务机关不再按照180天设置报验管理的固定有效期,改按跨区域经营合同执行期限作为有效期限。合同延期的,纳税人可向经营地或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办理报验管理有效期限延期手续。

    扩展资料

    第一,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持税务登记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

    第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相关制度和办理程序的意见》(税总发〔2016〕106号)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改进《外管证》开具范围界定.纳税人跨省税务机关管辖区域(以下简称跨省)经营的,应按本规定开具《外管证》;纳税人在省税务机关管辖区域内跨县(市)经营的,是否开具《外管证》由省税务机关自行确定."

    参考资料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

    3.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与跨区涉税事项报告表一样吗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与跨区涉税事项报告表是一样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税总发﹝2017﹞103号)文件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更名为“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纳税人跨区域经营前不再开具相关证明,改为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再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改向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附件1)。纳税人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跨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是否实施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自行确定。

    4.怎么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核销

    可以带上合同、完税证明、外经证明、去税务局直接核销。税清算以后才可以核销的。

    纳税人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后,应当结清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地税机关的应纳税款以及其他涉税事项,向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填报《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经营地的国税机关核对《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后。

    《刑法修正案(七)》第3条对刑法第201条作出修正,原条文的规定是“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三十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

    扩展资料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根据《刑法修正案(八)》进行的修改,增加了虚开发票罪。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刑法206条)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刑法207条)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刑法208条)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刑法209条第1款)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刑法209条第2款)

    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刑法209条第3款)

    非法出售发票罪(刑法209条第4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第209条 第4款 非法出售发票罪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涉税犯罪

    5.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在哪里填写如题,办税大厅里没有找到这个表

    【填表说明】 1。

    本表由纳税人在跨区域经营活动前向税务机关报告时,以及在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有效期延期时填写。纳税人在跨区域经营活动前向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填报,在办理报验管理有效期延期时向经营地或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填报。

    2。本表一式二份,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或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各留存一份。

    3。“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栏,未换领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填写原15位纳税人识别号,已领用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填写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4。“经办人”栏填写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的人员;“跨区域涉税事项联系人”栏填写负责办理跨区域经营活动具体涉税事宜的人员。

    “座机”“手机”栏请务必准确填写,以方便联系沟通,尤其是方便税务机关及时反馈办理进程。 5。

    “经营方式”栏,按照实际经营情况在对应选项“□”里打“√”。 6。

    “企业所得税”栏,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企业所得税在国税机关缴纳的在“国税□”里打“√”,企业所得税在地税机关缴纳的在“地税□”里打“√”,依法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在“无企业所得税□”里打“√”。 7。

    “合同名称”和“合同编号”栏,按照同一份合同的名称和编号填写。 8。

    “合同相对方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栏,根据合同相对方的实际情况填写,若合同相对方无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可不填写。 9。

    “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编号”“最新有效期止”栏,由办理报验管理有效期延期的纳税人填写。 10。

    纳税人因合同延期,需办理报验管理有效期延期的,重新使用本表,但只填写“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及“延长有效期”栏次,并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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