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失发票情况说明函
1.发票遗失报告说明
企业由于保管不善或其他原因丢失或被盗空白发票的,应立即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并附有关部门证明材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发票管理部门申报办理有关手续。
具体办法是: 一、纳税人在案发后24小时内持《发票领购簿》和公章,向主管税务机关征管服务大厅发票管理窗口提交书面报告。 并如实、齐全地填写和提供如下资料: 1、《发票挂失声明申请审批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遗失声明登记表》一式三份, 2、《〈增值税专用发票遗失声明〉刊出登记表》一式一份, 3、提供“遗失或被盗证明的材料” 一式一份(如被盗的为公安机关的报案受理单复印件,如其它情形的由企业书写遗失经过,并尽可能地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上述资料均加盖公章。
二、企业必须按规定在税务报刊杂志上对遗失的专用发票登报声明作废。 三、纳税人收到刊登有遗失声明的税务报刊,持刊登遗失声明的报刊和公章到主管税务机关的纳税大厅,填写《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一式一份,并提供刊登声明作废的报样(复印件或原件),如为复印件,要写明报纸日期和第几版,并加盖公章。
纳税大厅受理人员在受理的当天,把上述材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的发票管理人员,在办理和缴纳罚款手续以及有规定情形需办理下调最高开票限额后,主管税务机关负责人审批,进行CTAIS审批核销、备案。 办理期限:7个工作日内完成。
2.如何在中国税务报上发表"发票遗失声明"
在中国税务报上发表"发票遗失声明"的要求和操作流程如下: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省直有关单位: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92号)及中国税务报社关于刊登增值税专用发票遗失声明的具体办法的函(国税报函发[1995]3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做出以下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今后,凡我省境内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发生专用发票被盗、丢失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1、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案,并由公安机关出具证明。
2、同时向所辖国家税务局报失,接受处罚。 3、在全国性报纸《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声明”的同时须在我省《税收与企业》上刊登"遗失声明" 4、是否需要在地、市的报刊、杂志上刊登遗失声明,由各地、市国家税务局根据情况自行确定。
二、税务机关内部发生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盗、丢失的,按照“山西省增值税专用发票内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但必须在《中国税务报》、《税收与企业》上刊登遗失声明。 三、在我省《税收与企业》杂志上刊登遗失声明,其内容按照中国税务报社的规定填写,并交纳挂失登报费300元(每次每条 不超过100字)。
其具体程序为:先由丢失发票的纳税人或税务机关责任人,在案发后2日内,向税务机关征管部门申报专用发票的遗失情况,同时交纳挂失登报费,征管部门填写"山西省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刊出登记表"(见附表,由各地自行印制,一式三份,一份留存,一份抄报地市税务机关,一份直报省局征管处)。省局征管处将根据汇款先后顺序整理,送交《税收与企业》编辑部,定期在固定版面按一定格式刊登。
四、经办代收“挂失登报费”的税务机关可从每次每条 300元的挂失登报费中坐扣50元做为代办手续费。“挂失登报费”的全额发票,由《税收与企业》编辑部寄给代办税务机关,代办税务机关转交刊登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