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资质升申请情况说明
1.企业资质升级如何办理
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或增项办理须知
一、法规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部令第87号) 二、申请资料
1、申请报告(企业应连续三年年检合格); 2、资质申请表一式四份; 3、企业章程;
4、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 5、验资报告;
6、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企业经理、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①任职文件②职称证件③身份证明④来源证明⑤聘用合同;
7、企业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①职称证件②来源证明③聘用合同④身份证明; 8、近三年企业统计和财务报表; 9、项目经理资格证书和身份证; 10、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
11、企业完成的具有代表性工程的合同及质量验收、安全评估资料; 12、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三、其它要求:材料统一用A4纸装订成册,同时进行网上申报;除申请表外,其它材料一式一份;所有材料均应加盖企业公章,并带原件到窗口核对。
四、承诺时限:提供材料完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初审完成,上报市建设局。
办理建筑业三级资质的工程公司所需要的材料如下:
一、查找相关文件,解读相关资质标准;(因:建筑业分为三大类,总计有九十种资质,大多数都有三级,所以,没有明确具体是什么资质,没办法具体回答)
二、完成资质标准中明确的注册资本要求,并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四、完成公司注册的整体流程;
五、办理企业社会保险登记;(每个地方的要求不同,有的地方没有企业户,但是,在社保中心必须有你们独立的帐户)
六、按资质标准准备相应的建造师;
七、按资质标准准备相关有职称人员的相关证明材料; 八、按资质标准准备相关机械设备证明材料; 九、到当地建筑业主管机关提交申请材料。
2.建筑企业资质申报
办理机构: 上海市建设工程资质和资格管理办公室,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 办理时限: 地方审批(不含建设部审批时间)时间:受理后20个工作日 申办手续: 新申请:1、建筑业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资质申请表;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3、企业章程(申请一级企业需提供);4、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身份证明、职称证书复印件;5、企业项目经理的身份证明、资格证书复印件;6、企业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名单及职称证书复印件。
升级:除需提供前款第2-6项外,还需提供:1、建筑业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资质升级申请表;2、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3、企业报送统计部门的生产情况、财务状况年报表(最新年度的C101表及近三年的C102、C103表)复印件;4、近3年企业完成的具有代表性工程的合同及质量验收、安全评估资料复印件。 增项:1、建筑业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资质增项申请表;2、企业项目经理的身份证明、资格证书复印件;3、企业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名单及职称证书复印件。
变更:1、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2、已变更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备注:1、原外商投资建筑业资质审批、核发上海市电(扶)梯安装企业资质、商品混凝土和预制构件生产资质审批、建筑幕墙施工资质审批、建设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审批、核发塔式起重机拆装许可证不再单独审批,并入本项审批。
2、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时,还需按照建设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建建[1995]533号)提供相应的资料。 3、建筑业企业三级资质审批由本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联系电话:54524500*1741 1、《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87号令); 2、《关于印发的通知》(建设部建建[2001]82号); 3、《建设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建建[1995]533号)。
3.建筑单位资质升级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材料包括如下内容: 1、企业资质申请表及相应的电子文档;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企业章程(复印件); 4、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复印件); 5、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6、企业负责人(企业经理)身份证明; 7、企业负责人(企业经理)职称证书; 8、企业负责人(企业经理)任职文件; 9、企业负责人(企业经理)毕业证书; 10、技术负责人身份证明; 11、技术负责人职称证书; 12、技术负责人代表工程业绩证明资料; 13、技术负责人任职文件; 14、技术负责人毕业证书; 15、财务负责人身份证明; 16、财务负责人职称证书; 17、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 18、注册执业人员的注册执业证书; 19、注册执业人员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证明及新单位的聘用劳动合同; 20、非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 21、非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 22、非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的毕业证书; 23、非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的养老保险凭证; 24、非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证明及新单位的聘用劳动合同; 25、特殊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 26、特殊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 27、特殊专业技术人员的养老保险凭证; 28、特殊专业技术人员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证明及新单位的聘用劳动合同; 29、企业设备证明(1、设备购置发票或租赁合同,2、设备台帐,3、仪器清单); 30、厂房证明(厂房的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 31、安全生产条件有关材料(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32、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33、企业年度财务报表(企业经审计的近三年财务报表: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包括(1)资产负债表,(2)利润及利润分配表,(3)现金流量表,(4)工程结算收支明细表,(5)财务报表附注); 34、企业年度统计报表(企业近三年建筑业行业统计报表:(1)建筑业企业生产和房屋建筑、财务情况年报基层表,(2)中国经济普查法人单位基本情况表,(3)建筑业企业生产情况表,(4)建筑业企业财务状况表); 35、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36、企业工程业绩的相关证明材料((1)工程合同、(2)中标通知书、(3)竣工验收备案表、(4)质量核验资料、(5)工程决算资料等); 37、资质证书变更申请(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 38、改制重组方案(企业改制、分立、合并方案);(包括新企业与原企业资产、人员、工程业绩的分割情况); 39、上级资产管理部门或者股东大会的批准决定(企业改制、分立、合并的批准文件、股东会决议); 40、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同意改制重组的决议; 41、资质证书增补申请等材料; 42、遗失声明; 43、企业近三年银行授信凭证; 44、企业近三年上缴建筑业营业税税票或境外工程的工程结算凭证; 45、省、部级(或相当于省部级)以上企业技术(研发)中心,或分中心认证的证书或有效核准文件; 46、国家级工法的认定文件; 47、专利技术的认定证书; 48、国家科技进步奖获奖证书; 49、主编过工程建设国家、行业标准的发布通知(或发布令)、封面、目次、前言和引言等资料复印件; 50、劳务分包企业应提供标准要求的人员岗位证书、身份证明; 51、改制、分立前企业近三年财务报表和统计报表; 52、合并前各企业近三年财务报表和统计报表及最新合并报表; 53、(企业改制、分立、合并应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54、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申请表; 55、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或文件; 56、企业原工商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同意资质变更的书面意见; 57、变更前原工商营业执照注销证明及变更后新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58、(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59、(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60、(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61、主要荣誉证书;。
4.工程承包单位资质升级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承包工程范围:
一级企业:可承担各类一般工业、公用工程及公共建筑的机电安装工程的施工。
二级企业:可承担投资额3000万元及以下的一般工业、公用工程和公共建筑的机电安装工程的施工。
注:一般工业机电安装工程是指未列入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电力、矿山、冶炼、化工石油、通信工程的机械、电子、轻工、纺织及其他工业机电安装工程。
按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部令第87号)是:
申请资料
1、申请报告(企业应连续三年年检合格);
2、资质申请表一式四份;
3、企业章程;
4、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
5、验资报告;
6、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企业经理、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①任职文件②职称证件③身份证明④来源证明⑤聘用合同;
7、企业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①职称证件②来源证明③聘用合同④身份证明;
8、近三年企业统计和财务报表;
9、项目经理资格证书和身份证;
10、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
11、企业完成的具有代表性工程的合同及质量验收、安全评估资料;
12、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八条 新设立的建筑业企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并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方可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质申请手续。
新设立的企业申请资质,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下列资料: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企业章程;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
(五)企业项目经理资格证书、身份证;
(六)企业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
(七)需要出具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第九条 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升级,除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本规定第八条所列资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
(二)企业的财务决算年报表;
(三)企业完成的具有代表性工程的合同及质量验收、安全评估资料。
第十条规定:施工总承包序列和专业承包序列二级及二级以下企业资质,由企业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交通、水利、通信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征得同级有关部门的初审同意后审批。
第十四条 建筑业企业申请晋升资质等级或者主项资质以外的资质,在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批准:
(一)与建设单位或者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二)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三)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四)严重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五)发生过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质量安全事故的;
(六)隐瞒或者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
(七)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经培训、考核,未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重的;
(八)未履行保修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
(九)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情节严重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