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规范性文件情况说明
1.关于办事处规范性文件管理情况该如何写
湘潭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情况的报告 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我市按照《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和《湖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的要求,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现就《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施行后至2009年6月30日期间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情况,特向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予以报告:一、扎实做好审查工作,确保本级规范性文件合法2008年10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共审查市政府本级规范性文件送审稿52 件、市委和市政府及市委办和市政府办联合发布的文件21件。
其中对市政府本级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已登记编号并公布的有32件,已审查完毕尚未作规范性文件公布的有14件(其中提出提请审议公布的有6件、提出不予审议公布的有3件、作其他处理的有5件),正在审查的有6件。具体做法如下:1、在程序上,坚持广泛征求意见制度。
按照党的十七大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要求,和《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关于制定规范性须广泛征求意见的规定。我办在对其合法性审查中,采取书面、网上、《湘潭日报》上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听(论)证会广泛听取意见,充分体现了集中民智、反映民意,维护民利,从而为政府制定好的政策措施提供了保障。
52件送审文件,其中对40件采取书面征求意见、4件在网上征求意见、2件在《湘潭日报》上征求意见、其他方式征求意见6件,共召开座谈会35次、听证会3次。如:制定《湘潭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中,我办在书面征求意见基础上还先后三次组织有关部门和基层社区召开座谈会,广泛征求意见,特别是就如何确定我市低收入标准问题我办反复比较和论证,提出按最低最低收入标准3倍(660元)确定我市低收入标准的意见;制定《湘潭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中,对征求意见稿在《湘潭日报》上公开征求意见;对正在审查中的《湘江湘潭段河道管理办法》、《湘潭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和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及收费标准等内容组织听证,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2、在内容上,坚持法律至上原则。对规范性文件中关于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事项,根据法律规定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的要求,严格把关,做到不创设,不超出上位法规定的条件,不提高收费标准;对规范性文件中规定公民、法人“应当”、“必须”作的行为或“禁止”、“不得”作的行为认真审查,对无依据的情况下,依法提出删除或修改的意见。
3、注重工作效率。审查工作中,对内容简单的,不需书面征求意见的,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对需书面征求意见或召开座谈会,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对复杂的,需要调研和听(论)证的,在2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对交办的急件,做到急件急办,有的我办承办人员当场提出审核意见,及时为领导当好法律参谋。县市区政府就做好本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扎实推进,如湘乡市制定了《湘乡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探索重大行政决策具体事项和量化标准,设立了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组,制定了《湘乡市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听证办法》,湘潭县建立了规范性文件听取公众意见制度,韶山市建立了评估制度等。
二、认真落实《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建立“三统一”制度1、建立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1)《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出台后,我市就建立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制度,市政府戴德清秘书长组织市直部门和县(市)区政府召开会议,进行动员和布置安排,并下发了做好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工作的文件。市政府法制办就“三统一”制度进行具体布置和业务培训,明确法规科具体负责,并为建立“三统一”制度,对市直各部门制定文件的主体编制了登记代号并下发了文件,就统一公布制度的落实,与市政府办和市信息化办进行联系。
市政府制定的《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采用了首个。
2.党内规范性文件备案的制定说明怎么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保证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同党章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相一致,同宪法和法律相一致,维护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统一性和权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工作。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决议、决定、意见、通知等文件,包括贯彻执行中央决策部署、指导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文件。
下列文件不属于备案范围:(一)人事调整、内部机构设置、表彰决定方面的文件;(二)请示、报告、会议活动通知、会议纪要、领导讲话、情况通报、工作要点、工作总结;(三)机关内部工作制度和工作方案;(四)其他不具有普遍约束力、不可反复适用的文件。第三条 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应当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
第四条 依照本规定应当备案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由制定机关报送中央备案,联合发布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由主办机关报送中央备案。具体工作由制定机关或者主办机关所属负责法规工作的机构承担。
第五条 中央办公厅承办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具体事务由中央办公厅法规工作机构办理。依照本规定应当备案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直接送中央办公厅法规工作机构。
第六条 报送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应当提交备案报告、正式文本和制定说明,并装订成册,一式3份,同时通过党内法规专网报送电子文本。对于不报送或者不按时报送应当备案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由中央办公厅责令其限期补报。
第七条 中央办公厅对报送中央备案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主要审查以下内容:(一)是否同党章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相抵触;(二)是否同宪法和法律不一致;(三)是否同上位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相抵触;(四)是否与其他同位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同一事项的规定相冲突;(五)规定的内容是否明显不当;(六)是否符合制定权限和程序。
第八条 中央办公厅法规工作机构在办理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事宜时,需要报送机构说明有关情况的,报送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予以说明。第九条 中央办公厅法规工作机构应当在收到报送备案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后30日内完成备案审查。
第十条 审查中发现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存在第七条所列问题的,中央办公厅法规工作机构经批准可以建议制定机关自行纠正,制定机关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处理并反馈处理情况,逾期不作出处理的,中央办公厅提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的建议,报请中央决定。第十一条 经审查符合备案条件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由中央办公厅法规工作机构存档备查,并及时将备案情况通报报送机构,同时公布已备案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第十二条 建立备案工作考核评价制度,对备案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对备案审查中发现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存在的突出问题,可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十三条 每年1月31日前,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应当将上一年度发布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目录,送中央办公厅法规工作机构备查。第十四条 建立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与国家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
第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应当依照本规定精神建立相应的备案制度,按照下备一级原则开展备案工作。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依照本规定精神建立本系统备案制度。
第十六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及其总政治部依照本规定精神开展军队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
3.怎样撰写规范性文件草案的起草说明
(一)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背景、必要性及可行性;
(二)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过程;
(三)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法规或规章依据; 1、《………法》; 2、《……条例》;
3、………规章
(四)措施说明或者争议问题的协调情况;
(五)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主要内容;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规范性文件草案说明概述
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包括规范性文件草案主文及其说明;
规范性文件草案的说明是指,规范性文件的起草机构为便于有关部门或人员对草案提出意见或建议;
便于审查机构对草案进行审查,规范性文件草案的说明作为一种行政公文,产生的历史很短;
它是在《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公布后,在我国依法行政的进程中;
经常出台规范性文件的必然要求,类似于法规规章草案的说明。
4.关于办事处规范性文件管理情况该如何写
湘潭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情况的报告
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我市按照《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和《湖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的要求,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现就《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施行后至2009年6月30日期间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情况,特向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予以报告:
一、扎实做好审查工作,确保本级规范性文件合法
2008年10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共审查市政府本级规范性文件送审稿52 件、市委和市政府及市委办和市政府办联合发布的文件21件。其中对市政府本级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已登记编号并公布的有32件,已审查完毕尚未作规范性文件公布的有14件(其中提出提请审议公布的有6件、提出不予审议公布的有3件、作其他处理的有5件),正在审查的有6件。具体做法如下:
1、在程序上,坚持广泛征求意见制度。按照党的十七大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要求,和《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关于制定规范性须广泛征求意见的规定。我办在对其合法性审查中,采取书面、网上、《湘潭日报》上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听(论)证会广泛听取意见,充分体现了集中民智、反映民意,维护民利,从而为政府制定好的政策措施提供了保障。52件送审文件,其中对40件采取书面征求意见、4件在网上征求意见、2件在《湘潭日报》上征求意见、其他方式征求意见6件,共召开座谈会35次、听证会3次。如:制定《湘潭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中,我办在书面征求意见基础上还先后三次组织有关部门和基层社区召开座谈会,广泛征求意见,特别是就如何确定我市低收入标准问题我办反复比较和论证,提出按最低最低收入标准3倍(660元)确定我市低收入标准的意见;制定《湘潭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中,对征求意见稿在《湘潭日报》上公开征求意见;对正在审查中的《湘江湘潭段河道管理办法》、《湘潭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和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及收费标准等内容组织听证,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2、在内容上,坚持法律至上原则。对规范性文件中关于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事项,根据法律规定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的要求,严格把关,做到不创设,不超出上位法规定的条件,不提高收费标准;对规范性文件中规定公民、法人“应当”、“必须”作的行为或“禁止”、“不得”作的行为认真审查,对无依据的情况下,依法提出删除或修改的意见。
3、注重工作效率。审查工作中,对内容简单的,不需书面征求意见的,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对需书面征求意见或召开座谈会,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对复杂的,需要调研和听(论)证的,在2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对交办的急件,做到急件急办,有的我办承办人员当场提出审核意见,及时为领导当好法律参谋。
县市区政府就做好本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扎实推进,如湘乡市制定了《湘乡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探索重大行政决策具体事项和量化标准,设立了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组,制定了《湘乡市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听证办法》,湘潭县建立了规范性文件听取公众意见制度,韶山市建立了评估制度等。
二、认真落实《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建立“三统一”制度
1、建立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
(1)《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出台后,我市就建立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制度,市政府戴德清秘书长组织市直部门和县(市)区政府召开会议,进行动员和布置安排,并下发了做好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工作的文件。市政府法制办就“三统一”制度进行具体布置和业务培训,明确法规科具体负责,并为建立“三统一”制度,对市直各部门制定文件的主体编制了登记代号并下发了文件,就统一公布制度的落实,与市政府办和市信息化办进行联系。市政府制定的《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采用了首个
5.规范性文件的审查主要是对什么进行审查
1.是否属于本机关法定职权范围。
关于这一项,需要重点审查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者是否具有三定方案或者法律知、法规明确授权的职责,特别是按照各地规定新整合的市场监管部门,更要注意编办重新核定的职责。
2.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道
关于这一项,需要重点审查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法律依据。
3.是否违法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事项。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规范性文件不能设定行政处罚,只有规章以上规格的才能设定行政处罚。
4.是否公开征版求意见。
关于这一项,需要审查制定规范性文件时是否履行公开征求意见这一必经程序。征求意见可以是网上公开征求,也可以是其他形式公开征求。
5.制定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关于这一项,需要重点审查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是否符合当地人民政府对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程序要求。
6.本机关不同规范性文件对权同一事项的规定是否冲突。
关于这一项,需要重点审查本机关近期出台的相关文件对规范性文件涉及的内容是否有类似规定。
7.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6.提交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制定说明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规范性文件制定说明应当包括制定的必要性、制定依据、制定过程、主要制度和特别说明等必要内容,具体要求一般包括:(i)制定的必要性应当体 现精简、效能的原则,主要说明制定或者修订的原因。
规范性文件是创设性 规定的,重点说明上位法空白与现实需要;规范性文件是实施性规定的,重 点说明上位法依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和细化要求。 因上位法修订而制定或者 修订规范性文件,或者因实际情况变化而修订规范性文件的,应当予以说明。
(2) 制定依据应当现行有效,并在制定说明中详尽列举。法律、法规、规章 以外的制定依据应当写明制定机关、文件全称、文号和发布日期。
(3)制定 过程主要包括听取意见和意见采纳情况、制定机关法制机构审核情况、集体 审议和决定情况、主要负责人签署情况等。 (4)主要制度可以是对创设或者 实施性措施的具体说明,也可以是对审核、协调中的主要问题的具体说明。
涉及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征用等事项的,应当重点说明, 并写明具体依据。(5)规范性文件施行日期与公布日期的间隔期限不足30日 的,应当在制定说明中特别予以说明。
特别说明中阐述的原因应当符合《规 章制定程序条例》第三十二条等相关规定。 。
7.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包括哪些规范性文件
什么是规范性文件?
是各级机关、团体、组织制发的各类文件中最主要的一类,因其内容具有约束和规范人们行为的性质,故名称为规范性文件。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对于规范性文件的涵义、制发主体、制发程序和权限以及审查机制等,尚无全面、统一的规定。
通常对于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情况。广义的规范性文件,一般是指属于法律范畴(即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的立法性文件和除此以外的由国家机关和其他团体、组织制定的具有约束力的非立法性文件的总和。
狭义的规范性文件,一般是指法律范畴以外的其他具有约束力的非立法性文件。目前这类非立法性文件的制定主体非常之多,例如各级党组织、各级人民及其所属工作部门,人民团体、社团组织、企事业单位、法院、检察院等。
国家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外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行为,法律上称之为抽象行政行为。由于这类行政规范性文件数量多,涉及面广,是行政管理权和行政强制力的体现,直接关系到公共利益、社会秩序和公民的切身利益,因而日益受到公众的关注;对抽象行政行为的法律监督也在逐步加强。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七条规定,如果认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审查该文件的申请。此外,国家法律对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权限正在逐步予以严格规范。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四条规定,除了法律规范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