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为民公正司法演讲稿件
1.公正司法司法为民的意义
1 浅论坚持司法为民确保司法公正的意义 司法公正是实现社会稳定的基础,也是实现司法为民的前提保证。
司法公正能够真正给予民众切实的安全感,从而使得全社会的公正观念亦得以形成和强化。同时,司法公正真正能够维护民众对公共权力机构的信任,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侵权行为给行政相对人造成的损害能通过司法得到有效救济。
而司法为民作为人民法院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在人民法院的具体落实。因此,司法公正和司法为民是辩证统一的关系,前者是要求,后者是目的,它们之间相互依存、相互促进,从而实现其司法公正,落实其司法为民。
关心司法公正,评价司法公正与否,是任何文明社会公民的正当权利。 公民可以对法院、法官的任何裁判发表自己的意见和看法,这是公民权利对司法权力的一种制约。
而在现实社会的审判中,衡量司法公正的标准是什么?人们又是如何评价司法公正呢?笔者认为,评价司法是否公正,只有两个最基本的标准:一是法律标准;二是社会标准。 法律标准是指人民法院的裁判,一定要符合法律规定,违法的裁判一定是司法不公正的裁判。
司法公正的法律标准以裁判适用的法律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两类规范,自然派生出的实体法律标准与程序法律标准时两个既相互依存,又彼此可分,具有各自独立判断价值尺度的标准。适用实体法律是否公正,必须只能根据裁判结果做出判断。
人民法院只要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幅度内作出的裁判,也就是公正的。 适用程序法律是否公正,则只能以适用程序法是否严格和正当作为标准,根据案件审理的过程和方式做出判断。
只要没有违反程序法,而且程序合法,就是司法公正。
2.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理解,如果你入额如何践行
法治理念是人们对法律的功能、作用和法律的实施所持有的内心信念和观念,是指导一国法律制度设计和司法、执法、守法实践的思想基础和主导价值追求,决定着法治活动、法治行为和法治效果。在人民法院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就是要坚持我们的国体和政体,坚持社会主义本质论,坚持以科学发展观和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论等战略思想为指导,立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依法治国、司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并在各项司法活动中始终坚持党的领导。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是人民法院司法的灵魂和思想基础。因此,我们要按照中央的要求认认真真地学习好、掌握好、贯彻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真正从思想上认识和理解人民法院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重要意义。
当前,人民法院在司法活动中,还不同程度地存在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相适应的地方。一是有些审判人员重实体轻程序,不能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办案。二是不善于把为大局服务和依法审判有机结合起来,就案办案,不注重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统一,顾此失彼,效果不好,有时正确的裁判群众也不能接受,人民群众意见很大。三是不少法院领导和审判人员存在特权思想,在司法活动中高高在上,对群众反映的问题敷衍塞责,推诿扯皮,甚至喝令训斥,衙门作风。四是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对法院司法活动影响和干扰很大。由于法院的人、财、物管理体制受制于地方,在一些问题的处理上,往往以地方和部门利益为重,不同程度地损害另一方当事人利益。五是少数法官办"三案",司法不公,严重影响了人民法院形象。六是在主动和善于接受党的领导上做得还不够好,有的事无巨细都要向党委汇报,处处要求党委表态,否则就认为党委不支持法院工作。有的对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不主动汇报,片面强调独立办案,甚至对党委重要的指导意见也不重视,酿成大的问题后,又处处汇报,丧失了处理的最佳时机。上述问题表现形式不同,程度也不一样,但在相当层面存在着。究其根源,主要是没有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导致司法指导思想、司法观念产生混乱,司法工作出现偏差,影响了人民法院工作全面开展,影响了司法活动的权威和公信度。这些问题的存在,充分说明了在人民法院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希望我的回答能对您有所帮助。
3.如何推进司法为民和公正司法公平公信
请参考: 二、推进司法公开工作的对策和建议 (一)提高认识,准确把握推进司法公开工作的目标要求 司法公开是我国宪法和三大诉讼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应当作为法院的中心工作来抓。
要清醒认识现阶段推进司法公开工作的重要意义,树立正确的司法公开理念,从认识上彻底理解、认同司法公开。在此基础上,应当准确把握推进司法公开工作的目标要求:要以实现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为目标,以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公开的新要求、新期待为动力,以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建设为重点,在更高层次、更广领域,以更高的标准进一步深化司法公开,全面提升司法为民公正司法水平,促进法院工作科学发展。
(二)重点推进,促进司法公开推进工作向纵深发展 第一,在司法公开内容的深度、广度和均衡发展上下功夫。应推进审判流程公开,及时告知当事人案件受理情况、开庭信息、保全措施及其他重大程序性事项,严格执行公开宣判制度,建立健全听证公开工作制度和案件信息同步查询系统。
应推进裁判文书公开,明确裁判文书公开范围,强化裁判文书说理公开,扩展裁判文书公开渠道,推动裁判文书数据库建设,推行裁判文书上网公开工作,完善公众查阅裁判文书制度。应推进执行信息公开,及时公开案件强制执行措施、评估拍卖信息以及不履行法律义务的被执行人信息,不断完善执行案件信息查询系统。
第二,在司法公开形式与载体的丰富和创新上下功夫。应构建全方位、多元化、实时性的司法公开平台,向社会公众和当事人全面公开法院工作和案件信息。
应推进诉讼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完善“一站式”服务功能,及时为当事人提供诉讼指导。应加强司法公开信息化建设,以先进的科学技术促进司法公开的拓展。
应建立丰富完善的白皮书制度,全面细致地向社会展示法院各项工作成果,发现的问题及司法建议。
4.300字左右说明如何才能做到司法公正
一、树立司法公正的追求意识
“心不清则无以见道,志不确则无以立功。” 作为法官,树立司法公正的意识不难,难的是把司法公正作为毕生的追求。为此,法官要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把司法公正作为信仰来追求,内化于心,化外于行。(1)法官要以奉法为魂。公正是司法的灵魂和生命线,也是法官最高的价值追求。对法官来说,司法不仅是一种职业,而是为之献身的事业,只有信仰法治、坚守法治,对法律始终保持忠诚敬畏之心,才能做到恪守公平,秉持正义。(2)法官要以担当为荣。法官承载着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使命,不可避免成为利益冲突的焦点,这就要求法官敢于啃硬骨头,敢于涉险滩。只有树立惩恶扬善、执法如山的浩然正气,才能做到信念坚定、执法为民、勇于担当、清正廉洁。(3)法官要以守正为本。“君子独处守正,不桡众枉。”法官只有坚守职业良知,才能在实现司法公正的追求中,不役于外物,不困于心。公平正义的形象需要优良作风来支撑,这要求法官把树立司法公正的追求意识与司法作风建设统一起来,自觉加强司法职业精神的锻造、司法礼仪的培训、道德操守的养成和日常行为的规范。
二、了解社会公众的司法需求
“公正自在人心。”衡量司法公正的标准,既要看裁判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更要看裁判是否符合公众的司法需求。司法权的人民性源自马克思主义的人民主权观,司法只有体现人民群众的意志和需求才是公正的,法官要在司法为民的实践中实现司法公正。(1)贯彻为民宗旨。在社会主义中国,忠诚于法律与忠诚于人民具有高度一致性。公正司法必须以体现为民要求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法院要开门纳谏,深入群众搞好调查研究,积极回应群众的期望和需求。司法工作要反映群众声音,做到对群众深恶痛绝的事零容忍,对群众急需急盼的事零懈怠。(2)服务社会民生。“民为邦本,本固邦宁。”服务以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是司法工作的重要职责。随着改革深入和社会发展,对民生领域的司法需求,法院要及时跟进,保障到位。(3)关注特定群体。增强裁判的社会可接受性,很重要的是契合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每起案件背后都反映了特定群体的司法需求,如农民工讨薪纠纷、房屋拆迁纠纷等。司法尤其要关注弱势群体的权益,实现实质公平正义。
三、把握法律公正的精神内核
公平正义是人类永恒的价值追求,也是法律的精神内核和立法的伦理基础。法律不可能为所有社会关系量身定做,不可能预见可能发生的所有情形,这就要求法官要深刻把握法律公正的精神内核,正确适用法律。(1)准确理解法律精神。在马克思看来,法是“人的行为本身的内在的生命规律,是人的生活的自觉反映”,人们服从法律“也就是服从他自己的理性即人类理性的自然规律”。法律精神是本质的、鲜活的、抽象的、前瞻的,但法条是表面的、刻板的、具体的、滞后的。法官要善于抓住本质,领悟立法本意,将法律精神活用到个案中,使裁判富有生命力。(2)体现主流道德观念。法律的公平正义精神与人民群众朴素的公平正义观念在本质上是一致的。一定意义上讲,广泛的民意体现了社会主流价值观念,反映了人民群众的普遍道德诉求。司法裁判要坚持法律评价和道德评价相结合,尊重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普遍认知和共同感受。(3)自觉融入社会生活。法律规则来源于生活,高于生活。法官要从社会生活中探究法律规则的本源,了解社会关系和社会交往的主要方式与规则习惯,善于总结和运用群众公认的常识与经验,努力使司法过程和处理结果在法定范围内贴近群众的公平正义观念。
若帮到请采纳,谢谢
5.急啊,我急需一份“公正执法、一心为民”的演讲稿
公正执法 一心为民
——记海口市公安消防支队琼山大队副大队长王刚
作者: 周梢枝 张开忠 2007年1月24日 来源:法制时报
王刚,现任海口市公安消防支队琼山大队副大队长,在七年的消防监督工作中,始终把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首位,热情地为被监督单位和人民群众服务,树立起了新时期消防监督执法人员真心为民的良好形象。
立警为公
在海口龙华消防大队工作期间, 在对高达几十层的建筑实施监督检查时,王刚从不放过任何一个消防监督检查的部分,他一层层地检查,一处一处登记,绝不放过一处火灾隐患。 一天下来,累得他汗流浃背,连腰都挺不直,陪同他们一起检查的大楼管理人员感慨地说:“还从没有见过像他检查得这么认真彻底的。”
2005年全国性的火灾隐患大排查、大整改专项活动中,王刚在辖区内检查发现华昌大厦的火灾隐患特别严重,该大厦建成使用已经十多年,建筑内部消防设施由于管理维护不当几乎瘫痪。限期整改通知下达后,华昌大厦物业管理单位负责人存在侥幸心理,曾经找关系托人向王刚打招呼想送红包解决,但被王刚严辞拒绝了。 经过十几次做工作,终于使物业负责人逐渐转变了观念,明白了整改是为了自己的安全的道理,决定下大力整改。在整改过程中,大厦恢复了20多扇防火门、发电机房增加了气体灭火系统等,很多公司看到该大厦重大火灾隐患消除和消防管理规范都抢着进驻,大厦管理单位的经济效益比整改前有了明显好转。事后,华昌大厦物业管理单位经理一行专程到消防大队给王刚送来了一面写有“消除隐患保平安,群众贴心好参谋”的锦旗。
执法为民
王刚正确使用手中消防监督的权力,以清正廉洁为荣,公正执法,全心全意为群众办实事。有一次,一家监督单位受到消防部门处罚,该单位负责人为了减轻处罚,想请主办此事的王刚“通融”一下,多次请他去酒店吃饭,都被他婉言谢绝,最后该单位负责人纳闷地问他:“不就吃个饭而已嘛,何必这么认真呢?”王刚说:“公正执法是对一名消防监督执法人员最根本的要求,如果我管不好自己的嘴,就会‘病’从口入。你要是按要求整改完了,我请你吃饭。”一席话说得该单位负责人心服口服,之后不仅按要求落实了整改,还给消防大队寄来了一封感谢信。
王刚热爱消防事业,他把全部的心血和精力都倾注在本职工作上,为了加强社会消防宣传培训预防火灾发生,他经常利用休息时间,深入大街小巷、学校企业、社区乡村,向群众宣传消防常识,指导社区、企业和学校开展灭火演练和逃生演习,提高群众的消防安全意识。从事消防监督工作以来,他所负责的辖区没有发生一起重大火灾,确保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平时工作中遇到要加班加点工作他总是抢着干,很少过上一个完整的双休日,每到节假日安排值班时,他总会对同事们说:“我不是本地人,家太远,而且又没有结婚,多安排我值班吧。”入警7年以来,作为家中独生子女的王刚,还从没有回家陪父母过上一次春节和完整地休完一次假。
(画外音:不知道这篇可不可以哦~)
6.如何做到司法为民
司法为民是执政为民思想在司法审判工作中的要求。
党的十六大提出了“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要求,司法工作作为党执政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理解和落实这一要求,就是要坚持司法为民的宗旨,坚持人民利益高于一切,通过全部司法活动,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就是要通过全部司法活动,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做到司法亲民、司法便民、司法利民,赢得民心,践行“心为民所想、急为民所急、法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让人民群众深切感受到亲民之声、便民之举、惠民之实、护民之德,真正体现社会主义司法的人文精神。
只有这样才能坚持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那么,如何践行司法为民,笔者认为,应该从如下几个方面去努力。
一、提高思想认识,增强司法为民意识司法为民思想是我们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指导思想在司法领域的具体运用,我们必须确立司法为民思想对于司法活动的指导地位。增强司法为民意识才是最终落实司法为民的前提。
首先要增强宗旨意识。法院要始终站在人民群众的立场上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解民忧、排民难、保民安。
为此,要求法院工作人员在审判和其他一切工作中切实做到为民宗旨要牢,为民之心要诚,为民举措要细,为民效果要实。切实通过司法行为为人民服务,诚心诚意为人民谋利益。
其次要增强感情意识。司法为民解决的是法院工作人员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问题。
法院工作人员应该懂得司法的权力来源于人民,也属于人民。人民是衣食父母,司法权应为人民行使,对人民要抱有深厚的牢不可破的感情。
情通则理达,对人民的感情问题解决好了,才能端正对人民的态度,才能始终从人民的角度去思考问题、解决问题,司法工作才能得到人民群众的支持和拥护,从而搞好司法工作。法院工作人员作为法律的执行者,人民利益的卫士,不能抖威风、耍特权、高高在上、唯我独尊,而要修身奉法,改进司法手段,讲究司法艺术,规范司法行为,增强司法亲和力。
司法对人民有感情,人民才会对司法有信心,司法为民的印象才会树立。三是增强责任意识。
司法为民,责任重于泰山。要求法院工作人员要有司法为民,来不得半点疏忽与马虎。
否则,食之无味,寝食难安。司法为民的理念要牢固,内容要扩展,程度要提高,责任要到位,真正把司法为民贯穿于各项司法工作的始终,体现在法院工作人员的一言一行之中。
四是增强服务意识。司法为民,要坚持围绕全国和地方工作大局开展各种服务。
用高质量高效率的服务,使司法工作与党中央同步,与大局合拍,与人民同心。为此,法院工作人员应切实做到服务意识要主动,服务方式要深入,服务措施要有力,服务工作要依法。
值得注意的是,我们提出的增强服务意识并不是为某一特定的对象主动提供服务,也不是上门找案源,那就背离了司法的被动性的特征。司法服务强调的是对业己成诉的案件处理中的服务意识,即在严格执法的同时要热情服务,要以人为本,强调对人的尊重。
通过各项审判执行工作的开展,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努力营造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和良好的法治环境,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更加优质的法律服务和有力的司法保障。五是增强职业意识。
按照公正、务实、清廉的要求,着力抓好法官队伍的政治和业务学习,积极探索更加科学有用的队伍管理模式,规范管理,强化监督,严格审判执行工作纪律,增强法官职业道德意识,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纪律严明、廉洁高效,让党放心、人民满意的法官队伍。二、积极改进审判作风,落实司法便民利民的措施一在司法亲民方面,要坚持以人为本,在司法活动中大力弘扬司法文明,坚持严格司法与热情服务的统一,坚决杜绝“冷横硬推”的官僚作风,使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法官既公正无私又亲切可靠的优良作风。
一是要注重庭审纪律,杜绝法官在庭审过程中一切与案件审理无关的活动,避免出现一些影响法官形象和引起当事人主观臆测的举止,凸显法官居中裁判的地位。二是要注重文明执法,在实施具体司法行为或采取法律强制措施时,应向当事人表明身份,多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多与当事人取得沟通和共识,尽可能以“和风细雨”取代“疾风骤雨”。
三是要促使司法审判工作重心下沉,将有限的司法资源向基层偏远民众倾斜,使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成为广大人民群众维护自身权益的客观必然,使下乡巡回办案制度得到有效落实。二在司法护民方面,要坚持从保护当事人最关心、最现实、最直接的合法权益入手,通过对案件公正、高效的审判和执行,充分发挥司法对社会关系的规范、调节、引导、保障作用,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进一步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真正体现司法护民。
一是严格执行审判流程管理,强化审限跟踪管理制度,确保诉讼案件在法定期限内审结。对情况特殊确需延期审理的案件除坚持依法办理延期审批手续外,还要及时向涉讼当事人告知延期审理事由。
二是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保障被告人正常行使诉讼权利,对经审理后确认有罪的被告人予以及时审判,对无罪的被。
7.如何在司法审判中践行司法为民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权利和自由”。贯彻落实十八大精神,作为国家审判机关的人民法院应当着力发挥司法审判职能作用,将切实落实“司法为民”宗旨作为法院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王胜俊院长曾指出,“人民法院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也是群众工作部门;人民法官既是司法工作者,也是群众工作者。”法院要通过全部司法活动,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做到司法亲民、司法便民、司法利民,赢得民心,让人民群众深切感受到亲民之声、便民之举、惠民之实、护民之德,真正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一是加强队伍建设,思权源民。司法为民是人民法院的宗旨,更是人民法官的宗旨。人民法院经过长期开展队伍建设,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极少数法官仍然存在着宗旨意识不强、漠视群众利益的行为,甚至损害群众利益。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法官队伍是当务之急,所以我们要全面贯彻十八大报告中“全面加强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制度建设,增强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建设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的马克思主义执政党”的精神,常思审判权为民所赋,也要为民所用。
二是改进审判作风,心系于民。审判作风的好坏,关系到人民群众对社会主义法治权威的信心,关系到公正与效率。从法院来讲,审判作风方面存在的问题,客观上已成为社会各界对法院工作反映比较集中的一个问题,并且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正确的审判工作指导思想的贯彻,妨碍了审判工作的质量、效率和效果。我们要从确保司法公正和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审判作风的紧迫性、重要性。我们要通过端正司法理念,创新工作机制,来不断提升办案质效,增强司法能力,改进司法作风,营造法治环境,实现司法为民,不断提升司法公信力和群众满意度。
三是坚持能动司法,公信利民。我们要不断提升群众工作的能力,践行司法为民的群众路线。在工作中我们要坚持能动司法积极主动地服务群众,用真心贴近群众,用真情化解矛盾。构建满足群众需求的便民诉讼体系,进一步完善立案的工作流程,简化立案手续。加大硬件建设,推行网上立案、电话立案、假日立案等便民立案的新举措。要在思想上高度重视申诉信访工作,实行申诉信访工作一把手负责制,要进一步完善院长接待日制度,确定专人跟踪办理申诉信访案件,逐案落实工作措施和责任制。切实以公信树立法律权威,树立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的良好形象。
四是创新工作机制,司法为民。推行满足群众需求的诉讼指导制度,应当随案向当事人发放诉讼指南、诉讼须知和举证须知,指导当事人进行有效诉讼,帮助当事人减少或避免一些常见的诉讼风险。全面延伸司法职能,积极推进“审务进社区(村镇)”工作,要精心组织开展“送法进社区”、“送法进企业”、“送法进校园”、“送法进乡村”等系列活动,直接深入到人民群众中间,“零距离”地帮助人民群众解决身边的法律问题。要通过这些具体措施,切实增强人民法院的亲和力。人民法院应当切实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建立人民调解指导员制度,经常性地对民调人员进行法律知识培训,提高人民调解员的调解水平和技巧,帮助民调组织健全调解制度,完善调解程序,规范调解协议,增强调解权威,有效地把大量的矛盾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
8.如何在司法审判中践行司法为民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权利和自由”。贯彻落实十八大精神,作为国家审判机关的人民法院应当着力发挥司法审判职能作用,将切实落实“司法为民”宗旨作为法院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王胜俊院长曾指出,“人民法院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也是群众工作部门;人民法官既是司法工作者,也是群众工作者。”法院要通过全部司法活动,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做到司法亲民、司法便民、司法利民,赢得民心,让人民群众深切感受到亲民之声、便民之举、惠民之实、护民之德,真正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一是加强队伍建设,思权源民。司法为民是人民法院的宗旨,更是人民法官的宗旨。人民法院经过长期开展队伍建设,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极少数法官仍然存在着宗旨意识不强、漠视群众利益的行为,甚至损害群众利益。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法官队伍是当务之急,所以我们要全面贯彻十八大报告中“全面加强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制度建设,增强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建设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的马克思主义执政党”的精神,常思审判权为民所赋,也要为民所用。
二是改进审判作风,心系于民。审判作风的好坏,关系到人民群众对社会主义法治权威的信心,关系到公正与效率。从法院来讲,审判作风方面存在的问题,客观上已成为社会各界对法院工作反映比较集中的一个问题,并且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正确的审判工作指导思想的贯彻,妨碍了审判工作的质量、效率和效果。我们要从确保司法公正和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审判作风的紧迫性、重要性。我们要通过端正司法理念,创新工作机制,来不断提升办案质效,增强司法能力,改进司法作风,营造法治环境,实现司法为民,不断提升司法公信力和群众满意度。
三是坚持能动司法,公信利民。我们要不断提升群众工作的能力,践行司法为民的群众路线。在工作中我们要坚持能动司法积极主动地服务群众,用真心贴近群众,用真情化解矛盾。构建满足群众需求的便民诉讼体系,进一步完善立案的工作流程,简化立案手续。加大硬件建设,推行网上立案、电话立案、假日立案等便民立案的新举措。要在思想上高度重视申诉信访工作,实行申诉信访工作一把手负责制,要进一步完善院长接待日制度,确定专人跟踪办理申诉信访案件,逐案落实工作措施和责任制。切实以公信树立法律权威,树立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的良好形象。
四是创新工作机制,司法为民。推行满足群众需求的诉讼指导制度,应当随案向当事人发放诉讼指南、诉讼须知和举证须知,指导当事人进行有效诉讼,帮助当事人减少或避免一些常见的诉讼风险。全面延伸司法职能,积极推进“审务进社区(村镇)”工作,要精心组织开展“送法进社区”、“送法进企业”、“送法进校园”、“送法进乡村”等系列活动,直接深入到人民群众中间,“零距离”地帮助人民群众解决身边的法律问题。要通过这些具体措施,切实增强人民法院的亲和力。人民法院应当切实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建立人民调解指导员制度,经常性地对民调人员进行法律知识培训,提高人民调解员的调解水平和技巧,帮助民调组织健全调解制度,完善调解程序,规范调解协议,增强调解权威,有效地把大量的矛盾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