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取医疗保险的情况说明

1.骗取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的行为主要有哪些
根据《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主要包括:一、涉及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欺诈骗保行为1、虚构医药服务,伪造医疗文书和票据,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2、为参保人员提供虚假发票的;3、将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记入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4、为不属于医疗保障范围的人员办理医疗保障待遇的;5、为非定点医药机构提供刷卡记账服务的;6、挂名住院的;7、串换药品、耗材、物品、诊疗项目等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8、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其他欺诈骗保行为。
二、涉及定点零售药店及其工作人员的欺诈骗保行为1、盗刷医疗保障身份凭证,为参保人员套取现金或购买营养保健品、化妆品、生活用品等非医疗物品的;2、为参保人员串换药品、耗材、物品等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3、为非定点医药机构提供刷卡记账服务的;4、为参保人员虚开发票、提供虚假发票的;5、定点零售药店及其工作人员其他欺诈骗保行为。三、涉及参保人员的欺诈骗保行为1、伪造假医疗服务票据,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2、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转借他人就医或持他人医疗保障凭证冒名就医的;3、非法使用医疗保障身份凭证,套取药品耗材等,倒买倒卖非法牟利的;4、涉及参保人员的其他欺诈骗保行为。
四、涉及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工作人员的欺诈骗保行为1、为不属于医疗保障范围的人员办理医疗保障待遇手续的;2、违反规定支付医疗保障费用的;3、涉及经办机构工作人员的其他欺诈骗保行为。五、其他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行为。
扩展资料:根据《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第七条举报人可实名举报,也可匿名举报。本办法所称的实名举报,是指举报人提供真实身份证明以及真实有效联系方式的检举、揭发行为。
匿名举报,是指举报人不提供其真实身份的举报行为。如举报人希望获得举报奖励,可以提供其他能够辨别其身份的信息及有效联系方式,使医疗保障部门事后能够确认其身份,兑现举报奖励。
第八条医疗保障部门对符合受理范围的举报案件,应在接到举报后15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立案调查的意见。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实名举报案件,应自接到举报后15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不予受理的意见,并说明原因。
第九条对属于受理范围的举报案件,医疗保障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情况复杂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延长至3个月内办结。
特别重大案件,经单位集体研究后,可以适当延长,但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第十条举报人举报事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给予奖励:(一)举报情况经查证属实,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或因举报避免医疗保障基金损失;(二)举报人提供的主要事实、证据事先未被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掌握;(三)举报人选择愿意得到举报奖励。
第十一条举报人为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内部人员或原内部人员的,可适当提高奖励标准。举报人为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竞争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并提供可靠线索的,可适当提高奖励标准。
第十二条统筹地区医疗保障部门设立举报奖励资金,纳入同级政府预算。第十三条举报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
统筹地区医疗保障部门可按查实欺诈骗保金额的一定比例,对符合条件的举报人予以奖励,最高额度不超过10万元,举报奖励资金,原则上应当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欺诈骗保行为不涉及货值金额或者罚没款金额,但举报内容属实的,可视情形给予资金奖励。
第十四条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对同一事实进行举报的,按举报时间以第一举报人为奖励对象;联名举报的,按一个举报人奖励额度进行奖励,奖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第十五条统筹地区医疗保障部门应开辟便捷的兑付渠道,便于举报人领取举报奖金。
第十六条统筹地区医疗保障部门支付举报奖金时,应当严格审核,防止骗取冒领。第十七条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不得泄露举报人相关信息。
因泄露举报人相关信息损害举报人利益的,按相关规定处理。第十八条严禁虚假举报。
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第十九条省级和统筹地区医疗保障和财政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对奖励的决定、标准、审批、发放程序等作出具体规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2.出具假证明帮别人骗取医疗保险是犯罪吗
您好,如果情况属实。此情节已构成犯罪,可由当事人向当地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起诉。
【以下法律可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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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七条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八十三条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九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依照本
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九十三条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第九十一条本法所称公共财产,是指下列财产:
(一)国有财产;
(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
(三)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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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公民的人身安全与利益,建议起诉。
3.个人诈骗医保公司将受到哪些法律处罚
未达较大数额,可按一般的违反保险法的行为处理,达到较大数额构成保险诈骗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8条第1款关于诈骗罪的处罚规定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诈骗二万九千元达到“数额较大”标准,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具体请依据人民法院最终判决。
扩展资料:
骗保的常见行为
1、违反医保政策,帮助非参保人员虚构劳动关系、虚构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条件,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医保资格。
2、违反医保政策,将医疗保险证件、医疗保险卡或者支付凭证交给非参保人员使用。
3、出具虚假证明材料或者鉴定意见,为非参保人员骗取医疗保险基金提供帮助。
4、帮助参保人员刷卡后现金退付,或挂名住院退付现金。
5、违反医保政策,伪造医疗文书,篡改病历,伪造变造、冒用他人医疗保险证件或支付凭证,虚建住院档案,骗取医保资金。
6、虚列、虚报、虚增医疗保险服务项目和金额,擅自提高、分解收费标准,随意增加和分解收费项目,私自联网并申报结算有关医疗费用。
7、违反医保政策,诱导、误导参保患者进行高档医疗消费,大量使用辅助用药、超比例使用免疫制剂和高档进口药及特殊材料等过度医疗。
8、非法收取参保人员医疗保险证件、医疗保险卡到定点单位刷卡结付相关费用。
9、定点医疗机构采取升级病种、小病大养、拖延住院时间,分解住院次数等方法,骗取医保基金的。
10、定点医疗机构为没有取得定点资格的医疗单位提供医疗保险联网或刷卡。
4.出具假证明帮别人骗取医疗保险是犯罪吗
您好,如果情况属实。
此情节已构成犯罪,可由当事人向当地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起诉。 【以下法律可供参考】——————————————————————————————————————————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七条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八十三条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九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依照本 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九十三条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第九十一条本法所称公共财产,是指下列财产: (一)国有财产; (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 (三)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
——————————————————————————————————————————为了公民的人身安全与利益,建议起诉。
5.骗医疗保险
属于骗保行为刑法 第一百九十八条 【保险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6.骗取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的行为主要有哪些
根据《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主要包括: 一、涉及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欺诈骗保行为 1、虚构医药服务,伪造医疗文书和票据,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 2、为参保人员提供虚假发票的; 3、将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记入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 4、为不属于医疗保障范围的人员办理医疗保障待遇的; 5、为非定点医药机构提供刷卡记账服务的; 6、挂名住院的; 7、串换药品、耗材、物品、诊疗项目等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 8、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其他欺诈骗保行为。
二、涉及定点零售药店及其工作人员的欺诈骗保行为 1、盗刷医疗保障身份凭证,为参保人员套取现金或购买营养保健品、化妆品、生活用品等非医疗物品的; 2、为参保人员串换药品、耗材、物品等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 3、为非定点医药机构提供刷卡记账服务的; 4、为参保人员虚开发票、提供虚假发票的; 5、定点零售药店及其工作人员其他欺诈骗保行为。 三、涉及参保人员的欺诈骗保行为 1、伪造假医疗服务票据,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 2、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转借他人就医或持他人医疗保障凭证冒名就医的; 3、非法使用医疗保障身份凭证,套取药品耗材等,倒买倒卖非法牟利的; 4、涉及参保人员的其他欺诈骗保行为。
四、涉及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工作人员的欺诈骗保行为 1、为不属于医疗保障范围的人员办理医疗保障待遇手续的; 2、违反规定支付医疗保障费用的; 3、涉及经办机构工作人员的其他欺诈骗保行为。 五、其他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行为。
扩展资料: 根据《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第七条举报人可实名举报,也可匿名举报。 本办法所称的实名举报,是指举报人提供真实身份证明以及真实有效联系方式的检举、揭发行为。
匿名举报,是指举报人不提供其真实身份的举报行为。如举报人希望获得举报奖励,可以提供其他能够辨别其身份的信息及有效联系方式,使医疗保障部门事后能够确认其身份,兑现举报奖励。
第八条医疗保障部门对符合受理范围的举报案件,应在接到举报后15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立案调查的意见。 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实名举报案件,应自接到举报后15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不予受理的意见,并说明原因。
第九条对属于受理范围的举报案件,医疗保障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情况复杂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延长至3个月内办结。
特别重大案件,经单位集体研究后,可以适当延长,但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 第十条举报人举报事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给予奖励: (一)举报情况经查证属实,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或因举报避免医疗保障基金损失; (二)举报人提供的主要事实、证据事先未被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掌握; (三)举报人选择愿意得到举报奖励。
第十一条举报人为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内部人员或原内部人员的,可适当提高奖励标准。 举报人为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竞争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并提供可靠线索的,可适当提高奖励标准。
第十二条统筹地区医疗保障部门设立举报奖励资金,纳入同级政府预算。 第十三条举报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
统筹地区医疗保障部门可按查实欺诈骗保金额的一定比例,对符合条件的举报人予以奖励,最高额度不超过10万元,举报奖励资金,原则上应当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 欺诈骗保行为不涉及货值金额或者罚没款金额,但举报内容属实的,可视情形给予资金奖励。
第十四条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对同一事实进行举报的,按举报时间以第一举报人为奖励对象;联名举报的,按一个举报人奖励额度进行奖励,奖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 第十五条统筹地区医疗保障部门应开辟便捷的兑付渠道,便于举报人领取举报奖金。
第十六条统筹地区医疗保障部门支付举报奖金时,应当严格审核,防止骗取冒领。 第十七条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不得泄露举报人相关信息。
因泄露举报人相关信息损害举报人利益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严禁虚假举报。
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省级和统筹地区医疗保障和财政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对奖励的决定、标准、审批、发放程序等作出具体规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