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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公示局党费收支的情况说明

    1.高分急求关于中管党费公示情况汇总

    中管党费公示情况报告

    为了贯彻中组部《关于公示2010年度中央组织部代中央管理党费收支情况的通知》精神,进一步改进和强化党费管理工作,积极推进党费工作阳光化,增强对党费工作的执行力和监督力,我镇积极开展党费公示工作,现将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主要做法

    (一)统一思想认识,增强宣传力度。乡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党费公示工作,认真学习了中组部《关于公示2010年度中央组织部代中央管理党费收支情况的通知》精神,并指导各级党支部从加强党的建设、增强党员党性观念、组织观念的高度,充分认识实行党费收缴公示制度的意义,以发挥公示任务的民主作用,积极推进党费公示阳光化。

    (二)认真贯彻执行,扎实稳健落实。指导各级党支部认真落实党费公开的各项任务,明确公示内容,及时上报党费收缴信息材料,认真核实信息准确性,明确公示渠道、报送渠道和信息反馈渠道,确保党费公开任务真实有效、稳步进行。

    (三)强化监督指导,推动有序进行。为了确保党费能够发挥重要的政治效益和社会效益,镇党委政府将上级监督、自身监督和群众监督相结合,在自查的基础上,接受上级的指导,并积极动员党员群众干部对党费公开的流程、方式、数据等内容进行监督, 确保党费公开任务在客观公正的良好前提下推进。

    (四)及时汇报沟通,不断与时俱进。认真学习上级各项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会议的精神,同时及时反馈基层上报的内容,充分发挥纽带作用。紧跟时代步伐,不断创新党费公开的新方式、新渠道,确保党费公开任务全面覆盖。

    二、基层反响

    党员们认为,对党费收入和支出规范公示的条目明确,用途了然,不仅尊重了自身的知情权,切实体现了党内民主,也是一次对党员个人一次性交纳党费的专题宣传和学习,促使党员积极履行自身义务,极大的促进了党员参加党务工作的积极性。

    三、意见建议

    (一)加大对党费利息的管理和公示。根据《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的第三项第24条规定:“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应该明确党费利息的数目、产生来源和使用去向,和收缴的党费一同公示。

    (二)建立党费信息库。由党组织核定应交纳党费的基数,党委组织部根据各基层党组织核定后党员应交纳党费的基数,建立初始党费信息库,并将初始党费信息库交给党总支参照执行。要根据党员因职务职称等变动而引起的收入变化,及时进行更新,由专人负责做好信息库维护工作。

    (三)建立通报制度。至少每半年一次通报各党总支党费收缴情况,对于认真、及时缴纳的党支部予以表彰,对拖延党费的党支部予以通报批评,责令改正。

    2.对于党费收支情况的意见建议怎么提

    为增强党员的组织观念和自觉缴纳党费的意识,进一步加大党费收缴的工作力度,增强党费管理的透明度,有效避免欠、漏缴党费现象的发生,广泛接受群众的监督。要做到以下几点:

    1、党支部对不能按要求缴纳党费的党员,要及时进行批评教育,对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缴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2、党(工)委、党总支对不能按要求收缴党费的党支部,要及时查清原因,限期整改。对不按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利的党支部,视情节对党支部书记进行必要的组织处理或给予党纪处分。

    3、县委组织部将不定期深入到各党(工)委、党总支、党支部检查党费收缴和公示情况。对党费收缴工作不利,公示不及时的,下发整改通知单;对收缴与公示情况不符,甚至弄虚作假的,进行通报批评,并视情节对具体责任人进行相应的组织处理。

    3.如何填制党费收支结存情况表

    党费收支结存情况表是反映在一定期间内一级党组织党费收支和结余情况的报表,能够比较直观地反映党费主要的收支情况,包括党费支出的明细科目。在填制党费收支结存情况表工作中,必须注意以下两点:

    (1)制表中要做到确保填写的数字真实,计算准确无误,表内项目行列齐全,并注意核对报表数字之间的关系,不能发生漏报错报情况。

    (2)报表中反映的各项资金收支既要符合党费开支的有关规定,又要符合现金管理制度和会计制度,不能违反财经纪律。

    4.中国共产党关于党费开支有哪些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印发《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党费的使用有以下规定:

    第十七条 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十八条 使用党费要向农村、街道社区和其他有困难的基层党组织倾斜。

    第十九条 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

    (1)培训党员;

    (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

    (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

    (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

    (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第二十条 使用和下拨党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

    第二十一条 请求下拨党费的请示,应当向上一级党组织提出,不得越级申请。上级党组织下拨的党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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