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款承诺书与执行和解协议效力
1.还款承诺书有法律效力吗
还款承诺书实际上是合同的一种,当然具有法律效力。
有效的承诺书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是当事人真实意愿的反映。承诺书的内容应当是当事人内心真实意思的表达,不能被强迫或威胁或利诱、欺骗等。
2.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承诺书的内容必须合乎法律的规定,不能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否则可能导致承诺书无效。 3.没有侵犯他人利益。
承诺人只能基于自己有权处分的物进行处分,而不能因此侵犯到了他人的合法利益。 扩展资料: 一、第五十四条 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二、第五十五条 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四、第五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 五、第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
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六、第五十八条 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5、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6、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2009年8月27日,删去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第七项:“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变更为第六项)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承诺书 百度百科-合同效力。
2.还款承诺书和欠条哪个法律效力大
还款承诺书和欠条从法律效力角度讲,欠条效力范围更广。
1、从对人的效力上讲,欠条的法律效力更广,它涉及到借款双方,而还款承诺书的效力只约束承诺人,对方可以不遵守。
2、法律效力就是法律的约束力,法律效力的范围包括时间效力、空间效力和对人的效力。欠条,相当于当事人之间的合同,从法律约束力的角度讲,欠条对双方当事人都有约束力,双方均应当遵守,任何一方均不得违反,任何一方违反约定都要承担法律责任,而还款承诺书仅是借款人向出借人作出的,其只约束承诺人。所以,在对人的效力上,欠条的效力范围更广。
3、在空间效力范围上,二者没有区别,在时间效力范围上,在各自约定或承诺的时间内具有法律约束力,虽然还款承诺书和欠条中的还款时间可能是不一样的,但无法仅因为时间不同而区分它们在法律效力上的大小。在时间和空间效力上,无法比较二者谁的法律效力更大。
扩展资料:
1、还款保证书又称 “还款保函”,供货人或承包人委托银行向购货方或业主出具的在不能履约时退还采购商品、设备预付的订金或承包工程项目预付的工程筹备款的一种信用文件。购货方或业主要收到保证后,开始向供货人或承包人预付款项。
2、欠条,是个人或单位在欠款、欠物时写给有关单位或个人的凭证性应用文。欠条今天也有人称作“白条”。 欠条也是在日常生活中常见的为证明一方欠另一方财物而立下的字据,一种凭据类应用文体。
参考资料:搜狗百科——还款保证书
参考资料:搜狗百科——欠条
3.执行和解协议有哪些法律效力
一、和解协议形成独立的合同关系 任何和解协议都是就原合同当事人的债权债务关系达成和解,也即在原合同债务的基础上订立的新的合同。
如果没有原合同,就不可能有和解协议,尽管和解协议与原合同债务具有密切联系,但毕竟是两个不同的合同关系。如果和解协议只不过是原债权债务的继续,则和解协议的存在没有任何意义,这等于否定了当事人可以达成和解协议。
事实上,我国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历来承认和解协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11条明确承认了和解协议的效力,承认和解协议可以作为起诉的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中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主体、标的物及其数额、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
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只要在内容上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道德,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因此,和解协议一旦达成,就应当对当事人产生拘束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是否应当受法律保护问题的批复》中指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的和解协议,属于新的债权、债务关系。 该司法解释也认为就原债权债务达成的和解协议已经不再是原来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显然,和解协议是独立的合同。
二、和解协议的形式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11条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其中规定了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应当是在执行过程中达成的,同时应当由执行员将协议的内容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6条规定:和解协议一般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执行员应将协议的内容记入笔录,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不管是当事人私下达成的和解协议,还是在执行员主持下达成的和解协议,只要是双方意思一致的产物,内容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就应当承认其法律效力。
我国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 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因此,任何和解协议只要符合上述生效要件,就应当受到我国合同法的保护。
我国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和解协议,要求必须要有执行人员参与并应将和解协议的内容记入笔录,且必须是在执行期间达成的。作出这种要求的原因在于,这种和解协议,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这种和解协议与一般的和解协议不同,一般的和解协议没有执行员主持或没有执行员将和解协议的内容记入笔录,但这并不防碍这种协议本身的效力,当事人可以以和解协议为依据,在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保护债权人的基于和解协议所享有的权利。法院在受理案件后,还应当继续审差合同的效力,如果确实具有无效的因素,也应当宣告无效;如果是在一方受欺诈或胁迫的基础上达成的,则应当根据受害人的请求,撤销该合同。
一但认定该和解协议有效,法院理所应当对协议中的债权债务予以确认,对协议中的债权人予以保护。法院对一般和解协议应当进行审理,一但认定为有效,则在作出判决以后,该生效的判决便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但当事人不能直接申请对一般和解协议予以强制执行。
如果将一般和解协议理解成是原合同债务的组成部分,和解协议就不能作为一种独立的有名合同存在。 和解协议从内容上讲,与诉讼中的调解协议大体相同。
只不过前者是由当事人通过协商订立,后者是在法院主持下由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前者不具备直接的执行力,而后者具有直接的执行力。
但从内容上看,他们基本上都是就终止当事人之间的协议通过相互让步而达成的和解。 如果仅认为和解协议只是原合同的组成部分,也就是说调解协议只是原合同的组成部分,也就否定了调解协议的独立性,这是与公认的诉讼中的调解协议的独立性是不符合的。
和解协议是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订立的,体现了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和解协议,我国法律和司法实践历来予以保护。
三、一方在和解协议达成后又申请执行原判决的问题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11条规定,在和解协议生效以后,不管是在和解协议规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以后,还是在和解协议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只要一方向法院申请继续执行原判决,则法院理所当然可以根据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因为一方面,和解协议本身都是在相互让步的基础上达成的,在一般情况下,和解协议中总会使债权人基于原判决所获得的权利和利益受到一定的损失,不然当事人之间不可能达成和解协议。
既然当事人没有履行和解协议,则继续恢复对原判决的执行,是完全有利于对债权人的保护的。 另一方面,原审判决仍然是有效的,它是直接执行的依据,尽管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协议处分自己的权益,放弃判决中获得的某些利益,但是在当事人不愿意履行和解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