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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已完工现场勘查情况说明

    1.现场勘察情况 怎么写

    现场勘察

    安全防范工程设计前,应进行现场勘察。

    1、现场勘察内容和要求:

    1.1系统全面的调查和了解被防护对象本身的基本情况。

    1) 被防护对象的风险等级及所要求的防护级别。

    2) 被防护对象的物防设施能力及人防组织管理概况。

    3) 被防护对象所涉及建(构)筑物或其群体的基本概况。

    1.2调查了解被防护对象所在地及周边环境。

    1) 地理人文环境。调查了解被防护对象周围地形地物、交通情况、房屋状况及民风、治安情况。

    2) 气候环境及雷电灾害情况。调查现场一年中气候变化情况,了解当地雷电活动情况及所采取的防雷措施。

    3) 电磁环境。调查被防护对象周围电磁辐射情况,必要时实地测量其电磁辐射的强度和辐射规律。

    1.3草拟布防方案,拟定监视防护区及禁区位置,并对防区进行现场勘察。

    1)防区勘察

    勘察防护位置、目的及数量

    勘察防区内所有出入口位置、通道长度、门洞及门窗的位置、尺寸等

    2)施工现场勘察

    ------前端部分

    探测器:安装位置、覆盖范围、现场环境。

    摄像机:安装位置、监视范围、现场白天光照度变化(照度)及夜晚照度、

    2.现场勘察情况 怎么写

    现场勘察安全防范工程设计前,应进行现场勘察。

    1、现场勘察内容和要求:1.1系统全面的调查和了解被防护对象本身的基本情况。1) 被防护对象的风险等级及所要求的防护级别。

    2) 被防护对象的物防设施能力及人防组织管理概况。3) 被防护对象所涉及建(构)筑物或其群体的基本概况。

    1.2调查了解被防护对象所在地及周边环境。1) 地理人文环境。

    调查了解被防护对象周围地形地物、交通情况、房屋状况及民风、治安情况。2) 气候环境及雷电灾害情况。

    调查现场一年中气候变化情况,了解当地雷电活动情况及所采取的防雷措施。3) 电磁环境。

    调查被防护对象周围电磁辐射情况,必要时实地测量其电磁辐射的强度和辐射规律。1.3草拟布防方案,拟定监视防护区及禁区位置,并对防区进行现场勘察。

    1)防区勘察勘察防护位置、目的及数量勘察防区内所有出入口位置、通道长度、门洞及门窗的位置、尺寸等2)施工现场勘察------前端部分探测器:安装位置、覆盖范围、现场环境。摄像机:安装位置、监视范围、现场白天光照度变化(照度)及夜晚照度、。

    3.建筑工程审核现场勘查记录怎么写

    现场勘查笔录是指办案人员全面记录发案现场及相关场所的勘验、检查情况,以及依法搜集、提取证据等事项的证据性文书,叫现场勘查笔录。

    一、严把现场勘查笔录审查关。

    侦查监督、起诉部门应加强对移送批捕、起诉案件中现场勘查笔录的审查,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查。考虑到勘验、检查笔录会受到主、客观因素的影响而导致效力有所不同,因此,要对现场勘查笔录的内容进行有效性审查。

    二、适时派员介入现场勘查活动。

    检察机关技术部门可应邀或主动派员对公安机关或者本院自侦部门的现场勘查活动进行协助。侦查监督部门根据需要应派员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勘验、检查活动,在引导公安机关侦查活动的同时,对现场勘查笔录制作过程进行监督。

    三、规范见证人制度。

    刑诉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勘验、检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见证人的作用是为了对现场勘查过程进行全程见证及监督,但许多见证人自身对现场勘查的法律规定一无所知,其对现场勘查的见证效力也形同虚设。

    4.建筑工程审核现场勘查记录怎么写

    现场勘查笔录是指办案人员全面记录发案现场及相关场所的勘验、检查情况,以及依法搜集、提取证据等事项的证据性文书,叫现场勘查笔录。

    一、严把现场勘查笔录审查关。

    侦查监督、起诉部门应加强对移送批捕、起诉案件中现场勘查笔录的审查,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查。考虑到勘验、检查笔录会受到主、客观因素的影响而导致效力有所不同,因此,要对现场勘查笔录的内容进行有效性审查。

    二、适时派员介入现场勘查活动。

    检察机关技术部门可应邀或主动派员对公安机关或者本院自侦部门的现场勘查活动进行协助。侦查监督部门根据需要应派员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勘验、检查活动,在引导公安机关侦查活动的同时,对现场勘查笔录制作过程进行监督。

    三、规范见证人制度。

    刑诉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勘验、检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见证人的作用是为了对现场勘查过程进行全程见证及监督,但许多见证人自身对现场勘查的法律规定一无所知,其对现场勘查的见证效力也形同虚设。

    5.交通事故现场勘察工作总结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内容及所需记录内容

    一、交通事故现场勘查包括哪些内容

    交警现场勘查记录应具体记录下列勘查内容:

    1、现场的具体地点和位置、周围环境、路段地形地物、肇事车辆与现场其他物体、痕迹的相互位置。

    2、现场道路状况。如路形、路质、路宽、视线等。

    3、肇事车辆痕迹。如车辆碰撞、挫划印痕、油漆脱落印迹、车上头发、皮屑、血迹、手印等退迹的部位、形状、特征及位置。

    4、现场路面痕迹。如轮胎印迹、制动拖印长度、车辆停止位置及状态等。

    5、车辆检查鉴定情况。如车辆转向制动、传动、仪表、灯光、发动机效能状况等。

    6、伤亡检查情况。如伤者的受伤部位、血迹部位、尸体位置与车辆的距离等。

    对于变动现场,记录时应将变动原因(人为的或自然的、伪造的或逃逸的)及现场上所见的反常现象叙述清楚,便于辨别事故的发生过程,正确分析事故的原因和责任。

    二、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包括哪些内容

    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由首部和正文组成。首部是文书名称,正文包括事故时间、天气、事故地点、勘查时间、勘查人员姓名、单位、勘查过程及结果。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是对事故现场勘查中发现的各种客观情况的记载。

    其主要记录的内容有:

    1、交通事故现场总体情况:现场事故人员伤亡情况、车辆数量、发生交通事故的形态、车物损失情况、道路概况、原始现场变动与否、变动原因以及现场周围环境;

    2、道路状况:道路走向、道路等级、道路总宽度和各车道的宽度;现场坡道、弯道情况及度数,有无影响视线或行驶的障碍物体,安全视距;道路交通标志、标线设置及其内容,有无道路隔离设施,隔离设施的高度及宽度;道路路面性质(沥青、水泥、沙石)有无冰雪、雨水、泥泞等,路面附着系数;路肩宽度、性质(硬、软路肩);

    3、物体、痕迹及相互间的关系数据:尸体、车辆、物品等有关因素在现场的位置、朝向;车辆制动拖印及其他遗留在路面上的划痕、擦痕的走向、长度;车辆与车辆或人员接触点、碰撞痕迹的位置、形状;路面遗留血迹、人体组织以及其他痕迹的位置、形状、面积;以上所有物体、痕迹距交通事故现场基准点或路边的距离,相互之间的距离;

    4、车辆状况及外观检验:交通事故涉及车辆的号牌、类型(大、中、小型,载客、载货)、车身颜色、车辆牌号、车辆行驶证登记时间,无牌证车辆的出厂时间;车辆装载是否超员、超载、超高和超宽,驾驶室是否超额乘人;车辆变速器档位、转向机、制动、灯光、轮胎气压、轮胎花纹磨损等情况;车辆损坏部位及损坏情况碰撞点与被碰撞的相对物体之间的相互关系是否一致;车辆有无移动或移动后又恢复等反常情况;

    5、现场勘查中发现、提取的重要物证、痕迹;绘制现场图情况;现场拍照的内容,拍摄的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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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现场勘查内容及步骤

    1、配电检修(施工)作业,工作票签发人或百工作负责人认为有必要现场勘察的,应根据工作任务组织现场勘察,并填写现场勘察记录。

    2、现场勘察应由工作票签发人或工作负责人组织,工作负责人、设备运维管理单位度和检修(施工)单位相关人员参加。对涉及多专业、多部门、多单位的作业项目,应由项目主管部门、单位组织相关人员共同参与。

    3、现场勘察应查看检修(施工)作业需要停电的范围、保留的带电部位、装设接地线的位置、邻近线路、交叉跨越、多电源、自备电源、地下管线设施和作业现场的条件、环境及其他影响作业的危险点,并提出针对性的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项。

    4、现场勘察专后,现场勘察记录应送交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及相关各方,作为填写、签发工作票等的依据。

    5、开工前,工作负责人或工作票签发人应重新核属对现场勘察情况,发现与原勘察情况有变化时,应及时修正、完善相应的安全措施。

    7.现场勘查的现场勘查过程

    现场勘查包括实地勘查、调查访问和资料整理三个方面:

    实地勘查 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划定勘查范围(包括发生犯罪事件的地点和遗留有怀疑与犯罪事件有关的痕迹、物品的一切处所)和确定勘查顺序。勘查可以沿着犯罪分子进出现场的路线进行,也可以由中心向外围或者由外围向中心进行,有时还可以分片分段进行,或者沿着地形、地物界线进行。

    确定勘查范围和勘查顺序后,应进行现场照相。先拍方位照片、全貌照片,然后随着勘查工作的开展,再拍中心照片和细目照片(见刑事照相)。

    实地勘查采取静的勘查和动的勘查两种方式。静的勘查是观察现场上由于犯罪行为所引起的一切变化情况,观察各种物体和痕迹所处的位置、状态及其相互关系,但不得触及任何物体、痕迹或改变其位置。动的勘查是在不破坏痕迹的原则下,对怀疑与事件有关的痕迹或物品逐个进行勘验和检查,必要时可以翻转移动物品,也可以放在不同的光照角度下进行观察,或者采用各种技术方法进一步发现痕迹和细微物证,以研究各个痕迹形成的原因和各种物证的状态,以及它们与犯罪行为的关系。在动的勘查过程中,对有证据价值的痕迹、物品必须进行比例照相,并把痕迹、物品在周围环境中的位置拍摄下来。静的勘查和动的勘查是勘查每个或每一组痕迹、物品时互相联系的先后两个步骤,不是对整个现场进行勘查的两个截然分开的阶段。 在实地勘查的同时,必须指派人员对事主、目睹人、发现案件的人和现场保护人员进行调查访问,了解事件发生、发现的时间、经过及其他有关情况。有些案件受害人和罪犯有过接触,应当详细调查罪犯体貌、衣着特点和逃跑方向;有财物被盗或被抢的,应了解财物数量和特征。调查访问和实地勘查所得材料结合起来,互相印证,互相补充,可以反映现场的全面情况,为正确判断案情提供可靠依据。

    进行现场访问工作,应根据不同的对象,采用不同的方法。查访中不仅要请被访问人陈述他所了解的全部情况,而且要调查清楚被访问人了解情况的来源,被访问人的日常表现,听觉、视觉是否正常,与事主的关系等等,以便对被访问人的陈述作出正确的评断。

    现场访问应制作访问笔录。访问人和被访问人应在笔录上签名。

    现场勘查规则 现场勘查通常由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进行,侦查人员认为必要时,可以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协助进行。进行现场勘查必须持有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案件时,对公安机关的勘验检查,认为需要复验、复查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复验、复查,并且可以派检察人员参加。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对现场进行勘验、检查。参加勘查的一切人员必须服从统一指挥,严格遵守勘查纪律。现场勘查必须邀请两名与案件无关、为人公正的见证人在场作证。发现和提取的痕迹、物品要请见证人过目,并应由见证人在勘查笔录上签字。 勘查结束后,勘查指挥人员要就地召开临场会议,由参加实地勘查和调查访问的人员汇报勘查所见和访问所了解的情况,对案件性质、作案人数、作案时间、作案工具和作案手段、作案动机等问题进行讨论、研究和作出初步的判断,并决定应当采取的措施(见现场分析)。还应研究对现场的善后处理意见。需要继续保存的现场,征得事主同意,可以在一定时间内予以保留;不需要保留的现场,可通知事主处理;对提取的物品,应给事主出具收据;对犯罪痕迹、物证应妥善包装、加封运送;现场勘查应制作勘查记录,记录包括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现场勘查时还可以进行录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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