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风廉政建设起草情况说明
1.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签字背书单怎么写
绵阳市游仙区党风廉政建设7a686964616fe59b9ee7ad9431333337616632签字背书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四川省《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意见(试行)》(川委办〔2014〕20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签字背书”是指,党组织负责人、纪检组织负责人在与党风廉政建设有关的文件、报表、记录、资料、电子介质等载体上签名,表示同意相关事项,并愿意承担保证责任。第三条 党组织负责人应当主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纪检组织负责人应当积极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
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履行情况实行签字背书制度。第二章 实施范围 第四条 以党委(党组、党工委)名义下发、上报、公开的与党风廉政建设相关的文件、报表、记录、资料必须由党组织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党组织公章,必要时由纪检组织负责人共同签名。
以纪委(纪检组、纪工委、纪检员)名义下发、上报、公开的文件、报表、记录、资料必须由纪检组织负责人签名,并加盖纪检组织公章。第五条 党组织负责人必须对本地本部门以下文件签字背书:(一)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目标责任书;(二)党风廉政建设或惩防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目标分解、任务分工、宣传教育、调查研究、社会评价等方面的文件;(三)作风建设、正风肃纪工作实施方案、总结报告;(四)“积极预防、系统治理”推进情况报告,廉情预警整改情况报告,被区纪委专项约谈、诫勉谈话整改情况报告;(五)党委(党组、党工委)领导班子及成员述责述廉报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履行情况报告;(六)以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或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领导小组名义起草的文件;(七)重要决策、干部选用、重大财务开支决策过程、议定事项相关记录、文件;(八)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廉洁从政情况报告;(九)其它需要签名的文件。
第六条 纪检组织负责人必须在本地本部门以下文件签字背书:(一)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目标责任书;(二)违纪违规线索报告;(三)案件查办、作风督查、警示教育等纪检监察业务安排部署及推进、总结情况报告;(四)党员权利申诉办理情况报告;(五)纪检组织及负责人述责述廉报告;(六)被区纪委专项约谈、诫勉谈话整改情况报告;(七)重要决策、干部选用、重大财务开支决策过程、议定事项相关记录、文件;(八)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廉洁从政情况报告;(九)其它需要签名的文件。第七条 党组织负责人、纪检组织负责人应充分了解并核实需签名的文件,并对所签名的文件负责;党组织负责人、纪检组织负责人有权拒绝在认为不属实或者怀疑可能有不廉洁情况的相关文件上签名,并书面报告不签字理由。
第三章 实施程序 第八条 党组织负责人、纪检组织负责人在签字背书前,必须按程序对相关事项进行核实,确认不存在违反党风廉政建设的问题,并留存核实底稿。第九条 党组织负责人、纪检组织负责人可采取参加会议、调查取证、实地走访等形式了解、核实签字背书事项,必要时可提请相关机构予以协助。
会议纪要、会议记录、文件函件可以作为核实底稿的一部分。第十条 签字背书样式可参照附录范本,背书情况复杂时可另附页详细说明。
签字背书一式两联,一份附于背书文件,一份留存本单位存档。第十一条 签字背书后,党组织负责人、纪检组织负责人应对所背书的事项进行持续的跟进、监督和回访,核查有无偏离预定计划、有无发生不廉洁行为。
发现违规违纪线索的,及时报区纪委监察局。第十二条 签字背书底稿可以作为责任追究时,党组织负责人、纪检组织负责人按规定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监督责任的程序性证据。
经查证属实的,可以免除相关责任人部分或全部责任。第四章 处理和处分 第十三条 区纪委监察局为游仙区签字背书制度的监督单位。
第十四条 经党组织负责人、纪检组织负责人签字背书的事项,若发生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问题,按照连带责任依《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游仙区“一案双查”相关规定追究签字背书者的责任。第十五条 对消极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监督责任签字背书制度的,公开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并纳入党风廉政建设目标绩效管理;对应该履行主体责任、监督责任签字背书制度而未履行的,一旦职责范围内发生党风廉政建设问题,对党组织负责人、纪检组织负责人按加重情节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游仙区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辖区内非公企业党组织和村、社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电子介质的签字背书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4年10月15日起实施。游仙区党风廉政建设签字背书单 编号:单位 时间 存根 背书事项 责任主体 党组织负责人 纪检组织负责人 是否已履行党风廉政建设核查程序 是否发现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违规问题 签名 …………………………骑……缝……章……………………………… 游仙区党风廉政建设签字背书单 编号:单位 时间 随文件附送 背书事项 。
2.党风廉政建设谈话记录怎么写
廉政谈话记录 谈话时间:2005年7月8日 谈话内容:半年来廉政工作开展情况 谈话人员:县局纪检组长 李和胜 县局监察室主任 张守荣 浮来分局分局长 胡国华 浮来分局副分局长 宋奎先 谈话内容记录 县局纪检组长李和胜同志首先对浮来分局分局长胡国华同志进行了谈话,李和胜同志对胡国华同志在浮来分局的工作成绩表示肯定,浮来分局半年完成全年税收任务的50%,这说明胡局长的工作方法和工作方式明确,能够和县局党组保持一致。
但在这工作期间,在廉政建设方面是如何处理单位、个人、纳税人三者之间的关系的?胡国华局长就廉政建设方面回答了提问。 胡国华回答说,这半年来,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遵循省局“定好位、收好税、带好队”的工作思路,认真落实上级关于廉洁自律方面的规定和省局“十条禁令”之规定,秉公执法,热情服务,清正廉洁,严于律己,树立税务人员的良好社会形象。
在税收执法过程中,建立了有效的受理、查处、反馈监督制约机制,做到有过必查,有失必补,有问必复,切实取信于民。坚决纠正“吃、拿、卡、要、报”和“人情税”、“关系税”等行业不正之风。
使分局人员始终做到:无违法乱纪、无为税不廉、无以权谋私、无贪污受贿、无损害纳税人利益。 在监察科长张守荣与宋奎先同志的谈话中,宋奎先同志表示,在这一阶段的工作过程中,始终牢记省局的“十条禁令”,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向先进模范人物学习,努力提高自身素质,积极协助分局长的各项工作,严格按制度办事,让纳税人评说我们地税人员的服务态度如何,做到无违法乱纪,无刁难纳税人现象,每月为纳税人办一件实事,促进纳税者诚信纳税,征税者诚信服务。
最后,李组长和张科长对分局的两位负责人的谈话进行了总体的阐述,希望在今后的工作中,继续发扬成绩、克服困难,戒骄戒躁,严于律己,为税清廉,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和优质服务水平,积极开展各种争创活动,把各项工作推向新的台阶。
3.党风廉政建设谈话记录怎么写
廉政谈话记录
谈话时间:2005年7月8日
谈话内容:半年来廉政工作开展情况
谈话人员:县局纪检组长 李和胜
县局监察室主任 张守荣
浮来分局分局长 胡国华
浮来分局副分局长 宋奎先
谈话内容记录
县局纪检组长李和胜同志首先对浮来分局分局长胡国华同志进行了谈话,李和胜同志对胡国华同志在浮来分局的工作成绩表示肯定,浮来分局半年完成全年税收任务的50%,这说明胡局长的工作方法和工作方式明确,能够和县局党组保持一致。但在这工作期间,在廉政建设方面是如何处理单位、个人、纳税人三者之间的关系的?胡国华局长就廉政建设方面回答了提问。
胡国华回答说,这半年来,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遵循省局“定好位、收好税、带好队”的工作思路,认真落实上级关于廉洁自律方面的规定和省局“十条禁令”之规定,秉公执法,热情服务,清正廉洁,严于律己,树立税务人员的良好社会形象。在税收执法过程中,建立了有效的受理、查处、反馈监督制约机制,做到有过必查,有失必补,有问必复,切实取信于民。坚决纠正“吃、拿、卡、要、报”和“人情税”、“关系税”等行业不正之风。使分局人员始终做到:无违法乱纪、无为税不廉、无以权谋私、无贪污受贿、无损害纳税人利益。
在监察科长张守荣与宋奎先同志的谈话中,宋奎先同志表示,在这一阶段的工作过程中,始终牢记省局的“十条禁令”,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向先进模范人物学习,努力提高自身素质,积极协助分局长的各项工作,严格按制度办事,让纳税人评说我们地税人员的服务态度如何,做到无违法乱纪,无刁难纳税人现象,每月为纳税人办一件实事,促进纳税者诚信纳税,征税者诚信服务。
最后,李组长和张科长对分局的两位负责人的谈话进行了总体的阐述,希望在今后的工作中,继续发扬成绩、克服困难,戒骄戒躁,严于律己,为税清廉,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和优质服务水平,积极开展各种争创活动,把各项工作推向新的台阶。
4.党风廉洁建设法规知识答题怎么参加
绵阳市游仙区党风廉政建设签字背书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国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四川省《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意见(试行)》(川委办〔2014〕20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签字背书”是指,党组织负责人、纪检组织负责人在与党风廉政建设有关的文件、报表、记录、资料、电子介质等载体上签名,表示同意相关事项,并愿意承担保证责任。第三条 党组织负责人应当主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纪检组织负责人应当积极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
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履行情况实行签字背书制度。第二章 实施范围第四条 以党委(党组、党工委)名义下发、上报、公开的与党风廉政建设相关的文件、报表、记录、资料必须由党组织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党组织公章,必要时由纪检组织负责人共同签名。
以纪委(纪检组、纪工委、纪检员)名义下发、上报、公开的文件、报表、记录、资料必须由纪检组织负责人签名,并加盖纪检组织公章。第五条 党组织负责人必须对本地本部门以下文件签字背书:(一)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目标责任书;(二)党风廉政建设或惩防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目标分解、任务分工、宣传教育、调查研究、社会评价等方面的文件;(三)作风建设、正风肃纪工作实施方案、总结报告;(四)“积极预防、系统治理”推进情况报告,廉情预警整改情况报告,被区纪委专项约谈、诫勉谈话整改情况报告;(五)党委(党组、党工委)领导班子及成员述责述廉报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履行情况报告;(六)以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或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领导小组名义起草的文件;(七)重要决策、干部选用、重大财务开支决策过程、议定事项相关记录、文件;(八)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廉洁从政情况报告;(九)其它需要签名的文件。
第六条 纪检组织负责人必须在本地本部门以下文件签字背书:(一)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目标责任书;(二)违纪违规线索报告;(三)案件查办、作风督查、警示教育等纪检监察业务安排部署及推进、总结情况报告;(四)党员权利申诉办理情况报告;(五)纪检组织及负责人述责述廉报告;(六)被区纪委专项约谈、诫勉谈话整改情况报告;(七)重要决策、干部选用、重大财务开支决策过程、议定事项相关记录、文件;(八)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廉洁从政情况报告;(九)其它需要签名的文件。第七条 党组织负责人、纪检组织负责人应充分了解并核实需签名的文件,并对所签名的文件负责;党组织负责人、纪检组织负责人有权拒绝在认为不属实或者怀疑可能有不廉洁情况的相关文件上签名,并书面报告不签字理由。
第三章 实施程序第八条 党组织负责人、纪检组织负责人在签字背书前,必须按程序对相关事项进行核实,确认不存在违反党风廉政建设的问题,并留存核实底稿。第九条 党组织负责人、纪检组织负责人可采取参加会议、调查取证、实地走访等形式了解、核实签字背书事项,必要时可提请相关予以协助。
会议纪要、会议记录、文件函件可以作为核实底稿的一部分。第十条 签字背书样式可参照附录范本,背书情况复杂时可另附页详细说明。
签字背书一式两联,一份附于背书文件,一份留存本单位存档。第十一条 签字背书后,党组织负责人、纪检组织负责人应对所背书的事项进行持续的跟进、监督和回访,核查有无偏离预定计划、有无发生不廉洁行为。
发现违规违纪线索的,及时报区纪委监察局。第十二条 签字背书底稿可以作为责任追究时,党组织负责人、纪检组织负责人按规定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监督责任的程序性证据。
经查证属实的,可以免除相关责任人部分或全部责任。第四章 处理和处分第十三条 区纪委监察局为游仙区签字背书制度的监督单位。
第十四条 经党组织负责人、纪检组织负责人签字背书的事项,若发生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问题,按照连带责任依《中国纪律处分条例》和游仙区“一案双查”相关规定追究签字背书者的责任。第十五条 对消极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监督责任签字背书制度的,公开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并纳入党风廉政建设目标绩效管理;对应该履行主体责任、监督责任签字背书制度而未履行的,一旦职责范围内发生党风廉政建设问题,对党组织负责人、纪检组织负责人按加重情节处理。
第五章 附则第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游仙区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辖区内非公党组织和村、社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电子介质的签字背书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4年10月15日起实施。游仙区党风廉政建设签字背书单编号:单位时间存根背书事项责任主体党组织负责人纪检组织负责人是否已履行党风廉政建设核查程序是否发现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违规问题签名…………………………骑……缝……章………………………………游仙区党风廉政建设签字背书单编号:单位时间随文件附送背书事项责任主体党组织负责人纪检组织负责人是否已履行党风廉政建设核查程序是否发现违。
5.怎样写党风廉政建设鉴定材料
如何做好党风廉政建设鉴定?
干部提拔或评选先进时,有关部门需要纪检监察机关出具廉政鉴定。这说明各级各部门重视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且认为为了防止带病提拔、带病上岗,有必要让干部过廉政鉴定这道关。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有关部门留给纪检监察机关进行廉政鉴定的时间又往往比较短,有的只有两三天,有的甚至当天就要结果。那么,作为纪检监察机关工作人员,怎样才能完成好廉政鉴定这项工作任务?
结合自己从事纪检监察工作20年的实践经验,笔者觉得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充分认识廉政鉴定工作的重要性。对干部做廉政鉴定是一件非常严肃的工作;要对鉴定对象本人负责,鉴定工作涉及其政治前途,不可草率;要对组织负责,不能让干部队伍出现“疫情”,要坚决防止和尽力杜绝“边腐边升”、带病提拔和带病上岗等问题的发生;要对党的事业负责,廉政勤政方面有问题的干部如果仍被提拔重用或评为先进,将会影响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度,也会挫伤廉洁勤政的干部的工作积极性,不利于凝聚人心、弘扬正气。
规范和完善廉政鉴定工作程序。明确廉政鉴定工作时限。有关部门应当至少提前3天(从通知送达当天开始计算),以正式文件形式通知纪检监察机关对某一位(某些)干部做出廉政鉴定。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廉政鉴定必须在廉政考察的基础上进行。廉政考察可以由纪检监察机关单独进行,也可以与干部考察工作合并进行。廉政考察必须包括廉政勤政情况测评、廉政谈话、形成廉政考察专题报告等基本环节。廉政谈话应由两名以上纪检监察工作人员开展,谈话对象应包括廉政鉴定对象所在单位领导班子全体成员、中层领导、下属单位主要领导。廉政鉴定必须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由纪检监察机关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后,形成廉政鉴定结果,以正式文件形式送达有关部门。廉政鉴定结果的意见应当明确,即:廉政鉴定对象在廉政勤政方面测评情况,干部群众对其反映如何,有无对其的举报或投诉等,纪检监察机关是同意、暂缓还是不同意提拔、评选先进。
加强对廉政鉴定工作质量和效果的监督检查。要让各级各部门充分认识廉政鉴定工作的重要性,认真配合这项工作的开展览。纪检监察机关要不断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既要检查有关部门新提拔任用干部、评选先进人员是否都由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做出了e799bee5baa6e997aee7ad94e4b893e5b19e31333337623462廉政鉴定,又要检查下一级纪检监察机关是否按照规定程序开展廉政鉴定工作。
加大对违反廉政鉴定要求人员的责任追究力度。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对新提拔任用干部、评选先进人员不进行廉政鉴定的,其拔任、评先决定相关单位领导班子不得研究。如果领导班子研究并通过未经纪检监察机关廉政鉴定的干部任用、评选先进决定的,追究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责任。对于在干部廉政鉴定工作中弄虚作假、敷衍塞责的,也要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